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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整理!近三年监管关注的99个保险公司治理问题(附法律法规条文)

全面整理!近三年监管关注的99个保险公司治理问题(附法律法规条文) 燕梳合规
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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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个方面,99个问题,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我是陈劲松,壹壹法保创办者。原保险集团公司法务,现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自2018年8月以来,利用个人业余时间,专注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商事纠纷的原创类文章写作,至今已发布原创文章130余篇。若对保险与再保险法律实务感兴趣,可添加本人微信号18211177013交流共促!

近日银保监会向都邦财险、燕赵财险发出行政监管措施,指出两家公司存在的多项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保险业监管的“三支柱”之一。鉴于此,我们归纳总结近三年(银)保监监管函、监管措施中公司治理问题,并进行分类汇总,包含“三会一层”的运作、公司章程、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内部审计、风控合规、发展规划、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12个大项,共计99个问题,每个问题均附上对应监管规定,供大家参考。



1.

>>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记载不完整、不规范;会议管理不到位,股东方代表持非股东单位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授权委托书未载明受托人是否参与表决以及授权范围。

《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2.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  连续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2013)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授权管理不规范。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监发〔2006〕2号)

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1、内控。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2、风险。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3、合规。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5.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对部分议题的表决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2.

>>董事会<<

1.  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与章程规定不一致。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2.  董事会成员中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3.  董事会会议通知要素不完整。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会议召集人;(三)会议提案;(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五)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4.  未制定董事会年度会议计划。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董事能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提高会议决策效率和质量,董事会秘书可以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董事会会议计划,对下一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的大致时间、常规议题等进行规划,并将计划通过公司网站、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董事会提案权的机构或个人以及负责提案工作的部门、中介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根据董事会会议计划的安排,提前做好提案的提出和准备工作。

5.  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未在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保监会,董事会决议未在三十日内报告保监会。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同时通知列席会议的监事。会议通知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邮箱:cg@circ.gov.cn。公司应当在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以前款规定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时间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方式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会议决议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中国保监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主持人;(二)董事出席、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董事姓名。

6.  董事会未建立专门的战略规划委员会,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但未明确具体职能。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保监发〔2013〕18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责的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长领导发展规划工作。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其他专业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工作。

7.  董事长期未换届,董事人数不足,未按期召开董事会。

《公司法》(2013)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8.  董事会未完成换届,未在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按要求启动换届工作,未及时向(原)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六条 董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董事长应当启动董事会换届程序。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有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有董事会人员名单、本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提名规则与截止时间等。

第十一条 由于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股权交易纠纷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可能导致董事会任期届满无法按时改选的,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9.  董事未认真履职,一年累积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公司未发出书面提示。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二十九条 董事对保险公司负有勤勉义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提示。独立董事在一届任期之内2次被提示的,不得连任。

独立董事在第二届任期内存在前述情形的,不得受聘担任其他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10.   董事辞职报告不规范。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向董事的信息报送制度,规范信息报送的内容、频率、方式、责任主体、保密制度等,使董事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董事可以对公司进行调研,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及其他经营情况。

11.  未制定出台董事信息报送制度。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未召开现场会议、未召开定期会议;未正常履职,没有制作会议记录;成员人数不符合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在公司管理层任职。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6〕2号)

为切实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水平,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合规报告,并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使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措施与公司经营效益和个人业绩相适应。

13.  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到位,未对公司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监发〔2006〕2号)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合规报告,并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14.  审计委员会授权经营层公开招标选择外部审计机构的授权手续不完备。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监发〔2006〕2号)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15.  提名薪酬委员会未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进行审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监发〔2006〕2号)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16.   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存在档案部分缺失,档案中股东签名页为复印件,缺少发言记录、董事委托出席、缺席等情况。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主持人;(二)董事出席、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董事姓名;(六)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七)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17.  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事项。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通讯表决的通知和送达等内容,由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涉及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具体范围由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18.  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监管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1/2以上。

前款所述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存在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其公司治理评价在董事会换届前2年连续为优秀的,其下一届董事会(3年)独立董事占比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公司治理评价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主动调整独立董事人数至占董事会成员比例1/2以上。

鼓励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的保险机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占比。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或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通报、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或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一)保险机构未按本办法实施独立董事制度......

19.  公司未制定董事、独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董事尽职考核评价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和程序。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董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

20.  独立董事公开声明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正式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拟任独立董事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拟任独立董事任职声明,表明独立性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声明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对保险机构拟任独立董事声明的独立性和其他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21.  董事、独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不明确;董事会未对董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未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保监发〔2008〕58号)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董事尽职考核评价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和程序。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董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年度评价机制,建立相应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等级,对独立董事履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独立董事履职年度评价可以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评价结果。

独立董事在评价年度内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处罚的,其年度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或良好。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负责组织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工作。

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应当结合独立董事尽职报告,并分别征求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意见,董事会形成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初步结果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应当与独立董事尽职报告一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机构应当将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在独立董事人才库进行公开披露。


3.

>>监事会<<

1.   监事任职资格未经监管部门核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修订)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2.  监事会人员不足,未按期召开会议。

《公司法》(2013)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  未选举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法》(2013)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  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

《公司法》(2013)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5.  未按要求及时将监事尽职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6〕2号)

……监事会应当每年将监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6.  监事会档案资料未装订成册,部分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保监发〔2013〕18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责的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长领导发展规划工作。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其他专业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工作。

7.  监事会未对公司内部审计进行日常的指导和监督。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

>>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管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修订)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无首席信息官职位。

《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9〕133号)

第九条 各公司应设立首席信息官或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其任职条件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3.  首席风险官同时负责销售工作。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保监发〔2010〕89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任命首席风险官或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或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管不得同时负责销售与投资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协调公司层面全面风险管理等。首席风险官有权了解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并参与相关决策的评估。

4.  审计责任人未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审计负责人解聘后未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保险机构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5.

>>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未载明发起人的出资时间。

《公司法》(2013)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  未按规定在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未编制发起人表,未对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情况做注明。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

章程修改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历次修改情况。包括作出章程修改决议的时间、会议名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

发起人。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3.  未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完成章程修订。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保监发〔2017〕36号)

申请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验收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者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其他保险公司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4.  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

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公司应当于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1)《公司法》、《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3)其他导致章程必须修改的事项。

5.  未按监管要求在股东大会通过章程修改决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保监部门核准;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股权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6.  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时限与公司法规定不符。

《公司法》(2013)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7.  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职权中,未明确公司重大资产买卖、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和决策方式。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

8.  章程中未明确规定董事、监事任免程序。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

董事及董事长。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相关内容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章程应当同时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权利和义务。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职权和义务。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章程应当修改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或存在较多疏漏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负责人予以公开批评。

9.  章程与《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董事提名规则相冲突,董事会议事规则未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及时修改。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或分别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10.   章程中未明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未明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具体额度或比例;将董事会法定职权笼统地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

董事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与公司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11.  章程未设置明确的董事提名及选举机制。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董事。章程应当明确董事长职权。公司设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副董事长的具体人数。章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其职权的行使方式。公司设有多位副董事长的,章程应当明确接替顺序或具体履行特定职务的副董事长的确定方式。章程中不得出现董事长可以代行董事会职权等方面的相关表述。章程应当规定当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12.  章程中未明确规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监发〔2008〕57号)

管理层。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管理层的构成及职权。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13.  股东名册未载明股份数量和取得日期。

《公司法》(2013)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6.

>>股东股权/股份<<

1.  股权变动未及时报备。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第二十三条 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股权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章程的约定,经保险公司履行相应内部审查和决策程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变更持有不足百分之五股权的股东,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市保险公司除外。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保险公司股东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价值占该股东总资产二分之一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股东资质的相关要求,并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应当在变更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五十五条 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五和三分之一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书面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2.  股东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3.  股东违规代持。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4.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会议记录不完整,缺少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等。

《公司法》(2013)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5.  未及时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并且未向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章程变更和工商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6.  股权质押解质押管理不规范。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二)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

保险公司股东质押股权时,不得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被质押的保险公司股权归债权人所有,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采取股权收益权转让等其他方式转移保险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7.

>>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计算关联交易额时,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以及该关联方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2.  关联方档案不完整、更新不及时,部分关联方信息缺失。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报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3.  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规范、报告不完整;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关联议题;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及其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可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由公司依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在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和股东。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

四、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

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同时主要股东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4.  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5.  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超限。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

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一)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二)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三)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

6.  未开展关联交易年度审计,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7.  关联交易制度未报备。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8.  一般关联交易报告未合并披露。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它一般关联交易应当按交易类型分类合并披露,包括:(一)未达到逐笔披露标准的资产类、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二)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三)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四)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劳务或服务

四、分类合并披露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以下内容:(一)本季度各类关联交易总量及明细表,明细表应列明交易时间、交易对手、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二)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9.  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并公开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

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重大关联交易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于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10.   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报告中缺少主要股东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

四、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同时主要股东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11.  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季度统计表中总资产、净资产与资产负债表记载不一致;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根据监管制度要求进行及时修订备案。

12.  未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也未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相关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

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13.  未按照监管规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识别和管理。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

第十六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查。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长期、持续关联交易,可以制定统一的交易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通过后执行。协议内的单笔交易可以不再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前款规定的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重新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8.

>>内部审计<<

1.  未实行内部审计部门垂直化管理。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应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审计部门或岗位。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分级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总部对各级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安排,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分级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上报审计结果。

2.  未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3.  现有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5‰,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其中持有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不低于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35%。

4.  三年内未对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任中审计,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未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时限和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5.  对分支机构年度常规审计中,未明确相关责任人,未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五)保险机构未及时按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问责的,中国保监会将追究管理层及相关董事的责任。

6.  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未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统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7.  任免分公司及以上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之前,未听取审计责任人意见。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在考核经济目标、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保险机构任命分公司及以上主要负责人之前,应听取审计责任人的意见。

8.  审计责任人空缺。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监发〔2015〕113号)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9.

>>风控合规<<

1.  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尚无法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制度》基本全部照搬照抄监管规定,缺少适合公司自身发展实际的具体规定。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3号)

第六条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2.  未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控制环节的信息系统,未针对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战略风险等风险类型制定应急制度。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3号)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控制环节的信息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保险公司应当统筹规划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实现集成与共享,充分满足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监控管理的各项要求。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周全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内控风险的影响和损失。……

3.  违规向高管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2013)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4.  未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

第四十九条 内控评价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每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10.

>>发展规划<<

1.  董事会未设立发展规划委员会,也未指定其他专业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工作。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保监发〔2013〕18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责的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保险公司董事长领导发展规划工作。

董事会发展规划委员会(或其他专业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工作。

保险公司监事会对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等工作进行内部监督。

2.  战略规划风险管理部分没有明确适当的风险限额。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3号)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务工作。该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二)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3.  未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的年度任务分解计划和落实措施,或未报董事会和经理层通过;发展规划内容不完整,未包含资本管理等相关内容;发展规划未报股东大会批准。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保监发〔2013〕18号)

第七条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机构发展、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基础管理、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分解计划和落实措施,报董事会和经理层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于每年6月底前负责组织开展保险公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与机构准入、资金运用、产品审核、资本管理、偿付能力等监管工作相关联。

4.  公司《年度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保监发〔2013〕18号)

第三十条 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应在发展规划的年末和规划期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全面评估报告,其中包括保费收入、总资产、利润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分支机构建设等重要指标年度完成情况与规划目标的差异情况。

5.  三年发展规划中制定的年度主要经营指标与公司实际存在较大偏差,但公司未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保监发〔2013〕18号)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规划涉及资本金、业务规模、机构发展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划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并向中国保监会做出说明。

6.  未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发展规划中涉及机构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变更。

《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保监发〔2013〕18号)

第二十七条 因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行业政策、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发展规划做出调整的,由保险公司规划部门提出建议报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每年末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建设情况对发展规划中的机构发展计划做出调整,并报保监会。


11.

>>考核激励<<

1.  未制定明确的薪酬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目标绩效薪酬低于基本薪酬,高管绩效薪酬高于基本薪酬的3倍。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行处理:(一)中途改变绩效考核指标或绩效目标,致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实际薪酬总额高于原指标考核结果的;(二)薪酬水平与公司风险状况严重不匹配或显著高于市场同等规模和业绩水平公司的;(三)薪酬管理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四)薪酬管理自评与公司实际情形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导致风险,需要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形。

2.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未充分包括风险合规指标。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一)偿付能力充足率;(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三)内控风险指标;(四)合规风险指标;(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3.  未制订明确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4.  未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方式。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二)关键岗位人员;(三)其他岗位人员;(四)不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顾问的工作报酬或费用等。

5.  薪酬管理报告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薪酬管理报告,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保监会。薪酬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规范;(二)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是否能够充分并准确反映岗位贡献和风险合规状况;(三)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和树立以绩效和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业务质量以及业务结构是否匹配,是否对风险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是否会激励过度冒险行为或导致风险损失;(五)是否存在管理失当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六)其他对公司战略或风险有重要影响的薪酬管理情形。

6.  未制定违规发放薪酬问责制度。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


12.

>>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完善,缺少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的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三)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审核流程;(四)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五)责任追究制度。

2.  基本信息披露不完整,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规范;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缺失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相关内容。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注册资本;(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三)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四)董事和监事简历;(五)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六)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 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

3.  未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6〕2号)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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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壹法保创始人

专注保险及商事诉讼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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