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 Eric
1.《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费率浮动区间或者费率参数调整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停止销售或者价格调整的起始日期等信息,其中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
2.《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8号)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三)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四)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披露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信息。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上述变更包括产品上市销售、产品变更或修订,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决定停止之日”的理解?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留言选登中,有对该问题的答复:
问:根据《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决定停止之日”是指保险公司内部发布决定停售的通知之日还是指产品实际停止销售之日? (留言时间: 2024年02月29日)
答: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决定停止之日”,应当以公司产品停止使用报告中列明的产品停售日期为准。(答复时间: 2024年03月05日 答复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产品停售的公告和披露
根据2号令的规定,我们理解,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产品前,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1)公告时间上,产品停售的起止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2)公告内容上,应当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起始日期等信息。
根据8号令的规定,我们理解,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产品后,应当进行信息披露:(1)披露时间上,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产品停止使用报告中列明的产品停售之日起;(2)披露内容上,应当包括停售产品的名称、停售时间、停售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综上来看,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产品的,应当注意产品停售公告和产品停售披露的规定,按要求进行公告和披露。
另外,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合并公告和披露程序,亦即在决定停售产品前,通过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等多种渠道,完整地公告/披露停售产品的名称、停售时间、停售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呢?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保险公司工作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风控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等。累计为6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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