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险
早在今年2月25日的银保监会某发布会上,保险业累计已经捐赠总计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
保险,不是想赠就能赠;赠险,实际是赠(免)保费。
商业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转移安排。“一人为众,众人为一”,投保群体通过购买保险聚拢保费、形成资金池,发生保险事故后从池中取出保险金,这是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风险管理机构,依托大数法则确定保险费率,收取保费放自己口袋,负有赔付保险金的债务和义务,承担刚性兑付,这是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
所谓的赠险,就是保险公司免费送给投保人保险,投保人无需交保费,就能获得理赔保障。也就是说,所谓赠险,只能是保险公司赠。如果是保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代缴保费,不是赠险;保险公司给员工买自家保险,这是一种自我交易,也不是赠险。
为什么要限制保险公司赠险?一是,为了保护投保群体中其他投保人的利益,本来是风险分担,如果任由一部分人免交保费,这种“蹭”会损害已交保费的投保群体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保险业的良性竞争与行业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要承担刚兑义务的,如果允许“随意”赠险,恶性的价格战必将“杀敌一千,自损八百”,资金池容量是有限的,如果注水少、出水多,赔付就会出现危机,最终损害的还是行业和保民的利益。
那为什么不完全禁止赠险呢?适度的赠险是有价值的。一是,通过赠险获客促销,保险公司可以扩容资金池,增强抵抗风险能力;二是,“免费体验”,对人们的保险意识养成也是有帮助的;三是,保险公司愿意让利于消费者,完全禁止也不是很妥;四是,对于公益赠险,比如本次突发的疫情,保险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要支持的。
保险不是谁都可以赠,想赠什么险就赠什么险。
如上面所言,允许适度赠险,但不能违背商业保险的基本原理,不能伤害到其他投保群体的利益,把自己赠垮了也要不得。目前我国监管仅有针对人身险公司的赠险规定,且仅限于赠送意外险和健康险,除了公益赠险外,对赠险的纯风险保费也是有限制的。
那么,财险公司能不能赠险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如果是符合场景的赠送一些短期意健险,应该也是合规的。举个例子,如果是一家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公司附带赠送百万医疗的话,一个是企业财险,一个是个人健康,靠不上、挂不住,这个场景就有些不妥,倾向认为存在合规风险。
本次疫情后,监管发文鼓励险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人身险公司向医护人员等赠险,并突破险种限制,以提供前线医护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发生意外等风险保障,这应该算是“特事特办”。
意外和明天,不知道哪一个先来。此意外非彼意外。
朴素的理解,意外是指意料之外、料想不到的事件。在不同的语境中,意外有着不同的含义。即使在保险领域,不同的险种之间,条款中对意外的定义有所不同。企财险中,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在意外险条款中,对意外事故的定义又有不同。
意外险,扩展新冠肺炎感染责任的疑惑。
本次新冠病毒肺炎是一种新型传染病,突破了原有意外险和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由于缺乏历史数据,监管禁止销售新冠肺炎单病种产品。那么保险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将新冠肺炎感染纳入保险保障,扩展现有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无疑是唯一的选择。
保费相对较低、保民受众范围广的意外险,成为了责任扩展产品的最优选,监管也发文予以支持。意外险的”旧瓶“能否装上新冠肺炎的”新毒“?新冠肺炎是否属于意外?当前二元式险种类型的划分与界定,是不是需要重新审视一下?我们对意外险的理解,保险法和监管是不是有待规范一下?
首先,从合规性上来讲,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从该规定来看,意外险不只是保障”意外事故“,还保障”其他事故“。退一步讲,即使没有该规定,疫情后监管也发文明确意外险可以扩展新冠肺炎,相当于突破了原来的监管框架,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从当前险种的类型界分上,可能有待重新审视一下。当前我国保险法和监管都是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划分不同的险种。从大类上,基于保障人的生命、健康还是财产、财产性权益/责任的不同,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中,意外险产品保障意外风险,健康险产品保障健康和生命风险,寿险产品保障人寿风险。换言之,各自有各自的领地。现有产品结构来看,如果在意外险中拓展一种传染病风险,是否合适、能否匹配?当然,反过来想,被感染了传染病,就一定不属于意外事故。本次疫情也帮助我们反思,尽管科学在发展进步,但随之增加的也是更多的未知和不确定性,目前保险险种的二分法或多元论的划分,是否有完善的空间,是不是也需要重新审视一下。
再次,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意外险中的意外事故,个人觉得还要具体案件具体看,也需要结合权威科学的医学论证具体的传染机理。首先,对于明确传染病免责的意外险,答案可能比较明确。但对于没有该等除外条款的意外险来说,需要结合各家条款进行个案判断。大的方面,可能要看感染时间,是严控前还是严控后,当然,无症状感染者的增加,会使得判断进一步复杂化。然后,尽管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目前在国内得到了控制,但仍继续在全球蔓延,目前仍然没有权威完全了解它的传播机理,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意外险的意外事故,目前下结论可能还为时尚早。
最后,与国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不同,我国的意外险条款的意外事故定义中多有”非疾病性“的描述,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人可能将”非疾病性“理解为不包括身患疾病,进而认为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个人觉得这可能是一种”二分法’的思维模式。当然也不能说这种思维不对,因为不排除开发者也可能持有这种思维。有人认为,这里的“非疾病性”是指非因自身内发的或者遗传的疾病,属于“外来性”的应有之义。个人倾向后一种观点,尽管新馆肺炎属于一种传染性疾病,但是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实际是一种结果性的状态,至于为什么会感染,才是“意外事故”的认定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原因结果化。
综上,本次疫情也是一个思考和反思的契机,意外和不确定性的确越来越普遍。而与之对比的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不统一。建议监管统一意外的定义、保险法增加意外保险的规定,减少矛盾和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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