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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保单利益究竟是否会有影响?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保单利益究竟是否会有影响? 燕梳合规
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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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信谗言,独立思考发现真相!


首先,本文意在思考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后对保单持有人的的影响,若本文理解有偏差或有不同意见,欢迎添加小编微信公众号longmancjs003交流探讨。

其次,如果通过本文得出“大的保险公司更安全,小的保险公司则不然”的结论,则是对本文的误解,本文意不在此,且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并不在于保险公司的的规模大小、不在于是大保险公司还是小保险公司,而是综合看其是经营否合法、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经营是否稳健可持续、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综合因素


Q1

区分保险公司解散和被依法撤销或破产

在保险法层面,保险公司解散和被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撤销或破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可混淆。保险公司解散和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对保单持有人的影响不同:1)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影响要大很多,因为它意味着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出现了问题;2)通常地,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解散原则上不可以

保险公司解散包括以下是由:1)保险公司合并、分立;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是指:1)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2)或者偿付能力低于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进而由中国银保监会予以撤销并公告。保险公司破产,是指:保险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通过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或者由中国银保监会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Q2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不适用《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在其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将面临损失。为了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助方式:对于非人寿保险保单,由保险保障基金直接进行差额补偿;对于人寿保险保单,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且由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受让公司进行差额补偿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非人寿保险保单的补偿机制很明确,而对于人寿保险保单,保单受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义务是什么,是全额补偿还是差额补偿?

也许有人会说,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按原合同约定对保单持有人负有义务的,这是由法律依据的。他们的理由如下:根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然而,我们认为,人寿保险保单,保单受让公司不适用《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理由如下:根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再保险、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不适用本办法。而《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恰恰是关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规定。


Q3

区分人寿保险保单和非人寿保险保单

其实,在监管文件中和实践理解中,基于不同的监管侧重或统计口径,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文件中有不同的含义是很常见的,比如发改、国资、工商等国家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就不一样;再比如平安集团的2018年年报中,将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两部分。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在其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情况下,由于人寿保险保单和非人寿保险保单采取不同的救助方式。而且我们多次被问到这个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区分下这两种保单。

非人寿保险保单,是指财产保险意外险健康险(包括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从类别上又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保险和护理保险)涉及的保单。人寿保险保单,是指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涉及的保单。

有法律依据吗?单从规定是上看是有的,详见《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640号)第3.1。

鉴于长期健康险的特殊性,倘若出现保险公司破产,实践中会如何考量与认定呢?


Q4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究竟如何保障?

还是就人寿保险保单和非人寿保险保单分别来说

先说简单的,如前文所述,就非人寿保险保单而言由保险保障基金直接进行差额补偿,具体救助方式如下:(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理解该条规定的关键何在,“损失”二字。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或然性 ,因此,保险事故未发生,损失就是剩余期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损失就是保险赔偿金

再说复杂的,如前文所述于人寿保险保单,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且由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受让公司进行差额补偿。那么,保单受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义务是什么,是全额补偿还是差额补偿?我们并未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过我们初步认为存在不确定性第一,保单受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义务排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而该办法规定的恰是全额补偿(债务转移);第二,对于保单受让公司而言,本次保单受让的外部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合同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和注册资本保证金。对于保险保障基金,目前仅规定了救助上限,但未规定救助的底线;对于保险合同准备金,我们以平安2018年年报为例,平安集团2018年年末保险合同准备金占总负债的23%(如果按保险公司总负债的话比例会提高一些);对于注册资本保证金,占注册资本的20%。把上述三种资金加起来是存在不够抵债可能的。第三,在外部资金不足以抵债的情况下,由保单受让公司自有资金补差额是否现实?倘若差额较小,是否没有必要?倘若差额较大,是否会损害原有客户的利益?


Q5

那么,理财型保险保单中的理财账户资金呢?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像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这类理财型保险的理财账户的资金如何保障呢?可能会比较困难。

因为,根据现有规定,损失的赔偿是按保单利益计算的。然而,除了万能险的保证收益部分外,理财型保险的保单利益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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