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是一起高速公路土建路基工程路段塌方事故,涉及“多因一果”下的保险范围和赔偿范围的认定、一次事故还是二次事故、重建变更费用增加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等问题,较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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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8月17日,核工业中南公司在安邦财险四川分公司处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四川雅安经石棉至泸沽段高速公路土建路基工程施工C2合同段(C2合同段),保险金额为3.1亿元,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起止期间从2007年8月18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1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合计126万元。
案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特别约定”:第3条以手书方式特别说明:涉及泥石流、隧道塌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万元或者每次事故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第4条以手书方式特别说明:地震赔偿金额为保险损失金额的60%,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万元或者每次事故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2008年3月14日,核工业中南公司承建的C2合同段麂子岗隧道右线YK17+565段发生塌方事故。2008年5月12日,5.12汶川地震发生,又再次扩大加剧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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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
(一)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
安邦财险四川分公司认为:两次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达两个月之久,且第一次事故主要原因是施工工艺不善,第二次事故的原因应当是汶川地震波及影响,事故发生原因不同,理应认为是两次事故,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分别计算两次免赔金额。
核工业中南公司认为:本案的事故是一次事故,即使3.14塌方因为地震原因扩大了损害范围,就事故发生规律而言,也不能把这两个因素截然分开,实际上也分不开。
四川省高院认为:案涉保险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造成,即既有地质原因,亦存在设计、施工工艺不善的原因,5.12地震又再次扩大加剧了损失...
综上,二审法院四川省高院间接认可本案为一次事故。
(二)案涉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约定:物质损失责任范围为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对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纠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安邦财险四川分公司认为:造成塌方事故系工程设计、监控量测不准确及施工问题所致,应免除其保险理赔责任。即使按原审法院对事故原因的定性分析,也是多因一果造成塌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按比例分摊责任。而设计施工问题、监测问题等是主要原因,因此,应由核工业中南公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免除安邦财险四川公司的主要赔偿责任。
核工业中南公司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四川省高院认为:双方对C2合同段麂子岗隧道发生塌方事故的事实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所发生事故原因及责任如何划分、如何负担有较大分歧。结合塌方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专家组和监理调查报告对坍方原因进行的分析、认定和处治意见,案涉麂子岗隧道工程发生坍方事故,系多种原因及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造成,属于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该事故应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安邦财险四川分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综上,二审法院四川省高院认为本案塌方事故系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重建变更增加的费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约定: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安邦财险四川分公司认为:结合投保单、保单及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本身损失,在保险标的出现保险赔付范围内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赔付保险标的(工程财产本身)的损失,而不包括重新制作保险标的发生的费用。
核工业中南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保险价值,因此,在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保险价值的情况下,应该以事故发生后重置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本次事故造成了动态工程隧道发生垮塌,直接造成原投入工程量发生灭失,同时为了将受损工程部分恢复到出险前状态,继续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必然直接产生相关的费用即本案处置费用。对于工程的灭失、必然的恢复费用、重新投入的工程量,皆为本次事故对本保单承保建筑工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保险责任约定。
四川省高院认为:通过对上述保险条款的综合理解,在确定支付赔偿款的情形下,重建变更增加的建安工程费用,应当不属本案保险赔偿范围。
(四)“多因一果”下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安邦财险四川分公司认为:设计施工问题、监测问题等是主要原因,因此,应由核工业中南公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免除安邦财险四川公司的主要赔偿责任。且本案构成两次事故:第一次应在500000和事故的10%之间,据实以高者为准,第二次应按照双方投保单对地震事故的特殊约定,对相应的隧道项目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内仅按60%进行赔付,且应绝对免赔500000元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扣除绝对免赔费额。
四川省高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根据有关专家组的意见,案涉保险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造成,即既有地质原因,亦存在设计、施工工艺不善的原因,5.12地震又再次扩大加剧了损失,但各种原因力的大小及其造成损害的程度,实难作出相对明确的区分。同时,在核工业中南公司提供的两次索赔报告均不能准确反映最终相关建安费用损失的情况下,其报告中关于麂子岗隧道垮塌前建安费为2081982元的损失数额,符合本案保险损失标的特征,能够作为本案保险赔偿计算基础。按照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特别约定”第3条关于涉及泥石流、隧道塌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000元或者每次事故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的约定,扣除免赔金额后,安邦财险四川公司应当向核工业中南公司赔付保险金为1581982元。
(五)案涉利息的计付问题?
安邦财险四川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保险金利息。
四川省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本案当事人对赔付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但安邦财险四川公司应当依约据实承担赔付责任的基本事实成立。安邦财险四川公司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未履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安邦财险公司自2008年11月10日开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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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是列明工地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因损失发生产生的相关费用。而对于因工程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和施工问题等人为原因导致工程损失或费用则属于免赔范围。
一、塌方两个月后的“5·12”地震扩大了塌方范围进一步扩大,由于特别约定中对塌方和地震造成损失约定适用不同的免赔额(率),而且认为为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将影响免赔次数,原被告双方引发争议,四川省高院并未直接回应这个问题,但从损失认定来看间接认可一次事故。
二、“多因一果”下的保险责任范围问题,从本案判决来看,导致本次高速公路土建路基工程路段塌方的原因既有天灾、也有人祸。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于塌方后和地震后,先后两次组织专家组调查编制《坍方处治设计》,其中记载了塌方原因,专家组指出,塌方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利的岩性和产状,加上冰雪融水和较大降雨下渗作用,从而加大围岩承重环和初期支护的压力。另外,“5.12”汶川大地震的影响使塌方范围进一步扩大,施工工序安排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项下,施工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监控量测未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出变形情况。四川省高院在认定事故原因是并未提及施工不规范的问题,有所遗漏。
三、重建变更增加费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问题。或许是由于地质构造缺陷,塌方处治设计重建方案费用大幅增加(约为变更前的4倍)。不过由于保险条款的明确约定,重建增加的费用并未纳入赔偿范围。
四、“多因一果”下的损失确定问题,四川省高院认可事故有自然灾害原因也有人为原因,从判决内容推测倾向自然灾害是核心原因,而且属于一次事故,因此直接按照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特别约定”第3条关于涉及隧道塌方的条款扣除免赔。
作者简介
壹壹法保创始人
专注非车财险和人寿保险争议解决、并购重组、股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