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3号)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基本情况、营销模式、相关机构(含技术支持、客户服务机构)合作情况、网络安全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故障情况、合规经营和外部合规审计情况等。保险机构总经理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上述规定,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情况经营报告。那么,报告内容中要求的“外部合规审计情况”,应该如何理解?以下是银保监会官网留言选登栏中的两次答复,报告时间将近,供大家了解。
【问】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十四条保险机构上报互联网经营报告内容,其中一项为外部合规审计情况,是指公司内部独立业务经营的内部审计,还是公司外部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是两者任一均可?
【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外部合规审计是指公司外部聘请的社会审计事务机构进行的审计。
【问】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13号令),保险公司需要报送“外部合规审计报告”。1.外部聘请的社会审计事务机构是否有资质上的要求?(比如是否只能为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尚无此强制性规定) 2.针对成果文件是否有强制性规定(是否为第三方出个合规审计报告即可)
【答】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保险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每年的外部合规审计情况。外部合规审计是指公司外部聘请的社会审计事务机构进行的审计,外部合规审计既可以是专项审计,也可以是综合性审计的一部分。社会审计事务机构应达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出具的外部合规审计情况报告应涵盖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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