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比例赔付属于免责条款;通常地,比例赔付存在于不足额保险之中,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财产损失保险。
那么,在人身保险(本案中为意外险)条款中以“特别约定”方式约定比例赔付是否有效呢?本案甘肃省高院从保险合同可约定性及合同公平两个角度,间接地对此持肯定态度。
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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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天安财险高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向华宇建筑公司出具保险单,向华宇建筑公司承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保险,华宇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40786元。
投保单载明:投保人为华宇建筑公司,建工项目名称为高台县养老服务中心,施工总造价20393156.43元,施工面积12412.5㎡,其中,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投保总人数30人,每人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8月7日至同年12月8日止。投保单特别约定以书写方式对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造价及保险期限再次作以明确约定,其中第五条“出险时必须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若保单中建筑工程总造价或施工面积小于实际建筑工程总造价,保险人按比例赔付”。第六条“本工程追加工程款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同时增加相应保费,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承担保险责任,否则按承包时提供的工程总造价与实际总造价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华宇建筑公司在承建该项目时,将工程分为两个项目部并实行内部承包,其中陈某为高台华大养老中心、2号养老楼、2号养老公寓介助公寓项目负责人。
2015年9月5日,华宇建筑公司雇员李某在高台县养老服务中心2号介助养老公寓工地工作时,从二楼通风口处坠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该项目负责人陈某代表华宇建筑公司与死者李芳丈夫张某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书一份,除华宇建筑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再赔偿死者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所有经济损失68万元。
华宇建筑公司赔付后张某及其子女将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转让华宇建筑公司,华宇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李某身故保险金。
2.
>>双方争议<<
保险公司对出险事故进行了勘查后,根据华宇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认为华宇建筑公司未足额投保,按比例赔付华宇建筑公司死亡赔偿金25万元,医疗费5654元,共计赔付保险金255654元。
2016年1月10日,华宇建筑公司向高台县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足额给付保险金568541元,扣除已付255654元,华宇建筑公司自愿放弃保险公司未足额赔付医疗费限额,再向华宇建筑公司赔付2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华宇建筑公司提供的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是4694.27万元,但投保时提供的证据工程预算总价是2039.31万元,保险公司是依据预算总价出具的保险单,出险后,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时的工程总造价与实际工程造价比例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3.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高台县法院支持华宇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保险公司赔付华宇建筑公司25万元死亡赔偿金。
认为:分包人陈某以华宇建筑公司的名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分包人)陈某工程的施工造价、施工面积是明知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对陈某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询问和异议,也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保险公司以华宇建筑公司隐瞒工程造价未足额投保为由赔付李某保险金一半的辩解,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工程面积为12412.5㎡,工程造价为20393156.34元,陈某也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未投保的部分作为工程造价一并计算在投保范围之内,又以实际投保的比例支付保险金,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故对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
4.
>>二审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张掖市中院上诉。张掖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判决。
张掖市中院认为:从特约条款来看,华宇建筑公司投保的是整个高台县养老服务中心工程,并不是2号养老楼和2号养老介助公寓项目工程,该特别约定是华宇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于基本条款之外,双方协商特别约定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应更加明知了解条款的含义,保险公司再无需进行释明的之必要,保险公司已按特别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而华宇建筑公司并没有按特约条款履行义务,其要求赔偿的诉请与合同约定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5.
>>再审法院观点<<
华宇建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院驳回华宇公司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甘肃省高院认为:华宇公司提供的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总面积、总造价均与投保单约定不符。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享有按比例赔付保险金的权利。因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华宇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故华宇公司认为其承包工程又进行了内部承包,分为两个工程予以施工,其投保的仅为实际建筑工程的理由不能成立。否则,投保单中只对投保人数约定为30人,但具体姓名、性别、从事工种等均未约定,则华宇建筑公司在承建高台县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工程的两个项目部人员受到意外伤害,华宇建筑公司均可以依照投保单,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对天安保险公司明显不公。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此条法律规定实为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利,赋予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除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还可以与被保险人就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予以特别约定。当然,合同双方的约定,其效力及于投保人及保险人。
备注:
通过公开网络,案涉保险产品(天安备-意外[2014]主3号)涉及的条款如下:

保险人、法律人
壹壹法保执笔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