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Eric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巫山支公司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承保并理赔,时任**财险巫山支公司经理刘*和时任**财险巫山支公司农险业务员叶*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万州监管分局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巫山支公司罚款35万元,对叶*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对刘*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万州金管罚决字〔20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联系电话:182111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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