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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系列学习(一):产品源头管理再强化 | 燕梳合规

《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系列学习(一):产品源头管理再强化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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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劲松律师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本行动方案”)。

近年来,车险市场同质化竞争加剧,盈利空间持续收窄,倒逼财产保险公司加速向非车险领域转型,寻求差异化发展路径。然而,非车险产品门类繁多,涵盖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等多个险种,各类产品在保险标的、风险特征、定价逻辑及经营规律上差异显著,产品原理跨度大,对险企的精算能力、风控水平和专业积累提出了更高要求。本行动方案在延续《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严监管强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从产品、业务、数据、中介、保障机制等层面制度化规范非车险经营,整治市场无序竞争,推动构建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的非车险市场体系。我们接下来将通过多篇学习笔记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二、强化产品源头管理
笔记:本条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费率管理、严格费用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产品源头管理。构建监管指导、公司主责、行业配套的产品管理体系,以产品源头规范促进市场规范。
(一)健全产品监管政策体系。修订产品开发指引,完善开发管理要求,强化规范引领。完善产品备案标准,优化备案要点,动态发布产品问题清单。分险种、分阶段推进非车险存量产品重新备案,加快产品清虚提质。
笔记:1.现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于2016年12月出台,本行动方案明确,将修订产品开发指引,完善开发管理要求。
2.原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其一,调增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关于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其二,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地方监管局负责备案并监管。本行动方案明确,将完善产品备案标准,优化备案要点,动态发布产品问题清单。可参考人身险领域的“负面清单”做法——该清单自2018年首版发布以来,已从最初的52条逐步扩充至2026版的105条,现已成为行业产品开发与辅助监管的重要工具
3.本行动方案明确,将分险种、分阶段推进非车险存量产品重新备案,加快产品清虚提质。其一,此举体现非车险综合治理的分类施策原则,立足非车险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尊重市场规律和主体差异。其二,此举充分体现产品源头治理,回溯规范产品供给管理。保险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分险种、分阶段推进非车险存量产品重新备案工作,压实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其三,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建议保险公司加强产品清理,对不符合保险原理、不符合监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再使用、业务量极少且需改进优化的主险、附加险产品,及时开展清理,并强化附加险管理,提升备案产品质量
(二)压实开发管理主体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审慎论证产品开发必要性,持续提升条款合规性、费率科学性;落实产品管理委员会机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审议产品开发管理重大事项;完善追责处罚机制,强化产品开发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笔记:1.本行动方案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应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审慎论证产品开发必要性,持续提升条款合规性、费率科学性。2021年8月,原银保监会修订《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核心变化之一在于强化了财产保险公司在条款开发与费率厘定环节的审查责任。具体而言,一是提升审查责任人层级,由合规负责人(首席合规官)取代原“法律责任人”承担条款审查职责;二是明确审查直接责任主体,合规负责人与总精算师分别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直接审查责任;三是强化审查义务标准,进一步压实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审核把关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向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提供其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并充分尊重其专业意见。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的管理,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控及问责机制。”
2.本行动方案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应落实产品管理委员会机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审议产品开发管理重大事项。强化原监管规定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建立类似机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
3.本行动方案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应完善追责处罚机制,强化产品开发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合规负责人对保险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保险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随着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机制的落实和强化,其他产品开发管理人员均应履职尽责。
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统计分析前一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开发情况、修订情况和清理情况,并形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年度分析报告和汇总明细表,经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同时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三)完善行业产品基础支撑。保险业协会要持续推进主要险种行业标准化条款建设,探索建立产品备案行业评议机制。精算师协会要加强协同,测算相关险种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银保信公司要持续优化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推进检核规则精细化和透明化。
笔记:完善行业非车险产品的“三大基础支撑”: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化条款建设,精算师协会测算相关险种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银保信公司优化产品智能检核系统。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产品备案评议机制,引入第三方行业力量,由协会组织专家对备案产品进行评议。同时,银保信公司依托智能检核系统,对备案产品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核检。人工评议与技术核检协同发力,可以有效提升备案产品质量。

      陈劲松 

   北京&上海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总监、金融保险合规与争议解决部门主任,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入选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2026 大中华区金融服务监管领域 Band 1 律师榜单

团队办公地:北京、上海。

业务领域:深耕保险金融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保险金融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保险金融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保险金融行业领域,包括金融监管与合规、投资并购、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海事海商、金融风险处置、金融民刑交叉业务、涉外/跨境仲裁等累计为8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保险资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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