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Eric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答复汇编(上)
l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请问:国有企业从地方AMC公司购买债权(不良资产),再将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转让非国有企业时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吗?该情况是否属于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5-01-22 15:13:20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指归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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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上文所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包括阿里资产和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如不包括,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5-01-16 09:08:58
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相应条件。为此,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关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中央企业权益类交易业务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1〕137号)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所属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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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参股企业股权无偿划转审计评估委托人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若划转企业为参股公司,该审计中介机构应由谁来委托?是划出方委托,还是划入方委托,还是被划转企业委托?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5-01-14 14:18:01
回复:
经研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对被划转企业审计工作的委托方没有明确要求,相关方可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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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32号令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请问:如果同一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控股企业之间因股权转让造成转让标的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但仍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控股),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吗?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5-01-03 09:11:17
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产权转让的,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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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商业二类企业股权转让审批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商业二类企业股权转让需报国资委审批。如某商业二类企业涉及多位国有股东,部分国有股东计划进行股权转让。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2-20 15:01:02
回复:
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八条规定,涉及商业二类企业股权转让批准,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十六条规定,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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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非公开协议增资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章企业增资中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中,增资对象是否限于该国家出资企业体系内各级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2-17 10:31:11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中,增资对象应为该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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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八条适用情形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就如何理解《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中“八、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请问:1、若项目重新披露既调整了转让底价,又调整了保证金金额,是否适用39号文第八条规定?2、若项目重新披露不调整转让底价,仅调整保证金金额,可否适用39号文第八条规定?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2-04 10:25:21
回复: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八条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该条内容适用于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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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增资扩股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利息是否计入增资额?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1-20 10:21:05
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以及利息部分可在评估后,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投资方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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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原股东增资审批流程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企业原股东增资过程中,部分股东不予增资,其持有股权部分的增资金额由其他股东补足。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是否需要报国资委审批?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1-15 09:49:42
回复: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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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32号令企业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3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但未明确非公开资产转让的定价依据。请问:1、是否可参照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的相关规定,在符合32号令第三十二条(一)(二)款的条件下,进提供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不单独就转让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2、32号令第三十二条“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指的是最近一期的季度审计报告还是最近一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1-08 15:33:13
回复: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适用于产权转让情形,不适用于资产转让情形。“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指最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一年内某一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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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1、“一定金额”是有明确的标准? 2、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协议的方式?无需审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1-01 09:22:37
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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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境内外国有产权交易适用规定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六条为“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后《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第27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2号)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3号令于2017年12月29日被废止。请问现在境内国有产权交易,是否主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2号)及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规定?请问现在境外国有产权交易,是否主要依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第2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等规定?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0-21 09:24:51
回复: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比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外投资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交易行为需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等相关规定,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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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转让方提交审核文件时,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不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那么,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吗?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0-16 10:07:53
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应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一)、(二)款规定,判断所述“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规定情形。如不属于,应当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提交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属于,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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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向其全资子公司划转股权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请问,如果某国有控股公司拟依照3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全资子公司划转产权,作为划出方的该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应比照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召开股东会审议?还是根据该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即可,并非必须召开股东会?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9-23 14:17:13
回复: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者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划转双方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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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产权转让中净资产值口径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请问:如果被转让标的是一个集团型企业,拥有子公司,那转让价格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单体(母公司)的净资产值,还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合并口径的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值?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9-16 10:32:45
回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在符合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审批部门按照第三十三条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满足第三十二条相关条件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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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原股东等比例增资价格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等四种情形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请问:就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增资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还是可以为1元/股?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0-14 14:32:27
回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即以被增资企业评估结果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确定增资价格(不低于1元/股),也可以按照1元/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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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相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认缴出资只有部分到位,如不再继续认缴,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会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即失权。在国有股东确定不再继续认缴的情况下,是否仍需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的报备工作?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9-09 08:49:11
回复:
企业应当在公司发起协议中对各股东的出资义务做出明确约定,股东应当严格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如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尚未完全实缴注册资本而需要转让股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批准、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将权利受限情况予以披露,对受让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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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资产证券化项目国有企业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如国有企业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需将部分其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特定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票据信托,是否仍适用于该办法规定,如达到一定金额即需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0-08 09:57:06
回复:
国有企业以所持有的债权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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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32号令第13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理解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3条规定“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请问这里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如何理解?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9-02 15:01:49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后,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控制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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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后是否允许交易双方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国有企业股权进场公开交易并由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还能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股权交易条件作出变更或调整?若补充协议对股权交易条件作出变更,是否会因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8-23 15:09:59
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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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请问两个问题:1.文中“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是否意味着不同区域(如两省之间)、不同层级(如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2.文中“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是否可以转让方所以地政府(即转让标的出资方)的批文或纪要作为协议转让的文件依据?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8-08 14:29:47
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不受企业所在地区和所处层级限制。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审核批准,应严格按照3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必要程序。根据您所提供信息,如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事项,转让方所在地政府有关批文或纪要文件等材料可作为审核批准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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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一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请问此处的“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是基于何种原因考虑?“不宜转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8-02 08:51:13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一条中“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主要是考虑到部分参股股权金额较少,或持股比例较低,对标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成本高、费时长,为了降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参股股权的处置成本,加快处置进程,支持国有股东在转让过程中以上一年底作为基准日,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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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章企业增资中的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企业原股东增资”,是否意味着企业增资时,原股东不用同比例增资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或者说,只有小股东增资也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7-25 10:33:01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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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未经评估的股权、资产等相关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2024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其中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请问:1.满足上述第8点而不做评估的标的,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时,应该以什么作为确定挂牌底价的依据?2.如果不需评估,是否违背32号令第十七条之规定?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2-09 15:52:07
回复:
企业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规定,进场公开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时,转让底价应根据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实践中,参股股权的转让底价不低于原始投资成本;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转让底价不低于账面净值;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的转让底价不低于可获取的公开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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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控股企业认定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的第四条规定中,有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表述,其中(一)和(二)的表述中,均有“合计”字样,说明股权需合并计算;而(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则无“合并”字样。请问(三)中的所述企业的相关股权,是不需要合并计算,还是仍需要合并计算。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7-19 09:23:45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三)款中“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是指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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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及相关评估、核准、备案、进场交易手续?还是仅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7-10 15:38:29
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鼓励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广泛征集投资人,发现市场价格。
二、如涉及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当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或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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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32号令第四条国控企业认定中“最大股东”理解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32号令第四条认定的国有控股企业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但是,如果两个政府机构都是最大股东的情况下,这样控制权不确定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还是国有控股企业吗?还是说必须有一个最大股东才是国有控股企业?例如: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共同出资,所形成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吗?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7-02 16:33:34
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其国有资产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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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相关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当国家出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时: (一)增资款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结算? (二)对于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增资款,是否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到的投资方,是否可以参照本条,在五年内缴足增资款?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6-26 16:20:39
回复: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是在注册资本足额实缴的基础上扩充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的行为。在投资者遴选时,对于不能一次性实缴投资的,不建议选定为合格投资方。增资款结算方式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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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原股东增资“该如何理解?是否必须是企业所有股东均同比例增资,还是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和定向增资(仅部分股东增资(比如仅某个国有股东增资或者仅某个非国有股东增资),其余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情形?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6-20 10:34:40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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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资产内部转让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如何确定是不是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6-11 08:49:29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情形。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某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是指该子企业100%股权由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最终所有。如国有控股企业A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80%股权,A公司持有C公司20%股权,则B公司为A公司直接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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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第一条:“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请问哪些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细则,能够详细解释“专业化重组”?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6-07 14:13:17
回复: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中的“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指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优化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布局,决定和批准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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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文)中,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以及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请问:上述条款中所述的”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中的”上市公司“是指国有股东所在的上市公司吗?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6-03 08:46:39
回复:
根据您的表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所称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中的“上市公司”既包括国有股东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也包括潜在国有股东拟受让股份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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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境外国有企业是否适用32号令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境外国有企业对其境外控股子公司增资,是否需要按照32号令的要求,由境外国有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决定?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5-28 16:39:55
回复:
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低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地方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变动管理建议咨询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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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增资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中,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是否包含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的情况? 新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用债权出资,请问32号令上述条款中的企业1.若是企业的债权人为非金融企业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债转股?2.民营企业股东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债权是否可以可以债转股?2.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企业股东是否可以为民营企业股东代持股?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5-24 10:32:49
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其中未对“企业债权转股权”中的企业类型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结合以上法规以及您提供的信息,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企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以所持债权出资,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对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企业严禁代持民营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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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适用范围和划转标的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上述情形下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无偿划转,是否仅能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进行?在同一个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所属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是否能与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无偿划转?上述情形下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无偿划转,是否适用于资产的无偿划转?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5-16 15:22:00
回复:
经研究,依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有关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不能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进行企业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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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企业以股权出资新设独资公司是否需要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 A公司为国有企业,持有B公司股权,拟以该股权作价出资,新设C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A公司完成出资,需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此种情况下由于新设的C公司为国有全资公司,股权转让能否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如需按照32号令的要求进场交易,如何履行交易程序?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5-13 14:35:03
回复: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出资不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应当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对所出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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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产权置换和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 1、《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是否仍有效?该文件出台于2011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出台于2016年,国有产权置换(互以股权为支付对价或涉及少部分货币补差)是否应当视为两个非公开协议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执行,还是按照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文件执行?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置换是否可以参照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文件执行? 2、根据32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等,均为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比如国资部门)是否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8-15 10:47:57
回复:
一、《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11〕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有效。
二、国有产权置换与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属于不同的经济行为。国有产权置换应当按照121号文执行,非公开协议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及《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执行。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置换建议咨询所属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三、根据3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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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企业认定标准或情形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相关内容,现对国有企业认定标准或情形(第四条,下文简称“本条”)存在如下问题。1、本条第(四)款“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单一”怎么理解?通过各级国资委官网是否能查询到国有企业名录?如能,所列名录是否与本条范围一致?2、本条第(四)款是否理解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认定为国有企业,三个条件指“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第一大股东”和“对其实际支配”。否则不能认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公司)?或实质重于形式,当“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且“对其实际支配”时,即使非“第一大股东”,也符合本条第(四)款情形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3、是否存在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表述和概念,如是,本条第(二)、第(三)款是否理解为国有相对控股?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5-07 15:32:25
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单一”是指计算持股比例时,一般不同股东的持股比例不直接相加,但受同一股东实际控制的可以相加。同时满足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所有条件的可按32号令称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根据您所描述情形,如果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支配”了某公司,则该公司应执行32号令的规定。
二、国资委网站上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信息查询平台可查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信息。
三、32号令未规定“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等表述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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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请问该条规定第二句中“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如何理解?“特定行业”包括哪些行业?非属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两个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国企)之间转让金融不良债权是否适用该条第二句规定?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4-25 15:40:15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指归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
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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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非公开协议方式产权交易审批流程问题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3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产权转让以及企业增资审批权限的内容,同时在第三十一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又分别规定了审批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的权限内容。基于上述条款,如下解读是否正确:(一)在审批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时,先按照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分级次就经济行为进行审批。(二)在企业完成相应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备案等手续后,如需以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则再行按照第三十一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内容分级次审批交易方式。(三)因企业增资经济行为审批以及非公开协议交易审批条件存在差异,那么资产评估按照经济行为审批层级决定核准备案机构。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4-16 14:40:08
回复:
一、根据您提出的问题,以产权转让为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要求,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并按照3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批准。为了加快国有企业布局结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32号令明确符合第三十一条情形的产权转让经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不需要进场挂牌,并明确了批准权限和审核材料等要求。
二、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相关规定执行,仅有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本级有评估备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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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有企业退出投资企业方式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国有企业(国有全资)退出控股投资企业共有几种方式?是否包含股权转让、减资、公司解散?国企企业(国有全资)退出控股但未实缴的企业可否通过减资、公司解散的方式退出?上述两种程序是否需要报批?是否需要评估?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4-09 14:49:38
回复:
一般意义上国有企业退出所投资企业,即为将所持投资企业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可以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操作。
公司减资、解散属于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决策的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中“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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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32号令第十三条“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关于32号令第十三条“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中“产权市场”的定义范围?是否仅限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是否在该范围内?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还需要进场交易吗?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4-05 15:02:50
回复: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中“产权市场”是指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地方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在本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转让应按照32号令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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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超过”含本数否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超过”一词是否含本数?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持股比例为50,非国资企业持股比例50的企业,单从持股比例看,是否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4-03 15:24:56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是关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文件。其中第四条是为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履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了分类。对于符合32号令第四条情形的企业,其资产交易行为应严格执行32号令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超过50%”,不包括50%。
根据您的问题,建议由国家出资企业结合32号令第四条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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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适用范围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请问下地方国有企业能否参照适用该文件?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3-11 15:01:14
回复:
经研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规范对象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能否参照适用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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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企业处置以非开发方式获得房产是否需进场交易事宜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国有全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一定数量房产,该企业处置该批房产时,是否需按照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3-08 09:23:45
回复:
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例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国有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所生产的汽车等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围,不需要进场交易,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果相关物业、交通工具列为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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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中央企业子企业H股上市及全流通的国资审批程序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中央企业子企业拟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同步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除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即国有股权管理)外,是否涉及其他国资监管程序?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2-14 10:31:02
回复:
根据您的表述,该企业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同步申请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应遵照证券监管规定执行,目前国资监管政策无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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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关于国资基金转让持有的股权是否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
对于管理人为国资全资或控股且存在国有LP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将基金所持的股权依投资协议约定转让、或采取市场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时,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2-05 16:59:57
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实践中,鼓励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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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资委问答选登
作者简介
陈劲松
权益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金融监管与合规、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投融资、反舞弊合规与金融民刑交叉业务、ESG、财富传承与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金融民商事诉讼仲裁等。累计为7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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