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保障给付,包括身故给付和生存给付。所谓生存给付,就是以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给付的保险产品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可以给付生存保险金。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有关规定,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的条件和要求
对于两全保险,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2017)规定,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对于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根据《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0)规定,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对于护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实践中,生存保险金主要有三种领取方式,自动转账至指定账户、抵交保费和累积生息。这里比较好理解,我们就不多赘述。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
关于保险受益人,立法上存在一定空白,理论和实践中还有争议。比如财险公司有无受益人一说?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已被保险人死亡为前提条件?就保险受益人的问题,我们以后再做讨论。
在实践中,与身故保险金需要指定受益人不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原则上推定为被保险人,除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特别指定他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生成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的归属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特别指定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则生存保险金属于受益人。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则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故的,生存保险金转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
|生存保险金的法院强制执行问题
原则上,法院可以对生存保险金进行强制执行。
“保险避债”的说法是片面的。保险避债,法律上的措辞是保险金不能被视为债务人的财产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寿保险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主张代位求偿权,但是,并非所有的人寿保险都可以不被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高院于2015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2018)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当然,司法实践纷繁复杂,生存保险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律师的专业分析。以失能保险的生存保险金为例,倘若债务人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还要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生存保险金的话,将有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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