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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禁止一定期限至终身进入保险行业”(即“禁业罚”)一向是针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而使用。以下,我们对近些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与地方监管局/分局的有关处罚案例进行不完全统计,并做分类整理,供参考。
案例:2016年1-11月,**人寿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要求开展股票投资,股票投资交易笔数2480笔,股票平均持有期73天,其中9月下旬至11月上旬短期炒作相关股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时任**人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时任**人寿投资管理中心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吕**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7年2月,银保监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刘*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的处罚,给予吕**禁止进入保险业3年的处罚。
二、股东股权材料不实
案例一:**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7年2月,原保监会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姚**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案例二:山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制作并提交虚假股权变更资料。
山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宫**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018年4月,山西银保监局决定给予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例一:2022年8月,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宁夏银保监局决定对时任**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创新电子部经理樊*、原**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员工刘*分别予以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8月,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宁夏银保监局决定对时任**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电网销业务部总经理徐**予以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的马**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行为,是这一行为的直接责任人。2022年10月,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马**禁止进入保险业三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的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是这一行为的直接责任人。2022年10月,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刘**禁止进入保险业十年的行政处罚。
四、销售人员销售误导等
案例一:王**时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支)工作人员。
1.欺骗投保人。2016年,王**向投保人销售**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时,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2.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购买上述两款保险产品时,王**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
2019年9月,银保监会决定对王**予以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案例二:曹*时任**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1.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曹*为投保人讲解保险理财产品时,承诺将其所得佣金及其他个人费用返还投保人,并承诺赠送车险等其他利益。2.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曹*以承诺高收益的方式为投保人办理保险后,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投保人划转的保费资金,以提供虚假投保资料的方式,为投保人办理医疗险和意外险等保险产品,并告知投保人系免费赠送。3.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曹*未将全部保险合同送达投保人,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所投保保险产品实际对应保险合同的保费金额,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签署保险业务相关资料,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抄写风险提示语,未经投保人同意将投保人联系电话填写为曹*本人的电话并代替投保人接听公司回访电话。涉及保险保单业务31笔,保费金额41478829元。
2021年9月,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曹*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案例三:罗**以欺骗投保人方式侵占保险费。2022年6月,江门银保监分局对罗**予以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五、保险欺诈/侵占理赔款
案例一:庄**串通投保人骗取保险金。2022年6月,海南银保监局决定对庄**处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财险吕梁中支原车意险理赔中心员工王*盗用他人工号将67件无理赔资料、重复索赔、资料不全的意健险赔案保险理赔金(金额合计291424.84元)支付给自己的银行卡或其朋友的个人账户。
***财险吕梁中支原车意险理赔中心员工王*对上述事实负直接责任。2021年12月,吕梁银保监分局决定禁止王*十年进入保险业。
案例三:杜*在****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虚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12月,延安银保监分局决定禁止杜*终身进入保险业。
房**对****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虚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案件中的勘查、理赔环节负有一定责任。2021年12月,延安银保监分局决定禁止房**进入保险业3年。
六、侵占、挪用、盗取客户保费/客户资金
案例一:**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公司未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行为,导致发生盗取客户资金案。2022年10月,崇左银保监分局决定禁止刘*终身进入保险业。
案例二:陈*在担任**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农险专员期间,对挪用农险保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2022年9月21日,张家界银保监分局决定禁止陈*进入保险业五年。
案例三:冉**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6月27日在**人寿西陵区支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冉**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获取客户信任,以教客户使用“**人寿寿险APP”为由,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客户的保单在其手机上申请保单贷款,将客户的资金转走。此外,冉**利用相同手段私自从上述客户的保单账户中支取保险金并转到自己的账户。冉**独立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合计侵占3名客户的资金110829.14元。2022年7月,宜昌银保监分局根据上级授权,决定对冉**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案例四:罗**以欺骗投保人方式侵占保险费。2022年6月,江门银保监分局对罗**予以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七、其他涉刑案件/案件管理
案例一:谢**、廖*、李*、孟*、陈*、张**在保险从业期间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对机构内部管理、代理人管理不到位问题负直接责任。2022年4月,重庆银保监局对谢**、廖*、李*、孟*、陈*、张**处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万*在保险从业期间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对机构代理人管理不到位问题负直接责任。2022年4月,重庆银保监局对万*处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何**、张*在保险从业期间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对机构代理人管理不到位问题负直接责任。2022年4月,重庆银保监局对何**、张*处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张**在保险从业期间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对机构代理人管理不到位问题负直接责任。2022年4月,重庆银保监局对张**处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周*在保险从业期间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对机构代理人管理不到位问题负直接责任。2022年4月,重庆银保监局对周*处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2年5月,南阳银保监分局决定终身禁止其进入保险业。
八、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
案例:时任厦门市***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厦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编制和提供虚假报告报表、妨碍依法监督检查。2022年8月,厦门决定对张**处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九、虚列农险工作经费
案例:2018年,****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一三二团营销服务部编制通过编制22名虚假农险协保员相关资料,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共计406670元。
吴**作为时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一三二团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2022年3月,新疆银保监局决定对吴**禁止十年内进入保险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保险公司工作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风控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等。累计为6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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