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纠纷。卖方与买方约定了收货地点和收货人,且约定了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本案中,运输案涉货物的车辆到达收货人指定地点后,为方便卸货驾驶员按照收货人的指示调转方向,倒车过程中发生侧翻,车上装载的案涉货物摔落在地毁损。
案涉货物的毁损风险由谁来承担,核心在于案涉货物是否已完成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车板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整体运到买方指定的地方,由买方负责卸车,当货物离开车板时,即认为卖方已完成合同要求。从交付方式来看,案涉货物在卸货前便因货车调转方向时侧翻导致货物摔落毁损,因此不构成交付。从判决来看,法院则是从卸货前的清点验收约定切入分析,按照合同约定,物运至收货地点后尚未卸货前,收货人进行清点签收,法院认为,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收货人清点签收,从而认定货物未交付。
我们不妨再往远一步想,假如收货人已清点验收,卸货前案涉货物侧翻导致货物摔落毁损的责任由谁承担,倘若收货人没有故意拖延卸货或有其他过错,因此时尚未卸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承运人承担。假如收货人以清点完毕,并且买受人请求(要求)承运人帮忙卸货,在卸货过程中的货物摔落,责任由谁承担呢?我们认为,此时案涉货物已交付,其毁损风险已转移至买受人,承运人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卸货过程中的货损应当结合承运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判定,具体我们就不在此讨论。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案外人青海省电力公司物流服务中心向ABB公司采购两台35千伏充气式开关柜(即案涉货物),约定收货地点在青海省湟中县西堡镇35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现场,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即货物运至收货地点后尚未卸货前,收货人进行清点签收。买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李生元。
2012年11月23日,ABB公司委托万隆华江厦门分公司运输案涉货物至青海省湟中县西堡镇。
2012年11月24日,万隆华江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西北南物流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约定由西北南公司承运案涉货物,约定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翻车、火灾、交通事故等,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并通知托运人,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损失及给托运人造成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允许托运人从应付运费中直接扣除。
2012年12月2日,运输案涉货物的车辆到达收货人李生元指定地点后,为方便卸货驾驶员按照收货人的指示调转方向,倒车过程中发生侧翻,车上装载的案涉货物摔落在地,破损严重。事发后用吊车起吊第一台开关柜时,钩子没有挂在柜子的吊装环上而是挂在框架上,当货物吊至1.5米高时,框架断裂,货物再次跌落地上,收货人因此拒收货物。案涉货物由被告西北南物流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送至ABB公司等待检测。西北南物流公司出具的关于事故经过的《情况说明》中自述:“具体货物损失情况及损失金额以ABB中压工厂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赔偿的依据。”
|本案的法律关系
2012年11月23日,ABB公司委托万隆华江厦门分公司运输案涉货物。

2012年11月24日,万隆华江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西北南物流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约定由西北南公司承运案涉货物。

万隆华江公司厦门分公司就案涉货物在原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

被告西北南物流公司就案涉货物向案外人都邦财险厦门分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货物是否已交付,案涉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案涉货物采购合同的约定,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即货物运至收货地点后尚未卸货前,收货人进行清点签收。西北南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并未提交收货人清点签收的证据,一审法院向ABB公司核实亦可证实讼争事故发生时李生元尚未进行清点签收。西北南公司主张货物已交收货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案涉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应当由被告西北南物流公司承担,判决被告西北南物流公司向原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45万元。
|本案其他争议焦点
是否存在非保价运输的问题存在争议。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ABB公司与万隆华江公司的《货物运单》中虽有保价与非保价运输的选项,但万隆华江公司系根据双方的货物运输协议进行赔付,万隆华江公司并未提出双方存在非保价运输的问题,西北南公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没有依据。
|延伸思考
事故发生后,西北南物流公司曾出具关于事故经过的《情况说明》,其中自述:“具体货物损失情况及损失金额以ABB中压工厂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赔偿的依据。”后来,西北南物流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货物并未交付,己方并无赔偿义务。前后是否矛盾呢?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曾委托民太安公估公司对案涉货物进行查勘、检验、保险赔付理算,民太安公估公司估算案涉货物的经济损失总额为557127.56,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为31280元,因此,民太安公估公司建议赔偿金额为525837.56元。其后,ABB公司与万隆华江公司厦门分公司经协商,同意万隆华江公司厦门分公司赔偿ABB公司45万元。而西北南物流公司的保险人都邦财险厦门分公司委托的三赢保险公估公司的估算核定案涉货物的损失总额为311027.56元,明显低于民太安公估公司的估算金额,这或许是西北南物流公司主张货物已交付的背后理由。
倘若,西北南物流公司主张货物的实际损失为311027.56元,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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