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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旧车按新车承保,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新车购置价,而保险人仍以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明显违反保险利益原则。如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以“高保低赔”的方式,仅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退还保费,明显获得不当利益,条款显失公平。因此,保险合同约定无效,按实际损失赔偿。
贾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泰安市中级法院(2016)鲁09民终186号】
壹壹简评: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有两种: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商车费改前,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一是按投保时被保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是按投保时被保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三是按投保时被保机动车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商车费改前,我国车损险为不定值保险,即按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系旧车按新车承保的案例,发生在商车费改前,在实践中比较典型,由于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车辆出事故后又按比例给付,容易引发纠纷。商车费改后,车损险保险金额只能按投保时被保机动车的实际确定,却事故后的赔偿金额也按保险金额(全损)和实际维修费用(部分损失)确定,相关纠纷将大大减少。
保险标的受让人过合法买卖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也已向第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其享有保险利益,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主张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涉案保险为交强险,该保险系属具有突出的社会属性的强制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具有合法资格、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人员对保险标的均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合法主体向保险人主张赔偿。本案中,丛某虽然并非保险合同相对人,但其通过合法买卖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也已向第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其享有保险利益,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主张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与丛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007号】
壹壹简评: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利益原则优先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通常而言,纳入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范围的保险利益包括:现实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其范围当然不仅限于合同中载明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归受让人享有,这点争议不大。根据《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认定,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所有权变更登记,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交付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保险利益归属问题,这一问题在9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解释四得到了解决,具体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主体。
投保财产清单未明确列举投保财产项目,但将投保人用于商业运营的楼宇纳入保险财产的范围,符合按该险种的分类原则,且该不动产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将该不动产纳入保险财产范围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法官观点:原告的商场设施因暴雨所致损失属于被告承保的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虽然原告在投保时填写的投保财产清单未明确列举投保财产项目,但被告承保的商业楼宇综合险是以被保财产的种类进行分类命名的,将原告用于商业运营的楼宇纳入保险财产的范围,符合按该险种的分类原则,且该不动产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将该不动产纳入保险财产范围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原告阳泉市城区时代名品服饰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1894号)】
壹壹简评:为免争议,建议保险公司列明投保财产清单,明确保险范围,否则法院可能依据保险利益原则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涉案车辆未经依法登记,投保人伪造行驶证的,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不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法院观点:依据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故在对涉案车辆投保时,徐某应当也必须向保险人出示其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的凭证即车辆行驶证,但在本案中,涉案车辆未经依法登记,徐某所持有的行驶证系伪造,行驶证所记录的车辆年检合格记录亦是虚假的。因提供车辆行驶证是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也在本案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为被保险人的义务,故不待保险人之询问,被保险人即应当提供真实的机动车行驶证,就本案来看,徐某持有虚假的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投保,显然未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
徐某与人保财险鹤壁分公司、刘尚礼、天安保险鹤壁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法院(2014)新中民再字第3号)】
壹壹简评:伪造车辆行驶证,无法证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被保险人,一般认定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并没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也无赔偿义务。倘若伪造车辆行驶证构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挂靠企业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挂靠车辆享有保险利益
法院观点:原告淳邦物流公司是否对川LX号重型罐式货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本案纠纷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川LX号重型罐式货车是案外人高某挂靠在原告淳邦物流公司经营的车辆,原告淳邦物流公司是该车辆的法定车主,也是所投保险种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且实际车主认可原告淳邦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该院认定淳邦物流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四川淳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1280号】
壹壹简评:物流企业在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挂靠车辆投保时,可与挂靠人签署保险金追偿权转让协议。
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法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事项”之规定,保险法赋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与保险有关事项的权利。受益人的概念,源自“利益第三人保险合同”之法理,依据保险利益归属的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利益自己的保险合同”和“利益第三人的保险合同”,前者是指定投保人自己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同,此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常态;后者是指定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为被保险或受益人的合同,此多见于人身保险合同。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是私法自治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财务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并未禁止财产保险合同不能约定受益人,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财务公司被约定为受益人的条款有效。本案中,杨某向财务公司借款按揭购车,财务公司作为借款方,已经向杨某支付了购车借款,在尚未收回杨某按揭购车款的情况下,其承担着出借款项不能收回的风险,将杨某购买的涉案车辆进行抵押,以及在保险合同中将其约定为第一受益人,可对财务公司的权益进行保障。杨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财务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二者对保险标的均具有保险利益。杨某对其已经支付购车款部分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财务公司对其可获得但杨某未支付的按揭车款部分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故财务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偿。
人民财保昆明分公司与上海汽车财务公司、杨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终字第508号】
壹壹简评:通常地,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并无受益人一说。实践中,为了避免抵押物毁损灭失风险,抵押权人有时会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并由自己作为受益人。此外,在贸易融资中,银行会往往要求借款人就借款人的应收账款投保信用保险,由借款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银行享有保险赔偿金受益权。
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的,主车驾乘人员可以转化为挂车的第三者。
法院观点:一、主车与挂车不应视为同一主体,这是由主车与挂车使用中的特殊性决定的,被上诉人对主车、挂车分别投保,在保险合同中即成为两个独立的保险标的,故上诉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理赔;二、主车与挂车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主挂车连接使用,在行使中都存在事故风险,都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主车挂车分别保险,系作为独立的保险标的投保,应视为两个独立的客体;三、上诉人以主、挂车视为一体拒绝理赔显失公平,与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及保险利益原则相违背。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鲅鱼圈区支公司与张忠强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三终字第169号】
壹壹简评:这是一个关于主车驾乘人员能否转化为挂车的第三者的问题,本案对此问题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的,主车驾驶员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可以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驾驶人座位险项下予以赔偿外,还可以在挂车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主车驾驶员进行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保险,被保险人原则上应当是标的所有人。
法院观点:对于所有权人而言,其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为分散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风险,可以投保与其所有权保险利益一致的相关损失保险。发包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投保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上属于损失保险,附加险中投保的“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约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该项附加险在性质上亦属损失保险。作为案涉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是适格的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但是,镇江安装公司并非案涉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其对本案保险标的没有所有权保险利益,因而不是适格的损失保险被保险人。镇江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其对案涉保险标的具有责任保险利益,如欲分散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发包人的设备造成损失的风险,可以投保也只能投保与其责任利益相匹配的相关责任保险,而非损失保险。而且,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的被保险人地位,本案所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并明确记载承包人镇江安装公司不是被保险人。因此,镇江安装公司关于“由发包人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的业务,承包人也应当是被保险人”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再提字第0035号】
壹壹简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74号指导案例,近两年相关案例的裁判思路有所改变。倘若非所有权人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并以己方作为被保险人,存在法院予以认可,但计算赔款时会有打折,毕竟责任险的保费一般比财产损失险的要高。
投保人为其孙女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且经父母同意的,后以其对孙女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28民终387号】
应抵押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就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并约定抵押权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主债务人不享有保险利益。
上诉人四川建普适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民终1367号】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深圳市永安达五金制品厂与龙坤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21号】
省救助协会为会员投保办理不记名因公牺牲、致残团体保险,因省救助协会负责为其家属发放抚恤金,可以认定作为投保人的省救助协会对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省救助协会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XXX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辽宁省XX救助协会保险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192号】
货物运输保险中,货主作为被保险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张建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2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