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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保监局】2021年前三季度保险业监管政策要点回顾 | 地方政策专题

【上海银保监局】2021年前三季度保险业监管政策要点回顾 | 地方政策专题 燕梳合规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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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包括政策适用主体、政策背景、政策要点等内容。

编辑 | Eric

导言

合规管理工作,重要的一环是监管政策的制度内化和执行,而本项工作的前提又是对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理解。

近两年,先后实施的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险公司监管主体改革,银保监会和地方银保监局的政策较多为此,适时梳理和回顾地方监管政策,特推出地方政策专题,供大家了解,助力业务合规开展

本期推出上海银保监局2021年前三季度监管政策,包括政策发布时间、政策适用主体(保险业)、政策背景、政策要点等内容。


政策目录

1.《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2.《上海银保监局指定内审工作管理办法》

3.《上海口岸2021年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

4.《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推动上海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6.《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

1.《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沪银保监通〔2020〕48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54262&itemId=1021

发布时间:2020-12-30

适用主体: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但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已经适用的范围除外

政策背景:近年来,上海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原因。对原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能够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政策要点:《通知》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即录音录像)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适当简化流程优化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通知》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将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扩大至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二是录制内容增加销售人员对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的量化说明、投保人经销售人员询问作出是否已如实告知的答复、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信息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三是前置消保审查,要求保险公司消保部门事先审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完善全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四是鼓励新技术运用,积极推进语音播报、远程“双录”等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使用,并提出相应的合规要求,且远程“双录”不得违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等有关监管要求。五是统一“双录”用语,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双录”基本用语示例,保险公司在基本用语示例的基础上制定销售用语,并提供保险中介机构一体适用,促进消费者通过各渠道购买保险时获得相对一致的客户体验。

 

2.《上海银保监局指定内审工作管理办法》-京银保监发〔2021〕87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86445&itemId=998

发布时间:2021-04-16

保险业适用主体:适用于上海银保监局依法监管的保险机构

政策背景:内部审计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工作中可以借助的重要力量。监管部门在必要时指定内审部门对特定领域实施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不仅有助于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也有助于传导监管压力,提升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

政策要点:《办法》严格依照上位法规定,总结辖内监管实践,明确指定内审工作职责,规范指定内审工作程序,细化监管部门对指定内审的质量控制机制,从制度上保障辖内指定内审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项目发起、审计流程、审计处理、评估管理和附则。《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强调实施指定内审的审计部门应符合独立性要求。指定实施审计的内审部门位于辖区外的,辖内机构应及时与相关内审部门沟通,积极寻求内审部门的支持。二是区分年度和临时指定内审项目两种类型。年度指定内审项目由上海银保监局每年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对辖内机构风险研判综合确定;临时指定内审项目是上海银保监局为应对突发状况在必要时临时开展的指定内审项目。二者适用场景不同,功能互为补充。三是规范指定内审项目流程。强调内审部门应在检查前、检查中和报告出具前与上海银保监局发起该指定内审项目的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同时对内审检查组人员构成、指定内审方案报送、整改和问责情况报送及项目资料归档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鼓励提升指定内审项目质效。明确指定内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机构自行处理,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但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情形的,上海银保监局将在法定权限内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五是建立对指定内审的评估管理机制。将指定内审工作情况纳入辖内法人机构监管评级,并作为监管检查立项考量因素,对于应查未查、迟报、瞒报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3.《上海口岸2021年深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改革若干措施》-沪商自贸〔2021〕40号

https://sww.sh.gov.cn/zxxxgk/20210302/27cc9aae121549aa9744789d177a3d6c.html

发布时间:2021-03-02

保险业适用主体:主要适用于上海银保监局依法监管的财产保险机构

政策背景: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持续优化上海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进一步降本增效。

政策要点:推广关税保证保险、自报自缴、汇总征税和电子支付政策覆盖面,加快通关速度,提升通关效率。深化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服务功能,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投保覆盖率,丰富进出口企业在线融资类产品,扩展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扩大“信保+担保”融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由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及其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担保支持。完善政府、信保及商协会合作机制,中信保上海分公司进一步加大承保力度,对有需求的订单、有潜力的企业做到应保尽保。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在贸易真实性无疑点前提下,重点核实贸易背景及债权金额,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先行启动定损核赔程序。

 

4.《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暂行办法》-沪银保监通〔2021〕26号

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86474&itemId=995

发布时间:2021-05-27

适用主体: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政策背景:合规管理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强化上海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实现辖内各类保险机构合规管理要求的全覆盖,积极助力“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合规管理示范区”建设。

政策要点:《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合规管理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机构和人员义务等;二是明确合规管理的职责、部门岗位人员、权利、条件等,对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对合规管理部门、岗位、人员的设置与配备提出分类要求,规定了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享有的权利和独立性要求;三是明确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对合规管理三道防线、合规政策、制度建设、风险防控、合规报告、合规审核、合规调查、考核与问责、合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明确合规管理外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对合规管理的分类指导、监督方式、年度合规报告、违规责任等作了规定;五是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实施起始时间。

本次出台的《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明确规制要求,在国内首个建立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制度,补齐制度短板;二是机构分类施策,设置人员和业务两条标准,据以对机构进行区分,进而对号入座,分类提出合规管理要求;三是履责弹性要求,结合中介机构特点,按照是否具备内审职能的情况明确建立二道或三道防线的制度安排。

 

5.《关于推动上海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989391&itemId=998

发布时间:2021-06-09

适用主体: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

政策背景: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上海财产保险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进一步提升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质效

政策要点:《实施意见》强调,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动力,扩大高水平开放,抢先抓住上海重大改革机遇,勇于承担探路破局使命,努力成为全国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先锋高地。《实施意见》提出,到2023年,上海将形成产品丰富、功能完备、治理科学、竞争有序的财产保险市场体系,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主要指标率先达到或接近国际市场先进水平。预计上海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增长率超过9%,保险密度超过3000元,保险深度达到1.6%。

《实施意见》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聚焦上海“十四五”重点发展领域。《实施意见》结合上海市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相关内容,立足上海发展大局,聚焦“五个中心”建设、三大产业“上海方案”、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一带一路”、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人民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和上海重要任务,详细阐述了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发展方向和举措。二是突出上海财险业探路破局、创新升级的定位。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意见》就财险业的作用创新性地提出具体构想和解决思路,包括推进绿色保险应对气候变化,探索气象指数保险在城市气候巨灾管理、生态农业、支持新能源企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利用保险科技手段加强网络安全等新兴领域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探索推出集成电路保险新品种和服务新模式;提升对新兴科技产业、创新科技项目、科创企业的全流程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保险服务网络等。三是强调市场主体及监管部门的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监管科技创新,加强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公司依托科技赋能,重构保险价值链,不断积累包括数据管理在内的核心技术和能力,从传统的财务补偿向“保险+风控+服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专家转型等

 

6.《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

http://www.cbirc.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010884&itemId=995

发布时间:2021-09-30

保险业适用主体:辖内各保险机构

政策背景:进一步发挥信托财产查询在明确财产权利状况、降低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本市内开展涉及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等两项信托财产查询试点

政策要点:《意见》要求,各机构应通过中国信登“投资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各机构查询信托财产应基于真实业务需求,并获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同意。同时,应严格限定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的知悉人员范围,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泄露信托财产查询结果或将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用于不正当目的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各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工作,制订完善相关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和工作事项衔接,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信托财产查询业务。


近期本专题往期文章:

1.北京银保监局前三季度保险业监管政策要点回顾 | 地方政策专题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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