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
本文对近年来保监部门保险资金运用类公开通报、行政处罚案例中的问题进行汇集、梳理,归纳36个案例,并随附相关监管规定,供大家参考。
考虑通报/处罚当时的部分监管规定已失效、被取代,本文已结合现行有效规定进行调整。考虑问题涉及规定较多,如有错误或适用不当,请予指正,方便持续完善。
目录
0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管理不规范
02 股票投资执行控制不严格
03 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或者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04 投资决策机制不完善
05 委托投资不规范
06 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不规范
07 违规开展通道业务
08 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09 投资人团队不足
10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和重大风险事件的监管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
11 超限额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
12 超限额投资单一资产
13 委托投资资产未签订银行托管协议
14 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
15 未按规定向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
16 未按规定开展投后管理
17 开展股权投资不符合偿付能力要求
18 股权投资运作不规范
19 投资管理部门未保持独立
01 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
02 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质押
03 违规对外拆借资金
04 违规开展不动产投资
05 违规开展股权投资
06 违规投资金融产品
07 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
08 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09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
10 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
11 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
12 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要求开展股票投资
13 银行协议存款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
14 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
15 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
16 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
17 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
1 通报案例篇
0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管理不规范
1.内部评审程序不清晰。保险公司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评审审批流程缺少制度规定,审批流程及标准不统一。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之前未完成正式内部信用评级报告。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关金融产品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负债特性、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确定投资品种和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
2.法律风险管理薄弱。对保险公司投资的多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内部或外部专业律师未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十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
3.存在应报告未报告事项。公司投资的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监管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形,公司未在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中国保监会报告。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十五、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一)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二)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三)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四)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五)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银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作出相应调整。
02 股票投资执行控制不严格
1.集中交易室管理薄弱。公司集中交易室门禁管理松散,未安装监控设备,其他人可以随意进入。交易人员移动通信工具未实现集中保管。
2.投资交易信息管理不严格。公司未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程序变更管理流程,未建立对变更管理控制的监控流程;估值系统未按公司投资交易系统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密码,实际密码策略薄弱。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保监发〔2015〕114号)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二)交易指令的接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权益投资的交易权限;(三)设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门禁管理,未经批准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安装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对交易室固定电话、网络通信等实施交易时间内监控,交易机设置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以隔离投资决策与执行;(四)对交易员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询价等关键环节,交易员不得将与投资相关资料带出交易室。
03 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或者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上述内部稽核和年度审计的结果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04 投资决策机制不完善
部分重要投资决策没有书面记录,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通过邮件形式同意多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未形成正式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保监发〔2015〕114号)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重要决策的充分依据:(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如建立债券备选库、股票备选库、基金备选库等,并建立相应的入库标准;(二)确定重要投资决策的决策层级,确保重要投资决策经过集体决策,确保决策人决策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三)对于不同的投资品种和决策事项,公司应当明确不同投资品种决策的必备要件;(四)明确重要投资决策必须留下相关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最终投资决议等,确保投资决策所依据的材料均经过审慎考虑,并由决策人在最终投资决议上确认;(五)实现决策流程的信息化和自动化,通过信息系统手段实现投资决策流程、次序的自动控制;(六)保证决策记录的完整性。
05 委托投资不规范
公司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对多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下达投资指令,自主决定投资品种和规模、开展实质性风险评估,并与受托方签署投资风险提示函和承诺函,声明承担委托投资项目的风险,形成事实上的“假委托”投资业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或者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五)其他违法行为。
06 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不规范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未按照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长期低于议事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未针对银行存款投资建立日常询价制度和询价记录,未制定交易对手管理和存款产品选择的制度以及交易对手备选库;资产配置政策不完善,未设置资产配置管理专职岗位;未定期评估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等。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银行存款》(保监发〔2015〕114号)
第十条 保险机构的存款投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的询价机制,根据自身投资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跟踪掌握存款市场的信息。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十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岗位,根据授权提出资产配置政策和调整建议,协调并执行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
总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元的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拥有5名具有资产配置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07 违规开展通道业务
《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98号)
第三条 清理规范期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
08 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1.让渡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职责
公司为部分产品的外部投资顾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和投资经理账号,由其远程登录公司的投资管理系统,直接下达投资指令买卖股票,形成实质上的转委托。
《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二)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三)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四)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五)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六)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公司受托管理第三方保险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为部分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和投资经理账号,由其远程登录公司的投资管理系统,直接下达投资指令买卖股票。
公司受托管理第三方保险资金进行金融产品投资,部分业务按照不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要求,投资于其事先选定的信托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投资指引和本办法规定,清晰制定投资说明书,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二)持续评估、分析、监控和核查保险资金的划拨、投资、交易等行为,确保保险资金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得到公平对待;(三)依法保守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秘密;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受托资金配置状况、价格波动、交易记录、绩效归因、风险合规及投资人员变动等信息,为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四)对不同保险公司和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进行分账和分类管理。
3.公司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与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未能持续达到监管要求。
《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45号)
七、对于每一项投资管理能力,保险机构均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其中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管理要求等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执行。
09 投资人团队不足
《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45号)
附件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二、专业队伍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熟悉股票投资业务、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专业人员。
(一)专业人员数量
1.股票投资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投资经理不少于3人,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交易人员不少于2人,风控人员不少于1人,清算人员不少于1人;
2.股票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应当根据股票投资规模情况合理增加投资经理、研究和交易、风控和清算等业务人员配置。其中,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和交易人员等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12人,并须明确主要研究人员。
附件3: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二、专业队伍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配备熟悉股权投资业务、具备股权投资能力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专职投后管理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所投资标的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10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和重大风险事件的监管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
第三十九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报告:(一)重大关联交易;(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逐笔披露以下内容:(一)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包括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审议的方式和过程;(六)银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 超限额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一)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二)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三)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四)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12 超限额投资单一资产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三、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
(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
九、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13 委托投资资产未签订银行托管协议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4 资金运用制度不健全
未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资金运用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未制定关于控制各类保险资产投资比例的制度,也未就投后管理工作制定系统的或者专门的管理制度。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15 未按规定向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六、监督管理 (四)关于信息登记 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应当于实际支付投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投资合同及产品信息,产品信息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发行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增信措施、基础资产等内容。
16 未按规定开展投后管理
未按监管规定强化投后管理,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后管理档案仅为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托受托人提供的季报、年报形成的制式报告,内容流于形式,要素不全。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除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规划和发展企业协同效应,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选聘熟悉行业运作、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资源、重组债务、优化股权、推动上市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投资项目,负责与企业管理团队沟通,审查企业财务和运营业绩,要求所投企业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掌握运营过程和重大决策事项,撰写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投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者尽职调查;
(三)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要求投资机构采取不限于本条规定的措施,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目标。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十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17 开展股权投资不符合偿付能力要求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
一、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二)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以上(含此数,下同)但不足1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三)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以上但不足2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四)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以上但不足2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五)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0%以上但不足30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5%;(六)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00%以上但不足350%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七)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50%以上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5%。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三、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一)人身保险公司上季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二)最近一年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四)具有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五)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银保监会处罚;(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股权投资运作不规范
在开展个别项目的直接股权投资时,未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及合规评估。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
第十八条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间接投资股权,应当对投资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及其发行的投资基金进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投资基金评估,应当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间接投资股权,还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或者依据协议约定,提供有关论证报告或者尽职调查报告。
19 投资管理部门未保持独立
投资管理部未正式任命负责人,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兼任部门负责人,投资管理运作未能遵循独立性原则。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5〕114号)附件1《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
独立性原则。保险机构参与资金运用和管理的所有总分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处罚案例篇
01 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
保险公司违规批准其分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评价和处罚:《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同以下16个案例评价和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再赘述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02 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并将部分存款质押
保险公司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两家银行存款,并将在其中一家银行的存款进行质押,为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
第七 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03 违规对外拆借资金
保险公司先后以设备预付款、投资项目款等多种名义变相对外拆借资金。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12笔,先后分9笔收回出借款项,并收取相关利息。
04 违规开展不动产投资
保险公司先后与上海、浙江等6家房地产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述投资项目未经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部分所投项目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房产证,同时部分项目未按照规定向监管报告,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05 违规开展股权投资
保险公司与某产业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该公司转让的3家企业股权。上述投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受让的企业股权不符合保险资金允许投资的企业股权范围,且未按照规定向监管报告,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06违规投资金融产品
保险公司购买基金子公司发行的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投资系购买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的政策范围,违反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07 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
保险公司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08 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保险公司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09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监管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10 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
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11 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保险公司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12 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要求开展股票投资
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要求开展股票投资,股票投资交易笔数2480笔,股票平均持有期73天,其中9月下旬至11月上旬短期炒作相关股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3 银行协议存款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
保险公司在某银行办理协议存款,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三)执行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四)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五)其他相关职责。
14 在不符合监管规定资质的银行存款
保险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15 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
保险公司向某地产公司收购其四个项目子公司100%的股权,并约定由保险公司向项目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融资规模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15%、52.16%、56.48%和48.37%,不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二项第4条关于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的监管规定。
16 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
保险公司将约定用途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工程建设款款项,部分用于经济联合社项目竞拍保证金。保险公司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未详细核查资金用途,未能有效防范和纠正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情况。保险资金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不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期间未严格履行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一)投资机构符合第九条规定;(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三)基础资产或者投资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四)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五)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后续管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流动性及清算安排;(六)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七)具有登记或者簿记安排,能够满足市场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需要;(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应当对该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基础资产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及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分析评估。持有产品期间,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严格履行职责,有效防范风险,维护投资人权益。
17 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
保险公司未针对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未就投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归还事项与有关各方签订明确协议,也未就推动款项回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第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三项第1条的规定。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其他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及稽核规定,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和他项交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投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投资该公司所投资股权或不动产项目。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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