
编辑 | Eric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防范人身保险佣金套利风险的通知(东金规〔2023〕2号)
2.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防范人身保险佣金套利风险的通知(京银保监规〔2022〕2号)
东金规〔2023〕2号
驻莞各人身保险公司、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防范不当激励导致的佣金套利风险,推动东莞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东莞辖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佣金套利是指人身保险销售人员(团队)利用当期佣金、奖励收益及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之和超过当期保费所形成的价差,从中赚取不当收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销售人员,是指经过保险执业登记的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科学确定保险销售人员佣金水平,真实列支佣金。人身保险公司向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支付佣金及手续费的,当期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不得超过当期保费。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审慎制定各项佣金计提规则和各类奖励激励方案,防止人身保险销售人员(团队)当期佣金、奖励收益及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之和与当期保费之间存在套利空间。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合理延长长期人身保险期缴业务佣金支付期限,提高销售人员稳定性和长期性。对未完成回访或回访存在问题的保单,在完成回访或问题件处理完毕前,不得支付佣金。探索适时建立追索扣回机制,强化业务品质管理。
五、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切实防范佣金套利风险,加强对可疑单件、团队和人员的排查。如发现业务异常,应主动采取面访投保人、复核销售过程等手段核验业务真实性,降低套利风险。
六、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存在佣金套利行为的销售人员(团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及时录入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并报送行业协会。发现佣金套利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保险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风险信息共享,定期向行业通报涉及佣金套利人员及团队信息。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将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佣金套利行为的监督,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及监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此通知。
2023年12月5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防范人身保险佣金套利风险的通知
(京银保监规〔2022〕2号)
各相关保险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防范不当激励导致的佣金套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佣金套利是指人身保险销售人员(销售团队)利用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佣金以及各项业务、团队现金性奖励费用之和超过当期保费所形成的价差,从中赚取不当收益的行为。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佣金套利防范工作机制,涵盖销售人员招录、业务品质管理、业务及团队奖励方案设置、利益发放、合规管理等各工作环节,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指定具体部门牵头负责,确保机制完善、运行有效。
三、各保险机构在制定业务考核、团队发展等奖励政策时,应充分考虑销售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内相关利益,加强异常业务测算,合理制定奖励政策,确保各销售人员(销售团队)获取的当期佣金及现金性奖励收益、该保单退保现金价值之和不超过当期保费。新人正式进入基本管理办法考核前的各种补贴类收入可不计入当期收益。
各人身保险公司向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佣金的,应科学确定佣金水平,适当延长支付年限和优化支付比例,当期支付的佣金及各种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当期保费。
四、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业务品质相挂钩的利益发放机制,将保单继续率、投诉情况等业务考核指标作为利益发放的基础,适时建立佣金及各项奖励延时发放和追索扣回机制,强化业务品质管理。
五、各保险机构应对拟招录保险销售人员开展背景调查,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征信情况、从业经历、过往业务合规品质等。
各保险机构应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官方途径查询人员学历信息,通过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处罚信息登记系统)查询人员相关品质信息。
六、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业务和人力数据的监测,探索建立套利团队甄别模型,实现数据预警。如发现业务异常,应主动采取面访投保人、复核销售过程等手段核验业务真实性,降低套利风险。各保险机构应建立销售品质定期评价机制,开展追踪评估。
七、各保险机构应对存在佣金套利行为的销售人员(销售团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相关处理措施应及时录入处罚信息登记系统,并报送行业协会。
八、各保险机构发现佣金套利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九、行业协会应做好处罚信息登记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探索增加业务品质类指标,实现行业信息共享。行业协会应定期向行业通报涉及佣金套利人员及团队信息。
十、北京银保监局将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公司佣金套利行为的监督,重点检查公司奖励政策合理性、人员招录规范性、业务品质监控及时性等,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本通知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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