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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化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时任安徽宣州**村镇银行行长徐*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宣城监管分局对安徽宣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徐*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宣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宣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或者现有产品和服务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审查。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一)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应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等进行评估审查,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提示,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
(二)应建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明确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要点、审查流程等内容。审查要点应充分覆盖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确保审查工作有效性。
(三)应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纳入银行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线上线下并重,风控关口前移。
(四)应结合产品和服务相关投诉、诉讼、舆情、满意度调查等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要点进行更新和完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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