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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费用率回溯工作的八点理解 |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解析系列之(七)

关于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费用率回溯工作的八点理解 |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解析系列之(七) 燕梳合规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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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系列之十三

编辑 | Eric




作者介绍



陈劲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律师,专注于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与合规事务,包括保险业合规与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保险机构设立与并购、保险业数据合规、反欺诈、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等。



导言

昨天(2021年11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08号文)的配套细化规则,我们本文将综合108号文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就费用率及费用率回溯谈几点个人理解。鉴于本文多涉精算和财务问题,请以保险公司精算和财务专业意见为准。


1.费用率回溯指标的计算
按照《通知》,我们理解费用率回溯指标Rk=(实际经营情况中产生的费用/产品费用率厘定时所使用的定价假设的可用费用)-1
【理由:按照《通知》,Rk=(实际经营情况/精算假设k)-1,而费用率回溯中,精算假设k是指产品费用率厘定时所使用的定价假设的可用费用。可见,精算假设k是数值而非比值,对应的实际经营情况中产生的费用也应当是数值而非比值(实际费用率)】
注意,这里回溯指标是变化率而非差额关系。
2.实际经营中产生的费用的计算
实际经营中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时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公司实际经营中)应分摊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中的费用
简言之,以及实际费用=直接费用+分摊费用(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中介手续费+营销宣传费用+……
分摊费用=渠道分摊的费用+后援团队分摊的费用+……(包括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以下简称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
3.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的理解
按照13号令,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合作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按照108号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客户服务人员的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按照《通知》,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不得与保单规模、保单件数等经营指标绩效指标挂钩。
我们理解,这里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既包括保险公司因运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中自身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比如所属机构客服人员薪资),也包括运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中委托其他合作机构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综上来看,该等费用均不得与经营绩效指标挂钩,亦即不得以技术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支付中介费。
此外,《通知》规定,费用率回溯中,须说明公司实际经营中间接费用分摊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中的方法,并论证分摊方法的合理性。
4.营销费用的理解
如我们此前文中分析,我们理解,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所属从业人员转发产品投保链接进行营销宣传的,不得与保费挂钩。类推之,稳妥地,互联网平台提供营销宣传,应也不得与保费挂钩。
5.108号文第(十)条精算报告里中介费用率的理解
108号文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上述规定针对的精算报告中的中介费用率,我们理解是指定价假设,而非指实际经营中产生的中介费用(率);中介费用率属于直接费用,项下也不应列支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这类间接费用。
6.销售费用下列支信息技术服务费的理解
关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费用项下是可以按照如实列支、合理分摊的原则确认必要的信息技术服务费用的”的说法。
我们理解,这里的销售费用应该是指实际经营中产生的销售费用,应该包括实际经营中产生的中介费用等直接费用,和以间接费用分摊的技术服务费(对应到《通知》“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这里的销售费用不是精算报告中的中介费用(率)。
7.不同费用率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下主动措施的理解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进行包括费用率回溯在内的定价回溯,费用率回溯指标偏差程度在[10%,30%)之间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予以关注;费用率回溯指标偏差程度在[30%,50%)之间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予以调整改进;费用率回溯指标偏差程度在[50%,+∞)之间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予以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年度回溯发现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实际经营与定价假设偏差程度大于等于50%的,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主动报告,并提交指标异动原因分析及合理性评估报告;同时,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在相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页面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情况,公开披露指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首页,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标识“本产品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并披露回溯指标名称、偏离定价幅度及其原因。
据此来看,费用率回溯指标偏差程度小于10%的,应属于无需关注的可接受偏差内。而对于偏差程度大于等于50%的,除了面临监管的监管程序外,还可能面临涉案产品消费者的维权压力。
8.保险公司回溯后的监管程序
108号文第十九条规定,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保险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回溯数据不真实、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照第(十八)条规则予以处理外,银保监会还将向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同时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自本通知印发后第二个季度开始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银保监会指定行业组织协助实施相关工作。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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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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