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 Eric
一、处罚案例
2020年12月4日,赵**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金瑞人生年金保险产品的虚假宣传信息。上述信息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片面对比社保和商业年金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微信朋友圈截屏、**金瑞人生年金保险产品条款、未实际产生保费收入证明材料、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赵**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二、合规提示
【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高官方自媒体信息的更新频率,提升信息质量,并向所属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可供转发的信息链接,保证保险从业人员有充分、准确的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来源;应当严格规范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编发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行为,对于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应以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为准,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对于不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指定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应当严格规范所属保险从业人员转载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行为,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页面应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产品,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应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保险机构授权在本机构执业的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的,应在其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保险机构对所属从业人员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制作管理】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8号)
【业务宣传材料的制作与管理】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个人养老金业务材料的制作与管理】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授权分支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制作或修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7号)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八)其他欺骗行为。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联系电话:18211177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