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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看风险:“报行不一”下虚列费用/虚挂中介套取费用|燕梳合规

处罚案例看风险:“报行不一”下虚列费用/虚挂中介套取费用|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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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Eric

一、处罚案例

经查,**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

2018年10月8日**财险重庆分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营销服务、增值服务和技术服务。2019年1月至4月,**财险重庆分公司向某服务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95笔,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项下“技术服务费”列支,共计1745.60万元。某服务公司实际未向**财险重庆分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财险重庆分公司通过此方式为业务部门及下辖机构处理超“报行合一”配置的费用,套取资金用于车险业务拓展

2019年1月至4月,**财险重庆分公司下辖29个业务部门及支公司涉嫌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资金796.33万元,处理超过“报行合一”配置的费用,套取资金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财险重庆分公司29个业务部门及支公司报销的业务及管理费2157笔,共计796.33万元,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宣传用品费、业务招待费、技术服务费、办公用品费等科目内列支,上述报销事项未实际发生。**财险重庆分公司通过此方式处理超配的车险市场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投放市场、拓展车险业务。

**财险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车险总监刘**对该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公司副总经理王*负领导责任、车险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任*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9年1月,**财险重庆分公司68名员工使用自己的手机及微信号扫描推广二维码关注**财险重庆分公司公众号,按直接与客户联络确认的投保方案收取保费后,员工通过推客上传资料、缴保费并完成投保。随后,某科技公司平台通过微信红包将保单返利给予该68名员工。2019年1月至2月**财险重庆分公司68名员工通过上述方式办理业务648笔,商业车险保费共计249.60万元,业务记录为某保险代理公司代理业务,**财险重庆分公司在报行合一手续费率上限内,向其支付手续费共计49.29万元,超报行合一的,向某科技公司支付现金。上述业务共获得某科技公司平台微信红包返利94.84万元,资金来源于**财险重庆分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和现金。上述68名员工涉及**财险重庆分公司3个业务部门、33家支公司。

**财险重庆分公司中介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陈*负直接责任。

**财险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周*,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刘**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王*警告并罚款3万元,任*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上述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陈*警告并罚款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重庆监管局决定对周*警告并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二、合规提示

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改变其保险责任、险种类别或者定价方法的,应当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三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修改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修改前后对比表和修订说明。

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自动废止,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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