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 Eric
一、案情介绍:
**代理公司系在广东从事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保险公司(甲方)与**代理公司(乙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将保险合同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同时,将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事实如实告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告知或告知不完全、错误告知等原因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2019年4月9日,雅居公司通过**代理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复星联合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复星联合附加团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复星联合附加团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险种。《复星联合团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载明了投保人申请加保的条件,对于已发生身故、伤残、重大疾病、意外医疗、住院医疗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在申请加保时必须明确告知且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才可加保,否则保险人不予承担相关保险责任……”。2019年5月9日、7月8日、9月10日**代理公司员工杨耿鑫向**保险公司的保全公共邮箱发送雅居公司保全申请的相关邮件内容,附件有雅居公司的人员名单,其中显示增加的人员有杨某某、黎某某、汪某某等人但并未载明上述三人已受伤的内容。
2021年8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复兴公司向雅居公司就案涉事故支付保险金。复兴公司认为**代理公司违反双方约定的及时、如实告知义务致使自己承担保险责任,**代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遂有此诉。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双方形成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涉及杨某某、汪某某的加保申请,**代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19年5月9日和9月10日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时已告知**保险公司两人已受伤的事实。同时微信聊天记录一方面并不必然得出**代理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结论,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保险公司发现**代理公司存在未告知出险情况而需要专门提示的事实,因此**代理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代理公司有义务将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事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包括了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伤残的情况。**代理公司作为代理人在雅居公司已经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在办理加保业务时即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是否如实告知会直接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造成影响。**代理公司未如实告知杨某某、汪某某受伤事实,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后需要就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确会造成损失,**代理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体现,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亦即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拒保、除外承保或加费承保。在保险中介业务中,保险中介机构有义务将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事实或保险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2.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中介机构未将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事实或保险标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或告知不完全、错误告知等原因而致保险公司遭受损失的,保险中介机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保险公司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丧失解约和拒赔抗辩权产生的保险金赔付损失。
广东**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2022)粤01民终2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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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金融监管与合规部门主任,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监管与合规、投融资、涉外业务、诉讼仲裁等。累计为7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保险资管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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