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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合并以来的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回顾 | 燕梳合规

银保监会合并以来的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回顾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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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8.04-2021.12

编辑 | Eric


作者介绍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专注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与合规事务,包括保险业合规与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保险机构设立与并购、保险业数据合规、反欺诈、反洗钱、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等。
张甜甜,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为保险法。
何佳昕,中国石油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专业。

经我们初步统计,自2018年4月原银监会与原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以来,银保监会层面公开发布的、与保险业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共约150件,其中2018年约23件,2019年约25件,2020年约45件,2021年约55件。我们按照偿付能力类、公司治理类、保险业务类、资金运用类及其他类,对这些监管文件进行初步分类归集回顾,便于大家初步了解银保监会合并以来的监管政策体系和架构,供大家参考,希望于大家有所启发。本次初步整理后,接下来我们将进行更为深入的整理、研究、学习和总结,敬请关注。

监管文件目录

  01 偿付能力类

  02 公司治理类

  03 保险业务类

  04 资金运用类

  05 其他类


一、偿付能力类
12018-07-03,《关于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XBRL分类标准及启用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信息系统模块的通知》
20187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XBRL分类标准及启用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信息系统模块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8号),通知明确了数据准备、网络环境准备、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格式转换、报告测试和报送、报送时间安排等事项,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应通过该系统模块向我会报送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
22018-07-17,《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2018717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银保监发〔201834号)。《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
32018-08-20,《关于报送保险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自评估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8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报送保险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自评估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78号)。《通知》明确了数据准备、网络环境准备、报送要求、报送时间安排,要求自2019年起,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自评估结果纳入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报告进行报送。
42019-04-08,《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
201948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8号),明确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报送要求。
52019-05-0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201957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指出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
62019-07-22,《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2019722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0号),对《问题解答》第7条中有关因子方案的适用期限进行修订。
72019-08-17,《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2019817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932号),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主要章节包括总则、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监管措施和附则。
82020-06-19,《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
202061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4号),对此前《问题解答》第7条中有关因子方案的适用期限等进行修订。
92021-01-2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021125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号)。偿二代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2017年形成了初稿。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根据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初稿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完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修订后的《管理规定》。1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二、公司治理类
12018-05-10,《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85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时间。
22018-07-09,《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7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办法》共856条,是对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全面修订。针对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勤勉尽职不到位、专业能力欠缺,以及履职配套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办法》通过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强化监管约束等制度安排,进一步改善独立董事履职的内外部环境,促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
32019-09-09,《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9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例、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和附则。
42019-11-29,《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12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和附则。
52019-12-0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
20191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0号),将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提前至2020年。
62019-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91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4号),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同时,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72019-12-25,《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12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管,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履职回避制度,明确了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规范了严格任职回避、业务回避,细化了回避程序,加大了回避惩戒力度。
82020-08-28,《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202082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0号)。《方案》包括十个部分:第一部分突出强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至第八部分分别从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开展公司治理全面评估、规范股东行为、提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履职质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强化外部市场约束等方面,规划了今后三年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各项重点工作;第九部分明确了提升监管效能的具体措施;第十部分要求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夯实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92020-09-16,《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
20209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0号)。《办法》共538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为:明确突发事件定义、应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制度安排,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务的同时鼓励提供金融支持措施,强调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的同时要守住风险底线,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管方式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按照本《办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02020-11-2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2020112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规定》共7119条,具体包括总则、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主要从理顺法律关系、统一适用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四个方面做出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将进一步得到规范。
112021-01-12,《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20211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3号)。《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供有效抓手,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也将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122021-01-1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20211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5号)。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经验做法,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132021-01-12,《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2021112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银保监发〔20211号)。《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142021-02-18,《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2021218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4号)。当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有关制度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因此,银保监会着眼于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良好做法,对原先两部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制订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形成融合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制度,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
152021-0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
2021319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修正)》(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2号)。为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亟需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此外,2019126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0号),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也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一致性。
162021-05-28,《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2021528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5号)。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曾出台《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董事履职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借鉴吸收国际良好实践和国内有益探索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办法》,将评价范围扩展到银行保险机构的所有董事和监事。
172021-06-08,《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
202168日,银保监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7号)。《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工作要点深入查找内控合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股权管理、授信业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互联网业务等领域的内控合规建设。开展屡查屡犯问题集中整治,确保2021年各类屡查屡犯问题发生率显著低于2020年,整改问责要坚持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内控合规管理建设的指导监督,深入推动乱象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的监督贯通和协作惩治,推进清廉文化建设,重点关注机构发现问题、揭示风险的能力和落实整改、强化问责的力度,对机构自查不力、整改缓慢、问责不到位、屡查屡犯问题压降不达标、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进行监管问责。
182021-06-08,《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202168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将制定《准则》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准则》是银行业保险业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纲领性监管制度。
192021-06-09,《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202169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116号)。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为了充分借鉴国际监管良好实践,及时总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有益经验,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202021-06-2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21621日,银保监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6号)。《保险高管规定》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212021-07-16,《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2021716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银保监发〔202124号)。制定《办法》,整合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要求,构建一套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监管评价体系。消保监管评价不仅是消保监管的有力抓手,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将消保监管评价也视为对其消保工作的全面体检,成为提高消保工作质效的总抓手。
222021-09-1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2021913日,银保监发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37号)。《办法》主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流程进行了规范。重点完善改建、变更营业场所和撤销相关规定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程序和材料要求,规范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
232021-10-14,《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20211014日,银保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242021-11-30,《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111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3号)。近年来,保险集团公司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办法》的实施将对保险集团稳定健康的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252021-12-17,《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2021121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通知》发布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除依据我国参加的相应国际协约外,还应当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262021-12-24,《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202112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31号)。《通知》共4条,对监管报告事项的取消、合并及整合报送时间进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报送行为。
272021-12-3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1123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包括总则、信息科技外包治理、信息科技外包准入、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七章,加强了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的管控。

三、保险业务类
12018-03-30,《关于开展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的通知》
2018330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号)。《通知》明确了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自行确定自主系数调整范围的有关要求、商业车险产品报送、试点期间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五项内容。
22018-04-27,《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20184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9号)。《通知》明确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32018-05-07,《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201857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银保监发〔201820号)。《产品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名词解释四个部分,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42018-05-29,《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201852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估基本准则》(银保监发〔201821号)。《准则》共包括总则、基本遵循、保险公估程序、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档案、附则六部分,旨在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52018-05-29,《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2018529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银保监发〔201820号)。《指引》明确了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等要求,要求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按照本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62018-06-12,《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2018612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
>编报规则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银保监会有关精算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银保监会将进一步依法加强总精算师履职情况管理等,并发布了《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精算报告》附表。
72018-06-28,《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
201862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
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9号)。通知明确了可以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境外投资者范围和业务备案适用的规定。
82018-06-28,《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
201862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
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0号)。通知明确了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境外投资者范围和适用的市场准入标准。
92018-07-20,《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8720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7号)。《通知》指出了商业车险费率报送的原则、内容、费率方案责任等,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即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报送商业车险产品审批材料。
102018-08-08,《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
20188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3号)。《通知》明确了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保险机构需做好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综合研判, 要求保监局结合当地实际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112018-08-08,《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
20188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0号)。通知针对保险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格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改进保险理赔服务、大力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出要求。
122018-08-22,《关于<保险业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JR/T0165-2018)>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8年8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业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JR/T0165-2018)》行业标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4号)。《通知》要求各相关的企业和机构遵照执行《保险业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JR/T0165-2018)》。
132019-01-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2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指出各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等四类行为;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真实并及时入账,严禁“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等四类行为。
142019-02-25,《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225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要求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152019-02-26,《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201922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对保险公司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二是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三是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四是要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
162019-04-10,《关于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
201941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延长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效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5号),主要包含三项内容:一是《试点办法》有效期延长两年至202121日;二是试点地区银保监局要根据《试点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加强区域保险市场监管,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三是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将《试点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172019-05-17,《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9517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整治乱象和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分级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指定牵头部门对2018年整治发现问题建立整改台账,严肃处理问责;要对照工作要点,组织开展自查,坚持即查即纠、立查立改;要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
182019-08-30,《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8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82号)。《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项:一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二是优化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三是调整部分险种的评估利率水平。
192019-11-08,《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91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提出八点意见:一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二是明确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三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四是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五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六是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七是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监督管理,八是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202019-11-12,《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20191112日,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对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健康保险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章节包括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准备金评估、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再保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212019-12-0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24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二是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三是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四是规范两全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通知》在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基础上,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
222020-01-10,《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规范电子化回访行为,加强客户身份真实性管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的发布,对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利用新技术优化回访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232020-01-14,《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
202011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8号)。《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举报的原则、管辖、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处理期限等,要求被举报人配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42020-01-23,《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
20201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医保局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意见》对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提出十一点意见,包括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推动保险资金加大社会服务领域投资力度等。
252020-02-0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202026日,银保监会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银保监办发〔20207号),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此通知要求执行,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此通知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规定》补充了健康保险相关精算规定,新增对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相关要求。
262020-02-2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22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号)。《通知》明确了分红险红利分配演示利率上限,并将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有利于防范行业利差损风险,防止公司通过分红演示进行恶性竞争。《通知》进一步强化法定责任准备金监管,充分体现审慎监管的核心原则,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业强化风险意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通知》完善非现场监测机制,有利于更加全面、及时、客观掌握人身保险业负债状况,增强监管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272020-02-2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2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通知》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通知》印发后,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
282020-02-2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2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3号)。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开展条件,充实委托内容;(二)回归业务本源,取消产品备案;(三)取消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四)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292020-03-05,《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
202035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4号)。《意见》重点突出2020年及2021年的改革任务,主要围绕推进市场化定价改革、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夯实发展根基等三个方面采取相关举措。通过有序推进意外险市场“重在治本、标本兼治”的各项改革措施,意外险价格扭曲的问题根源将得到彻底解决,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变,意外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将基本建立。
302020-04-0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31、2021-04-08,《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8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322020-05-1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0年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39号)。《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二是《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三是《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33、2020-05-1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2020年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通知》提出八项通知,包括: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健全销售人员管理架构体系;严格招录管理;严格培训管理;严格资质管理;严格从业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
34、2020-05-1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2020年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2号),对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全面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统筹管理;三是严格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四是严格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五是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六是严格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七是切实夯实从业人员管理基础;八是切实夯实从业人员管理基础;九是对监管履职不力者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35、2020-06-0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6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办法》共包含总则、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监督管理及附则六章,明确了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的工作原则。
362020-06-1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明确了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372020-06-30,《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2020年6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通知》的实施范围限定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制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严格管控销售页面,可以实现销售行为可还原,有效遏制销售误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基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明确说明义务,要求对部分条款内容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
382020-09-10,《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2020年9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示范行商车险精算规定的通知》。《精算规定》分为7个部分:一是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商车险产品。二是保费构成,明确了保费厘定基本原则、保费计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业基准、附加费用率的标准等。三是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车险费率进行调整。四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明确了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计算公式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五是总精算师的职责,要求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等方面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六是监管措施,为严肃车险市场纪律,明确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产品等监管措施。七是附则,明确文件废止等事项,各财产保险公司需按照《精算规定》进行商业车险定价。
392020-09-1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20年9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通知》包括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个实施细则。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按照三细则的规定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
40、2020-09-0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
2020年9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通知》由明确服务要求、规范业务运行、强化监督管理三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各保险公司将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健康管理服务活动。
412020-10-30,《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0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7号)。《办法》共6章22条 ,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计提标准、使用条件、日常管理、监督处理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办法》实施后,将会产生诸多积极影响:一是保险公司逐步累积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应对核巨灾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二是核保险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为核能风险提供长期、稳健保障的基础。三是保险公司为守护核安全贡献行业经验,保险与核能的行业合作更紧密,跨行业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更加牢固。
422020-11-05,《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11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1号)。《2020版重疾表》包括重大疾病定义、适用范围、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产品定价、其他事项五方面内容。此后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及定价参考将适用《2020版重疾表》。
432020-12-1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13号)。《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保险公司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442020-12-25,《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0年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7号)。《办法》包括共五章53条,具体包括总则、经营规制、内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对于保险公司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规范保险服务和强化内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452021-01-1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11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通知》向行业明确传达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规范经营的信号,为行业健康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462021-01-20,《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
2021120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131号)。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结合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在2018年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
472021-05-15,《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2021515日,银保监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自20216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482021-05-21,《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21521日,银保监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12号)。《办法》将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监管制度,构建起一个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管体系,即事前的经营条件管理,事中的投标管理、服务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管理,事后的市场退出管理。
492021-05-28,《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2021528日,银保监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5号)。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在制度设计、服务体系、评定标准、管理流程等方面都在探索中。拟通过《通知》明确相关服务要求,加强服务流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助力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
502021-06-0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202162日,银保监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66号)。《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是:鼓励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定制医疗保险的保障方案制定、经营风险、业务和服务可持续性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512021-07-29,《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2021729日,银保监发布《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8号)。《规定》主要修订内容有八方面:一是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二是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三是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四是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五是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六是支持直保市场发展,七是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八是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522021-08-27,《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2021827日,银保监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二是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三是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四是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五是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532021-10-13,《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11013日,银保监发布《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聚焦意外险清理整顿发现的突出问题,出台适用产寿险公司、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的监管办法,从根源上整治意外险市场乱象。
542021-10-15,《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
20211015日,银保监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1107号)。近年来,人身保险行业持续转型升级,产品数量不断增长。但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产品供给覆盖面不够广,风险保障功能尚未充分发挥,银保监会发布了《意见》。
552021-10-22,《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0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562021-10-27,《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20211027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1号)。会计准则等监管要求的变化是修订《试行办法》的外部客观要求,修订《试行办法》也是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的内在需要。《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
572021-11-26,《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
20211126日,银保监会《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
582021-12-24,《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
202112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34号)。《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机构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深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成为推动养老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四、资金运用类
12018-06-01,《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6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通知》明确参与方式与区位限制,明确产品设立条件,规范资金管理,明确投资的风险管理要求,优化产品注册机制。
22018-07-06,《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76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32号)。《办法》一方面明确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从业务条件、大类资产配置、运作规范、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提出了专门要求。
32018-10-25,《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10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5号)。《通知》设定了产品管理人条件,明确了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强调了专项产品的退出安排,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该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42019-01-25,《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25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指出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若干条件。
52019-05-15,《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
2019515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21号),要求保险机构应当遵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业务规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参考实体和标的债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
62019-06-26,《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62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3),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由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具体办理。
72019-07-01,《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71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对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提出要求: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银保监会报告;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等。
82019-12-16,《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将澳门纳入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地区的通知》
2019121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将澳门纳入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地区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8号),将澳门纳入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的地区,具体投资品种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及澳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92020-02-21,《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
20202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2号),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可以风险管理为目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处理系统,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102020-05-27,《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52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7号),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但其投资的债券应当相应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同时规定了保险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债券发行人的相应要求。
112020-07-0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0207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三个文件。
122020-07-17,《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7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规定了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相关要求,明确了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等。
132020-09-09,《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9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2号)。《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适用的监管文件、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需符合的条件、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实施分类管理、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要求等。
142020-10-10,《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0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建设标准进行了细化要求。相关保险机构将按照《通知》规定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等工作。
152020-11-1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1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参考因素、所投资的标的企业的相关要求、风险防范要求、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要求以及监管要求等。保险机构将在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前提下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
162021-09-28,《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928日,银保监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通知》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以下统称产品)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旨在通过明确登记环节、缩短登记时间以及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等方式,进一步规范产品发行,并提高产品发行效率。
172021-10-05,《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05日,银保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2号)。严禁利用银行保险资金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投机炒作,严禁挪用各种贷款包括经营贷、消费贷投机炒作茅台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严禁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债市、期市,严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要积极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健康发展。
182021-11-17,《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0号)。《通知》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丰富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92021-11-19,《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1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202021-12-03,《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2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1号)。《通知》的制定,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机构投资者作用,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
212021-12-17,《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112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五、其他类
12018-08-07,《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8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通知》指出,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各级监管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监管,对于保险业领域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22019-03-28,《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9328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授权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保险公司在银保监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审批;(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审批;(三)保险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32019-12-26,《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201912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7号),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现场检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2020-01-0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2020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8号)。《通知》发布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将被纳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范围,各银行保险机构每年度需要按照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每季度需要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专项数据采集平台”报送协助查证洗钱案件信息。
52020-01-20,《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201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1号)。《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二是明确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要求。三是完善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制度。四是强调文件印发形式和公开发布要求。五是明确规范规范性文件解释与清理机制。
62020-02-18,《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02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号),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72020-03-0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20203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18号)。《意见》总计26条,分为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和机制建设三部分,其中涉及保险业的规定共有12项,如严防保险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防第三方合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防第三方合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严防信息科技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等。
82020-03-26,《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20203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通知》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费率。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92020-06-04,《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2064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7号),明确了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102020-06-2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2020619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办法》共10104条,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的种类,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的流程及程序要求、证据的种类,以及各类证据取证要求。第五章至第六章规定了案件移送审理的标准和材料要求,审理案件的基本规范,以及行政处罚委审议案件的议事规则。第七章至第八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与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等。第九章规定了违法实施处罚的法律责任。第十章为附则,明确了相关概念、《办法》实施时间等。
112020-06-2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20206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通知》明确,对连续三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一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二看实体经济是否真正受益,三看整改措施是否严实有效,四看违法违规是否明显遏制,五看合规机制是否健全管用。
122020-09-17,《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91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1号)。《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核实账户资金性质,并规定了接收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指令时的处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按照《通知》要求完成有关事项的调整。
132020-09-30,《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20209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6号)。《方案》由四部分构成,包括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建设目标与功能定位、建设任务及其具体内容、政策支持与保障措施。示范区的建设将发挥深化科技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创新保险资金投资科技产业的体制机制、创新科技保险市场组织体系、加大科技保险市场开放力度等作用。
142020-12-30,《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012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9号)。《通知》明确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质效等四个方面要求,对于营造良好的银行业保险业环境具有推动作用。
152020-12-31,《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20201231日,财政部、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通知》明确了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例外企业,规定了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的监管资本过渡安排和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并对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做了安排。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进一步指导作用。
162021-01-15,《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1115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银保监发〔202057号)。《工作规程》总结了前期风险企业债务问题特点及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现有债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172021-01-29《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
2021129日,央行反洗钱局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发〔20211号)。各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应于2021年内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其风险自评估制度,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符合《指引》规范的全面风险自评估。
182021-03-30,《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
202133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0号),进一步解决老年人在银行保险服务领域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让老年人更好共享金融业信息化发展成果。
192021-04-09,《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20214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通知》从八个方面提出了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包括优化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和服务机制、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产品供给、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等,共涉及二十三项具体内容。
202021-04-16,《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1416日,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反洗钱领域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国际反洗钱评估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做好国际评估后续整改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的需要。随着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需要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212021-04-25,《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14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鼓励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基础管理,提高产品和业务研发的针对性,进一步畅通线上渠道,提高服务效率。
222021-05-07,《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15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将银行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3类。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在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相关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
232021-06-28,《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1628日,银保监发布《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7号)。自20207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法典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开展了民法典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梳理出一批需要修订的文件。《决定》汇总了保险业监管文件清理成果和涉民法典的文件清理成果。
242021-07-13,《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713日,银保监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3号)。《通知》明确提出要继续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的要求,并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了工作部署。
252021-07-27,《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2021727日,银保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银保监发〔202125号)。《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银行业保险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推动行政许可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在自由贸易实验区内,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采取“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方式,结合监管实际,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262021-08-09,《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202189日,银保监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9号)。针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授权问题,目前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为此,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规定》。
272021-09-27,《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927日,银保监发布《关于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2号)。《通知》的发布,对稳定巨灾风险分散成本,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香港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82021-10-14,《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211014日,银保监发布《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银保监发〔202140号)。《办法》共27条,主要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原则、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处理方式、报告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规范,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292021-11-05,《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202111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2号)。《办法》统一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方便申请人操作执行。《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将及时关注申请、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适时研究制定执行细则,对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302021-12-03,《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
2021123日,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指导意见》积极推动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倾斜,督导银行业保险业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加快体制机制和产品服务创新,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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