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中我们围绕快速发展时期,针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以及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进行详细介绍,为了进一步提升对政策的理解,通过相关具体案例展开详实的分析。本期我们将介绍跨境电商在全面发展阶段的出口税收政策,汇总在该阶段的全国性政策、综合区政策,结合具体案例对该时期政策展开进一步的说明,这一过程中也包括对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案例的分析。
PART.1
跨境出口税收政策
一、全国性政策
2019年-2023年跨境电商重要出口税收政策汇总:
1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2019年的全国性跨境出口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首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原适用16%税率的出口货物劳务,其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其税率调整为9%。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该政策指引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共包括51项具体内容[1]。其中,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等19项。
最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例如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
总的来说,2019年的全国性跨境出口税收政策旨在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对于部分实行免税额度管理的税收政策,减免税申请人将该政策项下的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2]。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额度可以恢复。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的成本,稳定其出口预期,从而增强各相关市场主体的信心。同时,该政策还进一步完善了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尽管在2020年全球经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但中国的跨境电商业务却逆势蓬勃发展,进出口总额达到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这无疑证明了中国在优化税收政策方面的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3.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在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新的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然而,却对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做出了补充。具体来说,为了推动外贸新业态的发展和贸易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根据此公告,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对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如果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不含食品),将免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3]。此外,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也将准予退还,而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将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的成本,稳定其出口预期,从而增强各相关市场主体的信心。
4.《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在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该公告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激发出口企业的活力和潜力,以更好地创建外贸营商环境并促进外贸平稳发展[4]。
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根据此公告,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对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如果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不含食品),将免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也将准予退还,而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将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这些政策旨在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的成本,稳定其出口预期,从而增强各相关市场主体的信心。
5.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于2023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根据该公告, 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的出口退运成本,稳定其出口预期,从而增强相关市场主体的信心,并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的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一股新势力,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其跨境电商的增长尤为迅猛。
二、综试区政策
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在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根据此公告,为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推动外贸模式的创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试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5]。
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同时,其出口货物需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将统一按照4%确定。若这些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它们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如果这些企业的收入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那么它们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这项新政策是为了解决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因此,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商企业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环境,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
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在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根据此公告,为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推动外贸模式的创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试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6]。
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同时,其出口货物需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将统一按照4%确定。若这些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他们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如果这些企业的收入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那么他们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3.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1年,国家在推动跨境电商贸易的便利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政策不断扩大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其次,对跨境电商综试区电商零售出口实施了“无票免税”政策,也就是对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项政策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的免税管理。该公告明确了综试区内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和程序,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同时,政府还在积极推动跨境电商的高质量发展。例如,商务部正在开展“十百千万”专项行动,即创建十个优秀综试区、培育一百家跨境电商知名企业、组织一千场跨境电商对接交流活动。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商的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
4.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支持政策
在2022年,中国政府继续对跨境电商行业给予大力支持。具体来说,对于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政府将继续实施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支持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推动跨境电商的高质量发展,政府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跨境电商的发展情况,为其提供更有效的政策支持。
总的来说,这些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的发展环境,促进其健康、稳定的发展。
5.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试行方案
政府还针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提出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试行方案。这一政策将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关键信息。
PART.2
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案例分析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免)税政策及案例分析
案例一:
在2019-2023年期间,中国的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支持这一行业的发展。例如,政府扩大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同时实施了“无票免税”政策,也就是对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一些企业也开始探索新的运营模式以优化税收合规。香港公司开始探索新的运营模式以优化税收合规,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境电商业务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和问题。
首先,香港作为中国内地与全球市场之间的桥梁,具有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和法律体系优势。因此,香港公司可以利用其特殊的税收政策和法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税务服务。例如,香港的税收制度相对简单,税负较低,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税费支出。
其次,香港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财务系统和流程,实现对跨境电商业务的全面管理和控制。这包括对进口货物的清关、报关、仓储、配送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所有业务活动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香港公司还可以通过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最后,香港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发和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工具,提高跨境电商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具体而言,香港公司通过建立数字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和物流追踪系统,可以实现对货物的实时监控和管理;通过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对市场需求和趋势进行预测和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独立站模式也吸引了各领域的跨境电商企业纷纷设立品牌独立站,这种模式能够有效规避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合规风险,收集、分析用户数据以运营私域流量。
从业绩上看,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持续增长。据统计,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2.38万亿元,增长15.6%,其中出口额为1.83万亿元。预计在支持性政策持续落地及海外消费者消费习惯转变等作用下,中国跨境出口电商市场将进一步发展,预计2024年有望达到2.95万亿元。
案例二:
例2.1:某市甲有限责任公司对自产的货物的销售方方式有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公司2019年年4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5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0万元,增值税税率13%,退税率 9%,
计算过程:
(1)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3000×(13%-9%)=1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2)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1000*13%-(150+50-120)=50(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50元。
(3)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0
货:银行存款 50
(4)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3000×9%=27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27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7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70
例2.2:引用例2.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计算过程:
(1)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3000 ×(13%-9%)=1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2)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1000*13%-(240+50-120)=-40(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0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3000×9%=27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7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70-40=230(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3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70
(4)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0
贷:应收出口退税40
例2.3:引用例2.1的资料,如本期外购货物进项税为480万,其他资料不变
计算过程:
(1)月末 ,计算当期出口不得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3000×(13%-9%)=12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2)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30-(480+50-120)=-280万
期末留抵税额为280万
(3)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3000×9%=27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7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70万
借:应收出口退税 2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70
本期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税额=280-270=10万元
免抵税额=0
计算方法总结: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本期介绍了跨境电商全面发展阶段下的出口税收政策,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详尽分析,同时对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案例展开拓展。全面发展阶段,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虽然已经与之前相比较为成熟,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有待进一步补充的说明和动态调整。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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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1/c102272/c5220623/content.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7674/index.html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831557/index.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2/6/27/art_17252_715765.html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出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911/t449361.html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4/n810641/n2985871/n2985888/n2986028/c5139580/content.html
航空运营与供应链管理
中国民航大学
航空运营与供应链管理研究团队
编辑 | 林颖 陈国辉
审核 | 胡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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