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一)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对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的,可享受每人50元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的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650-21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100-700元的技能鉴定补贴;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户籍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高等职业院校培训高校毕业生的,统一给予200元的技能鉴定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或参加市(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排在卫生服务、社区(村)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岗位的就业见习的(积累工作经验),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政府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就业
职业介绍补贴。本市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的,可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中介机构200或4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不含在编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实现个人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
(一)求职补贴。毕业年度在珠高校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可享受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最长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本文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属于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应届是指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毕业N年以内是指毕业之日至首次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N年。

温馨提示:请登录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zhrsj.gov.cn/)查询以上规定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