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 Eric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月1日,原告财保达州公司(甲方,委托方)与被告***保险代理公司(乙方,代理方)签订了《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合同》约定乙方应指定专门的单证管理责任人,同时必须明确对其保险单证的管理要求及相关责任以及由于遗失、自行销毁等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等。
2018年3月7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土建施工项目在原告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2019年1月27日16时许,受害人温**在上述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身故。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财保达州公司申请理赔,财保达州公司拒赔,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财保达州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为办理该保险业务,因未提交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原件,财保达州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已履行赔偿的部分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人身伤亡保险金、医疗费共计499900元。判决送达后,财保达州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义务,支付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99900元。
2019年6月19日,财保达州公司工作人员杨*与***保险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熊*微信聊天,杨*向熊*索要投保单原件,熊*称“投保单原件肯定没有了,年前大扫除,应该是丢了,一个月左右的估计都没有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财保达州公司对温**死亡承担的赔偿责任,与***保险代理公司未妥善保管投保单义务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代理公司对未妥善保管投保单的违约行为不持异议,其仅称该违约行为与财保达州公司赔偿温**损失无因果关系。《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保险代理公司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或者除外责任等。同时,双方对保险单证管理进行了明确约定,***保险代理公司负有对财保达州公司保险单证的安全保管、回收、使用规范、交接等义务,以及承担因单证遗失、自行销毁等违约行为给财保达州公司造成的损失。(2019)川1702民初2132号案件中认定财保达州公司承担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温**损失赔偿的部分责任,主要基于财保达州公司未举证证明温**系突发疾病死亡,以及未提交投保单原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对免责条款履行合理告知义务等两方面原因。***保险代理公司负有妥善保管单证的义务,因其未妥善保管投保单原件而未与财保达州公司进行单证交接,导致财保达州公司在(2019)川1702民初2132号案件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保险代理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财保达州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双方在承担温**摔倒死亡损失赔偿中的过错,酌情认定财保达州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对损失赔偿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
1.《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2.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举证时,通常需要借助载于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部分的内容,如果线下业务投保单原件丢失,或线上业务销售可回溯资料缺失或不完整,势必影响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举证责任。
3.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人员档案、投保资料以及开展可回溯管理产生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档案资料,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归档资料和数据的保管、保密和调阅程序。档案保管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应妥善报关投保单等保险业务凭证原件,做好业务资料归档管理。
4.《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保险中介合作业务中约定保险中介机构负有妥善保管投保单原件的义务,因未妥善保管投保单原件导致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抗辩失败,保险公司有权追究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上诉人成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2020)川17民终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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