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承保方式不同,雇主责任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定员不记名式,即雇员人数确定但雇员身份未确定;一种是定员记名式,即不雇员人数确定而且身份确定。
一、定员记名下的“禁反言”
在高桥物业公司与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纠纷案一审中,高桥物业公司向太平财险上分投保了定员记名式《雇主责任保险》,保单附随的雇员清单上列明包含本案受害人祁某的名字、性别及出生日期。祁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太平财险上分认为祁某是退休后到高桥物业公司工作的,是退休劳务工作者,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祁某虽系劳务派遣员工,但其向原告提供劳务,实际上工资也由原告发放,系争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并未明确排除劳务派遣员工;而保单随附的雇员清单上已列明被保险人雇员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被告在承保时应当已知晓祁某为退休人员,并认可其为原告的雇员。
实践中,往往以附随雇员清单实现“记名”,企业投保时将劳务派遣员工列入雇员清单,保险公司未提异议的即为认可,在劳务派遣员工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再以其不是企业员工为由抗辩难获法院支持,这在保险法上叫“禁反言”。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企业恶意隐瞒,这时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定员不记名,保险公司主张“比例给付”或“不足额保险”,难!
在钱某与长安责任保险威海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中,长安保险威海中支认为,钱某投保的鲁荣渔2859和鲁荣渔2860的渔船的船员人数是24人,但实际船员人数28人,超过投保船员人数,故保险公司应按比例赔付钱建新。山东省高院则认为,在船作业人数的增加并不必然加大船舶作业的风险。长安保险威海中支以此理由主张按比例赔付投保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鲁荣渔2859”号渔船的沉没造成9人死亡,钱某就该9人死亡承担的雇主责任主张共计180万元的保险理赔,未超出双方认可的每船赔偿限额240万元。因此,钱某的主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长安保险威海中支应予以理赔。
在王某与安信农业保险江苏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中,一次出海中,王某的船员何某在随船作业期间被鳀鱼熏倒后死亡。由于王某的投保范围包括14名不记名雇员,但在安信农业保险江苏分公司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调查时发现事故发生时鲁荣渔55589/55590对船共有18人,每条船上9人。据此,安信农业保险江苏分公司认为王之宇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减少保费缴纳,申报的投保人数少于实际人数,存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形,此种情形加大了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因此,安信农保公司应按照出险时王之宇的申报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进行赔偿,即14/18×400000=311080元。但山东省高院则认为,王某船舶上的船员发生保险事故,安信农业保险江苏分公司仅对王某应负十四名船员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对王某所负其他船员的赔偿责任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在船的其他船员不属于保险范围也不应纳入保险价值的计算,王某依约为14人足额缴纳保险费,不存在不足额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不存在不足额保险,因此,安信农保公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按比例赔偿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上述两个山东省高院案例中,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时的雇员人数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人数为由向法院主张按比例赔付,法院均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要么要求保险公司能举证证明人数增加会导致风险增加;或者认为即使穿上人员超出约定的雇员人数,但保险公司只需按约定的雇员人数赔付就行,不用管超出的那部分。
三、记名还是不记名呢?
定员记名式雇主责任险要求雇员变动时要到保险公司以批单附注的方式进行变更,操作起来比较麻烦,尽管,现在一些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短信变更了,对于一些员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来说比较麻烦。定员不记名式雇主责任险则能弥补以上补足,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保险公司以不足额保险主张比例赔付是很难获法院支持的。所以,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当然是能记名的还是尽量记名,可以缩减承保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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