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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 | 近期有关虚增技术服务费的两则保监处罚案例

壹案 | 近期有关虚增技术服务费的两则保监处罚案例 燕梳合规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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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有关虚增技术服务费的两则保监处罚案例

互联网逐渐成为保险机构宣传和获客的重要手段,2015年7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往往以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方式,向保险机构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保险行业存在通过向第三方网络平台以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为名,掩盖向业务人员支付展业费用之实,已成为监管重点关注,且处罚力度较大。


案例一:A财险浙江分公司虚增技术服务费

1.违法行为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A财险浙江分公司(下称“A公司”)通过微营销平台累计收取保费12990.79万元,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014.27万元,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留金额634.9万元。A公司虚增技术服务费共计2379.37万元,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业务人员(“微店”店主)支付展业费用,其中向员工(A店店长)支付1629.62万元,向非员工(B店店长)支付749.75万元

2.处罚结果

2018年5月和6月,浙江省保监局先后对A公司和公司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浙江省保监局认为A公司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即保险机构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对A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该公司的负责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B保险经纪公司虚增技术服务费案

1.违法行为

“保险师”是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的互联网保险平台,也是B保险经纪公司(下称“B公司”)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科技公司持有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B公司全部股权。科技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推广合作协议:B公司通过“保险师”APP推广保险产品,向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保险师”通过注册用户推广保险产品,保险推广流程完成后,科技公司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公司,向相应的用户支付约定的“推广费”。2016年6月-2017年12月,B公司按照“保险师”获取保费的27%的比例结算费用,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费用,共涉及保费6.83亿元,费用结算金额为1.84亿元,实际付款金额为1.63亿元。科技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1748份,发票金额1.84亿元,发票内容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费”。上述费用,B公司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技术服务费”科目列支1.84亿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44万元。上述技术服务费中,科技公司仅有1.46亿元用于“保险师”APP的研发及经营支出等技术服务内容,其余3829万元用于支付“保险师”注册用户的推广费

2.处罚结果

2018年6月,浙江省保监局分别对B公司和公司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浙江省保监局认为B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对B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并撤销该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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