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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否享有解除权?

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否享有解除权? 燕梳合规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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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学海无涯~


壹壹法保律师视角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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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近日有个朋友问到一个问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即将届满前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时保险期间已过,问保险公司是否还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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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分析


保险期间和合同的消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的必备要素。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9年1月发布的《保险术语》(《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规定:”保险期间,是指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对发生的保事故承担赔付责任。“

然鹅,保险合同解除,是合同消灭的七大法定原因之一。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所以,保险期间届满,除非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再为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或给付责任。”保险事故“之所以加引号,实际这时已不算保险事故,只是事故,因为不(商业)保险了。保险期间届满不等同于保险合同消灭,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依然可以于保险期间届满后(还要考虑诉讼时效)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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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扩展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保险术语》中定义的保险期间不是很严谨。比如在健康险中,为了防止保险合同生效后短期内发生疾病,而这些疾病在投保时已有潜在征兆,为控制此类风险,条款中会设置等待期/观察期。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所以健康险中保险期间应当刨开等待期间。这个可能是有误解,其实很多健康保险包含意外责任,意外责任部分是没有等待期限制的。

这让我想到了另外几个问题。

第一个是,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那就是责任免除条款一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不过保险公司基于风险控制把这部分风险给切出去了。说到这里有一个”误用“的段子,那就是营业中断保险,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都会约定主险(物质损失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那很明显主险范围外的物质损失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了,但是,营业中断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又会约定主险范围外的物质损失导致的损失不赔。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双保险“,避免引发争议被当成隐性免责条款给无效掉了。

第二个是,除了健康险中的等待期外,那么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是否一定就得赔呢?还不一定。这又涉及分期支付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就是说,宽限期内(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约定期限60日内)投保人没有按期续费,保险公司依然需要承担赔付责任。再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那宽限期后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呢?法律并未规定,但从保险公司条款通常约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是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当然,我觉得这也是符合合同”中止“的内涵的。所以,根据对价平衡原则,也不是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就一定能赔付的。

看似一个简单的保险法律问题,其实不简单~

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后台留言,一卒,学海无涯~




壹壹法保
律师视角看保险,硬核保险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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