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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整理:75个典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问题 | 保险产品专题

万字整理:75个典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问题 | 保险产品专题 燕梳合规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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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附相关法律、监管规定,方便了解问题的合规要求

编辑 | Eric

导言

合规工作,始于细节,关乎长远。

这是我们十一假期间,结合监管处罚/通报,梳理的第二篇专题文章(第一篇见万字整理:36个保险资金运用类监管通报、处罚问题 | 险资运用专题)

近几年来,监管持续加强对人身险产品的监管,陆续下发文件、进行产品监管检查,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我们结合八次问题产品监管通报,对近年来通报的高频、典型产品问题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划分5大类、32个问题类型和75个实例,并尽可能地检索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监管规定,一并随附其后,方便了解问题的违规和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目录

1 产品责任设计问题

01 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名称不符

02 免责约定不符合常理

03 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

04 产品设计异化

05 产品保障弱化

06 产品设计雷同

07 产品设计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2 条款表述问题

01 条款表述前后不一

02 条款表述不清

03 条款表述不规范

04 条款设计表述不利于消费者理解

05 条款约定与法规不符

06 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同时/或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

07 条款约定不合理/不完整,存在误导风险或侵害消费者权益

08 医疗处方审核约定不合理

09 条款中理赔材料要求不合理


3 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

01 异化产品形态,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

02 交费期设计不合理,存在假期交风险

03 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存在较大利率风险

04 健康服务费用占比超过监管规定

05 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

06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符

07 产品保额虚高,缺乏定价基础

08 风险分类指标违规,健康保险产品基于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定价

09 费率厘定不合理,风险分类存在问题

10 精算报告中的利润测试不全面


4 产品报备材料问题

01 将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报送

02 漏报、少报材料

03 报送不相关的材料

04 报送内容不全

05 报送内容错误

06 报送方式不规范


5 其他问题



1 产品责任设计问题

01 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名称不符

例1,某疾病保险产品以急性病发生且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十一条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标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2,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例3,某年金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只有年金选择权,或要求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予以给付。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九条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例4,某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第十三条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以包含全残责任……

例5,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

例6,某护理保险,身故责任未明确限定为疾病身故,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十四条 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例7,某医疗保险,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与医疗保险定义不符。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条款与产品名称不一致,或混淆疾病名称。例,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仅含“恶性肿瘤-重度”,与产品名称不符;某医疗保险,条款中混淆“恶性肿瘤”和“恶性肿瘤-重度”。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上述疾病(指“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等)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02 免责约定不符合常理

例8,某护理保险,条款中约定对细菌或病毒感染引发的保险事故免责。

03 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

例9,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使产品的个别不同交费年期的年交费率调整为一致水平,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04 产品设计异化

例10,某护理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设计为万能型,且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脱离风险保障本源;

例11,某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异化,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

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并坚持以下原则:……(三)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三条 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例12,年金保险产品生存保险金给付不符合监管要求,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

三、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十条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例13,某终身寿险,产品可灵活减保,且无比例限制,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05 产品保障弱化

例14,护理保险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

例15,年金保险产品既无保障功能也无储蓄功能。

06 产品设计雷同

例16,报送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

07 产品设计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例17,某万能型终身寿险,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但备案材料中并未说明其具备万能险按日结算的账户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2 条款表述问题

01 条款表述前后不一

例18,阅读指引中案例演示的保障内容/精算报告内容与实际条款约定不一致,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例19,某定期寿险产品条款首页举例中两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的赔付情况与条款保险责任描述不一致。

例20,某医疗保险产品精算报告投保年龄限制与条款约定不一致。

02 条款表述不清

例21,条款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选权利表述不清,如减保权、续保权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下列责任:(一)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三)具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条款符合《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03 条款表述不规范

例22,部分公司产品条款中受益人表述为除另有约定外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

《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例23,某医疗保险,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

例24,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例25,某医疗意外保险,条款中关于不保证续保的表述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导隐患。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意外保险等。

04 条款设计表述不利于消费者理解

例26,条款中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受损的表述过于分散,不利于消费者充分了解知悉。

例27,条款中存在较多法律法规的原文引用,文字冗长,消费者不愿看、看不懂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例28,某医疗保险,条款中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直接引用相关监管规定,存在误导消费者隐患。

例29,某医疗保险,条款中的健康优选因子存在混淆费率确定因素与费率浮动的风险。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下列责任:……(二)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

05 条款约定与法规不符

例30,某疾病保险,免责条款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情形下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对象约定不符合《保险法》要求。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例31,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32,部分公司在条款中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

06 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同时/或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

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例33,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

四、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一)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应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等进行评估审查,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提示,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

07 条款约定不合理/不完整,存在误导风险或侵害消费者权益

例34,某意外伤害保险,续保流程不合理,存在误导风险。

例35,某医疗保险,续保申请方式等内容缺失。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下列责任:(一)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08 医疗处方审核约定不合理

例36,某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处方审核主体为第三方服务商,而非保险机构,未明确列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审核责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监督被保险人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09 条款中理赔材料要求不合理

例37,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

例38,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

例39,人寿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身故保险金申请除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3 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

01 异化产品形态,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

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异化产品形态,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

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例40,某终身寿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退保假设不合理,个别产品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例41,某终身寿险产品前5年退保率假设超过60%。例,某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超过70%。

存在产品组合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例42,某附加两全保险,费率和现价计算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

二、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下列人身保险产品:(一)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身故风险的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

《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28号)

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02 交费期设计不合理,存在假期交风险

例43,长期保险产品交费期设计为2年交,存在假期交风险。

交费期设计不科学。例44,某两全保险,存在2年期交费情形。

03 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存在较大利率风险

长期保险产品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严重偏离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

例45,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

例46,某分红两全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7%,存在较大利率风险隐患。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下列责任:……(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精算规定;……(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93号)

三、……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04 健康服务费用占比超过监管规定

例47,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段健康管理服务成本超过保费10%,与监管规定要求不符。

注:现行规定已调整为20%。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五十七条 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3号)

(五)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的,其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其定价依据。

05 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

例48,某医疗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中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分别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三)中国保监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例49,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06 精算报告中关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符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四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07 产品保额虚高,缺乏定价基础

例50,特定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保额虚高、缺乏定价基础。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3号)

第四十六条 ……产品开发应具备定价基础,符合精算原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

四、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08 风险分类指标违规,健康保险产品基于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定价

例51,某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

第十七条 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其他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进行区别定价。

09 费率厘定不合理,风险分类存在问题

例52,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为保障糖尿病并发症,但对身体健康者和糖尿病患者使用统一费率。

例53,某医疗保险,0-50岁使用统一费率。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下列责任:……(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10 精算报告中的利润测试不全面

例54,某年金保险、某终身寿险和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假设未体现相关业务结构假设数据。

例55,某疾病保险,利润测试只选取单个模型点,未考虑业务结构影响。


4 产品报备材料问题

01 将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报送

例56,报送备案的某养老年金险保险(万能型)最低保证利率为3.5%,突破备案产品监管规定上限。

《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19号)

五、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02 漏报、少报材料

例57,某两全保险未报送产品费率表;

例58,某疾病保险未报送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例59,某疾病保险,产品变更涉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调整,但备案报送材料中缺少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分别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一)具有现金价值的,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三)中国保监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03 报送不相关的材料

例60,某健康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

04 报送内容不全

例61,个别产品无法律责任人或总精算师签字;

例62,签字法律责任人不符合资质。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具总精算师声明书,并签署相关的精算报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四)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五)具有5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其中包括三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的法律从业经验;(六)过去3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七)未受过刑事处罚;(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63,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无对应的保证续保费率。

被保险人年龄是重要风险分类指标,应当涵盖完整的年龄/年龄段。

例64,某分红保险产品未在费改信息表中提供核心偿付能力数据;

例65,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例66,某重大疾病保险,费改信息表中近5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未更新;

例67,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

四、保险公司报送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如果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超过2.5%的,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费率政策改革产品信息表》。

05 报送内容错误

例68,某疾病保险,产品参数调整办法中相关产品名称有误;

例69,某医疗保险,产品备案系统报送的产品名称与条款名称不一致;

例70,某医疗保险,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中所列举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列表与实际提交材料种类不一致。

例71,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06 报送方式不规范

例72,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应通过产品备案系统报送产品信息。


5 其他问题

01 部分公司产品备案后无销量

不论是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产品计划,或者是消费者不认可所导致的,均表明公司产品策略不清晰,产品管理存在漏洞,产品开发效能低下,同时也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

02 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宣传“两张皮”

在产品销售环节夸大产品责任和功能。例74,某医疗保险产品,公司营销渠道公众号在相关宣传文案中存在贬低国家医保政策的表述,影响恶劣。

在产品停售环节缺乏必要的产品停售全流程管控。例75,一年前即已停止销售的某产品,被媒体报道仍有相关产品宣传介绍,显示为可购买状态,公司对产品销售宣传行为的管控存在明显疏漏。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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