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对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风险防范意识弱、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与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合作等乱象进行重点整治,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旨在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以来,我们密切关注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并指出2019年将是保险中介市场的严监管年,具体详见:2019!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严监管”来了。在本文中,我们初步认为,这是继2011-2013年中介渠道业务大整顿之后的又一波强监管态势,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监管将呈趋严之势!
接下来,我们先看看通知的主要内容。
整治对象
(一) 保险公司;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三) 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三项重点任务
(一)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
(二)认真排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
(三)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
整治重点
(一)对于保险公司的整治重点:
1. 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套取费用;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2. 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 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 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 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6. 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7. 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二)对于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中介机构)的整治重点:
1.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3.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4.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5.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片面类比,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6.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向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三)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整治重点:
1. 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2. 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
3. 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4. 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5. 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代收保险费和转支付现象。
6. 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在显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7. 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限制保险机构如实、完整、及时地获取客户相关信息。
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4月-6月,各机构应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二)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7月-11月,各银保监局应在自查整改基础上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对象应涵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含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三类机构,务必做到覆盖广泛且重点突出。
(三)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中介部报送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各项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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