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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份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回顾 | 监管政策专题

2022年1月份保险行业监管政策回顾 | 监管政策专题 燕梳合规
202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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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份银保监会和36地银保监局监管政策回顾


编辑 | Eric



一、银保监会1月份监管政策

二、地方银保监局1月份监管政策


一、银保监会1月份监管政策

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办法》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进一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推动关联交易乱象整治、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新旧规对比和要点简析【保险篇】 | 新规解析专题】

1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

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牵头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

1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号)。《通知》共3条,主要规定取消、合并报送的监管报告事项,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的报送行为。一是取消34项监管报告。二是将6项监管报告合并为1项。整合不同资产类别,将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投资情况报告合并为保险资金运用季度报告。三是进一步规范监管报告报送行为。

1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3号)。《暂行办法》总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暂行办法》强调以机构监管为主导,突出对工作流程和机制的规范。【结构化拆解《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 新规解析专题】

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完善金融行业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强调基于风险的尽职调查措施和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对高风险情形强化尽职调查,允许金融机构对评估出的低风险业务、客户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完善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以及代理行、汇款、通过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等特殊业务下的尽职调查要求。【新旧规逐条对比《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篇】 | 新规解析专题】

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2号)。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还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强化顶层设计,加强政策规范,通过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统一认识、促进发展,在机制、方法和行动步骤等方面予以规范和指导。

1月28日,银保监会会商财政部、人民银行修订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通报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二、地方银保监局1月份监管政策

北京银保监局

1月25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部分无证“保险中介机构”涉嫌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公告》(京银保监公告〔2022〕1号)。部分未经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备案,但名称中包含“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字样的机构,涉嫌以保险、保险中介、分红理财、代理维权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诈骗、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等违法违规活动,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部分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天津银保监局

1月11日,天津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银保监发〔2021〕34号),其中包括《关于进一步提升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津保监发〔2009〕44号)。

山西银保监局

1月26日,山西银保监局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代理维权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晋银保监发〔2022〕11号),当前部分社会组织或个人借“代理退保退息”“代理投诉”之名,捏造事实,违背诚信,突破法律底线,已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对此,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其纳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整治重点。

辽宁银保监局

1月19日,辽宁银保监局修订《银行保险机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聚焦“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战略,围绕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以及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提出6大项共20条实施意见,旨在更精准地引领和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服务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1月31日,辽宁银保监局充分发挥安责险服务地方安全管理作用。搭建服务新模式,在原有安责险基础上,搭建“保险+服务+科技”新模式,为投保企业提供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工具、风控评估报告、安全生产问题答疑等线上服务,以及现场风险管控、入场安全培训、专项应急演练等线下服务的完整、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风险解决方案。

吉林银保监局

1月4日,吉林银保监局关发布《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吉银保监发〔2021〕25号)。

江苏银保监局

1月14日,江苏银保监局发布《江苏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苏银保监发〔2021〕47号)。

河南银保监局

1月4日,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民政厅发布《关于推进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聚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业上下游相关产业等5大重点领域的融资和保障需求,从完善信贷机制、推进保险产品扩面提质、推进银行保险服务适老化改造等12个方面,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对接和支持养老产业的具体任务清单。

湖南银保监局

1月19日,湖南银保监局发布《湖南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银保监规〔2022〕1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应本机构(系统)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广东银保监局

1月11日,东莞监管分局发布《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东银保监规〔2021〕1号),从制度、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核保流程管控、风险监测机制、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

1月17日,广东银保监局发布《关于简化粤港澳大湾区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修改完善自身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在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简化准入方式前,审慎制定机构规划或计划。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所涉机构和高管准入条件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

海南银保监局

1月25日,海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优化海南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琼银保监发〔2021〕12号),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执行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陕西银保监局

1月9日,陕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向辖内保险机构提出具体服务要求。

宁夏银保监局

1月5日,宁夏银保监局发布《宁夏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管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版)》。

深圳银保监局

1月4日,深圳银保监局出台全国首个《保险中介机构办事指南》。《指南》通过网站公开,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三个分册。详细列明深圳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备案、报告事项的要求、规则和流程,有效提升行政许可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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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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