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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利用Alpha案例库,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检索,剔除执行案件,得出以下发现。鉴于实践中存在部分判决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一定程度会影响准确度,供参考。
一、2017年后,保证保险纠纷陡增
2009年至2016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较少,未超过百位级;2017年以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激增,达到千位级,考虑P2P风险面增加以及居民负债率提高,未来纠纷量可能进一步增加。

二、地域分布情况
近三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共计2775件,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为山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安徽省、福建省,北上广未在列。其中,山东省达745件,占总量的26.85%。

三、法院分布情况
近三年,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最多的法院依次是南昌铁路法院、莱州市法院、南宁青秀区法院、慈溪市法院、烟台牟平区法院,其中南昌铁路法院审结237件,占江西省审结案件的74.29%。

四、审理期限分析
近三年,案件90天内审结的占比50.36%;91天-180天审结占比最多,为39.33%。同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限则相对较短,90天内审结的案件占比66.87%。

五、审判程序分析
近三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率较低,二审和再审仅占比2.27%,比同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低6.29%。

六、案件标的额分析
近三年,在2775件纠纷案件中,绝大部分为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占比97.12%,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共6件。同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占比82.94%。

七、裁判结果分析
近三年,一审案件受理率较高,为99.67%,一审胜诉率(包含全部和部分支持)为71.11%,比同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胜诉率高8.89%;一审撤回起诉案件占比14.74%。二审改判率为11.03%。


八、审判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