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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2】人身保险产品典型问题10次通报汇总|燕梳合规

【2019-2022】人身保险产品典型问题10次通报汇总|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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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ric
引言
INTRODUCTION

2018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并开出52条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其后,银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截至目前,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先后公布十次人身险典型问题通报。我们曾对人身险产品通报问题进行分类整理,详见:万字整理:75个典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问题 | 保险产品专题

继2018版负面清单后,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又先后推出2021版和2022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结合通报中的典型问题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在2021版73条“负面清单”的基础上,2022版又增加9条内容。我们曾对2022版负面清单进行逐条解析,详见:万字理解:2022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解析

本文,我们汇总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先后公布的十次人身险典型问题通报,供大家参考。




一、201901-银保监办发〔2019〕4号

二、201905-人身险部函〔2019〕105号

三、201909-人身险部函〔2019〕265号

四、202001-人身险部函〔2020〕9号

五、202007-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

六、202012-人身险部函〔2020〕740号

七、202103-人身险部函〔2021〕122号

八、202107-人身险部函〔2021〕329号

九、202201-人身险部函〔2022〕19号

十、202211-人身险部函〔2022〕501号

20190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

银保监办发〔2019〕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产品开发水平。现将2018年5月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和近期监管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产品专项核查清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公司存在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一是部分公司如招商仁和、弘康人寿、吉祥人寿、中意人寿等未按时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或整改进度安排不当。二是部分公司整改工作打折扣。如,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谐健康等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整改不及时。三是部分公司自查后仍存在疏漏。如,天安人寿某年金保险产品生存保险金给付不符合监管要求,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平安健康和信美相互的特定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保额虚高、缺乏定价基础等问题;友邦保险多款长期健康保险产品报备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违反关于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进行费率浮动的监管规定。

(二)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宣传“两张皮”。一是在产品销售环节夸大产品责任和功能。如,华夏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公司营销渠道公众号在相关宣传文案中存在贬低国家医保政策的表述,影响恶劣。二是在产品停售环节缺乏必要的产品停售全流程管控。如,吉祥人寿一年前即已停止销售的某产品,被媒体报道仍有相关产品宣传介绍,显示为可购买状态,公司对产品销售宣传行为的管控存在明显疏漏。

(三)条款设计表述不利于消费者理解。一是条款中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受损的表述过于分散,不利于消费者充分了解知悉。二是条款中存在较多法律法规的原文引用,文字冗长,消费者不愿看、看不懂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开发报备不合规、不合理。一是将审批类产品作为备案产品报送。如,阳光人寿报送备案的某养老年金险保险(万能型)最低保证利率为3.5%,突破备案产品监管规定上限。二是责任设计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如,海保人寿某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三是个别产品存在设计雷同或不具备保险属性。如,工银安盛、瑞泰人寿等公司报备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光大永明某年金险产品既无保障功能也无储蓄功能;国富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设计为账户管理式,无风险保额。四是报备材料内容不齐全。如,上海人寿、昆仑健康个别产品无法律责任人或总精算师签字;君龙人寿某分红保险产品未在费改信息表中提供核心偿付能力数据。

(二)产品条款设计不合规、不公平。一是条款表述不规范。如,部分公司产品条款中受益人表述为除另有约定外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二是条款表述前后不一。如,华贵人寿某款定期寿险产品条款首页举例中两位被保险人同时出险的赔付情况与条款保险责任描述不一致。三是理赔材料要求不合理。如,部分公司产品条款中保险金给付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

(三)费率厘定、精算假设不合规、不科学。一是个别产品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如前海人寿某分红两全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7%,存在较大利率风险隐患。二是个别产品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如,泰康人寿某终身寿险产品前5年退保率假设超过60%。

三、工作要求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我会有关监管规定,认真对照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切实履行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对通报的问题,各公司要引以为戒,加大产品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管理能力,强化内控管理流程,规范销售宣传行为,严格按照监管政策要求,做好产品开发设计和经营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继续对各公司报备产品进行严格核查,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产品开发设计偏离保险本源,报备产品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以及仍涉及负面清单或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9年1月2日

201905-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19〕10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产品开发水平。现将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

总体来看,各人身保险公司对产品回溯工作的重视程度比上年有所提升,均按照要求对本公司在售产品进行了回溯分析,及时上报产品回溯报告,但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回溯内容不全面,部分公司仅对定价假设进行回溯,未对利润测试假设进行回溯。二是回溯分析不深入,部分公司在回溯报告中只是简单罗列结果或进行一般性文字描述,未对回溯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三是回溯结果追踪力度不够,部分公司对回溯发现的实际赔付率持续大幅低于定价预期的情况未制定调整方案,对逆选择严重或赔付率远超定价预期的风险无解决方案,风险仍存在逐年扩大情形。

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材料问题。一是漏报、少报材料。如,中信保诚某两全保险未报送产品费率表;瑞华健康某疾病保险未报送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二是报送材料内容不齐全。如,国华人寿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无对应的保证续保费率。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如,太平人寿、君龙人寿、中意人寿、北京人寿、中华人寿、中银三星、工银安盛和复星联合健康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二)产品设计问题。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太保安联健康某疾病保险,以急性病发生且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天安人寿、珠江人寿某年金保险,保险责任只有年金选择权,或要求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予以给付,责任设计不合理。二是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如,人保寿险某重大疾病保险,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使产品的第19年和20年、29年和30年费率完全一致。三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和谐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不符合护理保险产品本意。四是产品设计雷同。如,中融人寿报送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

(三)条款表述问题。一是条款表述前后不一或表述不清。如,同方全球2款医疗保险产品,精算报告投保年龄限制与条款约定不一致;太平养老某年金保险,对减保权约定不明确,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二是理赔约定不合理。如,太平养老某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材料中要求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四)费率厘定问题。一是退保假设不合理。如,中意人寿某终身寿险、阳光人寿某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超过70%。二是交费期设计不科学。如,和泰人寿、信泰人寿和利安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存在2年期交费情形。三是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如,三峡人寿、君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公司报送的某终身寿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四是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如,中融人寿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

三、工作要求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产品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我会有关监管规定,切实履行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保险产品开发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也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产品定价应当审慎、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以形式上的合规掩饰实质上的违规。各公司应当对照通报的情况和问题,加大产品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管理效能,强化产品内控管理,规范产品宣传销售。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继续对各公司报备产品进行严格核查,持续追踪公司产品经营情况,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研究推进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加大媒体和公众监督力度。对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产品回溯工作走过场,产品开发设计违规或不符合精算原理,以及仍涉及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9年5月23日

201909-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19〕26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部分公司产品备案后无销量

近期,我会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备案产品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次统计范围为2017年各公司备案产品截至2018年底的销售情况。从统计结果看,部分公司相当数量的产品备案后并未销售,或者销量极低。中信保诚、大家人寿、天安人寿、渤海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健康和上海人寿等7家公司销量为零产品数量超过10个,平安健康、汇丰人寿、中信保诚、大家人寿、渤海人寿和泰康养老等6家公司销量为零产品数量占比超过备案产品数量的30%。产品销量为零,不论是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产品计划,或者是消费者不认可所导致的,均表明公司产品策略不清晰,产品管理存在漏洞,产品开发效能低下,同时也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

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材料报送问题。一是漏报、少报材料。如,平安养老某疾病保险,产品变更涉及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调整,但备案报送材料中缺少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泰康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未报送现金价值全表。二是报送材料内容出现错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某疾病保险,产品参数调整办法中相关产品名称有误;鼎诚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备案系统报送的产品名称与条款名称不一致;中美联泰大都会某医疗保险,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中所列举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列表与实际提交材料种类不一致。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如,国华人寿、渤海人寿和恒安标准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二)产品设计问题。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国泰人寿某定期寿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与定期寿险定义不符;国泰人寿某护理保险,身故责任未明确限定为疾病身故,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德华安顾某医疗保险,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与医疗保险定义不符。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昆仑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三是免责约定不符合常理。如,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条款中约定对细菌或病毒感染引发的保险事故免责。

(三)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问题。一是退保假设不合理。如,国华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达到60%。二是健康服务费用占比超过监管规定。如,华夏人寿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段健康管理服务成本超过保费10%,与监管规定要求不符。三是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如,农银人寿某年金保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四是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如,瑞华保险某医疗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中费率浮动范围不明确。

(四)产品条款表述问题。条款约定与法规不符。如,德华安顾某疾病保险,免责条款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情形下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对象约定不符合《保险法》要求。

三、工作要求

今年以来,针对各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中的问题,我会已向行业印发两次通报。通报印发以来,大部分公司报备产品合规性有所提高,问题显著减少,但仍有部分产品报备材料出现明显错误,公司把关不严;仍有部分产品责任设计明显偏离险种定义,产品开发人员合规意识淡薄;仍有部分产品条款表述不符合消费者一般认知和行业惯例,易于引发纠纷。 

下一步,在对各公司报备产品继续进行严格核查的同时,我会还将依托中国保险业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将备案产品销售情况核查作为常规工作定期开展,对低产能产品占比过高、未严格落实产品退出机制的公司,将持续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等措施,督促各公司提高产品研发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开发质量,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对报备产品仍涉及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对照我会历次通报内容,引以为戒,主动做好产品开发、销售、回溯的全流程管理,严格执行我会有关监管规定,加强产品内控管理,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力争做到未通报问题主动纠正,已通报问题绝不再犯。

2019年9月18日

202001-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0〕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问题。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和谐健康、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如,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等公司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二是条款表述不清晰。如,信美相互和招商仁和某医疗保险,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三是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如,华夏人寿、人保健康、招商信诺、海保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和德华安顾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如,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四)其他问题。一是备案材料报送不规范。如,平安健康某2款健康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二是备案材料信息填写不规范。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5款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太平养老某重大疾病保险,费改信息表中近5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未更新。

二、意外险经营违法违规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在现场调查中发现,2019年3月至5月中旬,海保人寿通过易康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平台销售好生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除根据地区、职业等因素进行费率浮动外,还参考了客户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资产、信用状况等因素,没有完全按照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对费率浮动进行管理。二是与易康吉经纪约定的佣金费用率大幅高出精算报告中的预定费用率水平。海保人寿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问责。

三、需关注的问题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实施后,对健康保险业务提出新的要求。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请各公司关注如下问题:一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二是含有保险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三是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部分公司在条款中约定消费者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或者约定该产品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保险金是否给付为前提条件,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四是产品备案材料中的总精算师声明书和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材料中,关于原保监会的相关表述应按机构改革后最新名称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产品开发的规范管理,严格对照历次通报内容进行自查,加强对产品条款制定、费率厘定等工作审核把关,确保产品依法合规。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免责条款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约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表述为误导销售提供便利。

各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利用通报内容进行行业诋毁,不得将通报内容作为营销炒作、不正当竞争工具。违反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我会将严肃追究相关公司和信息传播人员责任。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0年1月10日

202007-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材料问题。一是报送材料不规范。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二是文件引用有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二)产品设计问题。一是长险短做。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三)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四)产品费率厘定问题。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五)其他问题。一是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如,海保人寿、人保寿险报送的某附加两全保险,费率和现价计算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二是准备金计提方式不合规。如,弘康人寿报送的3款产品,精算报告关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符。

二、新华人寿销售误导问题

新华人寿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经查,该公司销售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夸大产品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二是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三是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上述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

三、需要关注的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7号)印发后,对普通型产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请各公司关注如下问题:一是对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险产品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计算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所要求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二是对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品,保单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确定的,计算未满期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定价预定附加费用率。三是采用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非平准保费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四、工作要求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严禁异化产品设计,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严禁主附险搭配错乱,产品销售使用偏离设计初衷;严禁对产品期限、保险利益等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公司发现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偏离保险本源和设计初衷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我会报告。

2020年7月2日

202012-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及监管报告报送有关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0〕740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以及监管报告审核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问题。一是长险短做问题。如,复星保德信、同方全球人寿和华泰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可灵活减保,且无比例限制,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阳光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产品前五年退保率过高,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二是万能险产品问题。如,中华人寿报送的某万能型终身寿险,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但备案材料中并未说明其具备万能险按日结算的账户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一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中韩人寿、和泰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和中邮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申请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太平人寿报送的某意外伤害保险,续保流程不合理,存在误导风险。二是续保约定不完整。如,交银康联人寿和中华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续保申请方式等内容缺失。三是医疗处方审核约定不合理。如,爱心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处方审核主体为第三方服务商,而非保险机构,未明确列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审核责任。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一是产品费率厘定存在较大利率风险。如,信泰人寿和恒大人寿报送的2款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过高,与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不符。二是健康保险产品基于基因检测结果进行区别定价。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可根据指定机构基因检测结果调节费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四)其他问题。一是产品报送材料不规范。如,大家养老报送的某医疗保险,精算报告未经总精算师签字。二是法律责任人任职资质不合规。如,工银安盛人寿未严格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有关要求,任命不符合资质人员担任公司法律责任人。

二、2021年业务计划报告报送的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0〕57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向我部报送了2021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我部进行了全面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保寿险、富德生命人寿等公司未按期提交报告;

(二)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等公司缺少具体费用率水平等详细内容;

(三)前海人寿、建信人寿、农银人寿、英大人寿、百年人寿、中邮人寿、中信保诚人寿、友邦人寿、同方全球人寿、中融人寿等公司缺少产品是否为单独销售或组合销售等信息。

我部将结合上述情况,将报送内容不全面、风险指标较高、投诉举报较多公司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重疾定义使用需关注的问题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各公司应在使用新定义时关注以下问题:

(一)凡涉及使用新版重疾定义的保险产品,各公司应当在产品报备时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使用的重疾定义与“2020版定义”保持一致;

(二)对于在“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备案的老产品(除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外),各公司应当在产品使用时,避免出现不同类型产品因定义使用不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产生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持续加强产品管理。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有关产品监管政策规定,各层级产品管理人员在产品开发报备工作中要切实把好审核关。总精算师应当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通过产品回溯等方式及时发现产品定价、销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完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0〕577号)要求,及时全面报送2021年业务发展计划,信息不全的应及时补报,同时加强业务管理和销售行为管控,防范误导风险和激进经营风险,维护稳定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在行业“开门红”、新政策实施等关键节点,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保险公司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0年12月30日

202103-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关于近期开展产品监管“回头看”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1〕1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人身保险产品通报、“负面清单”等机制的长效作用,持续从严监管产品,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行为,我部近日开展了产品监管“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总体来看,自2019年1月产品通报机制运行以来,各公司整体合规意识逐步提升,行业一些共性的产品问题大幅减少。但也有个别公司被多次“点名”,反映出对产品合规工作仍然重视不够,管控不严。其中,复星联合健康累计通报次数达到5次;国华人寿、德华安顾、人保健康、阳光人寿累计通报4次。

我部对上述5家公司下发了产品监管意见函,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约谈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对提升产品开发管理水平提出监管要求。从整改情况来看,5家公司均在期限内分析了问题原因,完成了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了相关情况。在问责方面,复星联合健康对时任总精算师和时任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德华安顾对产品及法务条线部门负责人给予即时考核扣分处罚;阳光人寿对公司分管负责人、产品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国华人寿对产品精算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岗位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人保健康存在剖析问题浮于表面、人员问责流于形式等问题。结合该公司产品管理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我部在进一步督促公司深入整改的同时,将对其采取限制产品报送等监管措施。

请各公司高度重视我部产品通报列明的有关问题,继续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开发管理工作:

一是压实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提高合规意识,总精算师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监管要求,杜绝侥幸心理,做好产品开发的流程和内容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确保产品开发管理的主体责任层层压实。

二是持续开展产品问题回溯整改。各公司要进一步对照新版“负面清单”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定期开展梳理自查,通过有效回溯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有效防范产品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是切实提升产品开发管理水平。各公司应当充分利用自查整改的工作成果,深入剖析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产品开发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产品开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有效改善产品供给质量,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1年3月18日

202107-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1〕32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问题。一是长险短做问题。如,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二是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信泰人寿报送的8款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将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症状体征作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体征无客观判定标准。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一是条款与名称、精算报告不一致或表述不清。如,三峡人寿、泰康人寿报送的2款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仅含“恶性肿瘤-重度”,与产品名称不符。阳光人寿报送的4款两全保险,条款和精算报告表述不一致。平安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中混淆“恶性肿瘤”和“恶性肿瘤-重度”。二是条款表述不严谨。如,大家养老的某疾病保险,条款中存在免责约定未区分是否由意外伤害导致的情况。三是条款表述易引起误解。如,人保寿险某医疗保险,条款中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直接引用相关监管规定,存在误导消费者隐患。平安健康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中的健康优选因子存在混淆费率确定因素与费率浮动的风险。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产品费率厘定不合理。如,昆仑健康报送的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为保障糖尿病并发症,但对身体健康者和糖尿病患者使用统一费率。平安养老报送的某医疗保险,0-50岁使用统一费率。

(四)精算假设问题。产品精算报告中的利润测试不全面。如,中邮人寿报送的某年金保险、某终身寿险和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假设未体现相关业务结构假设数据。珠江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利润测试只选取单个模型点,未考虑业务结构影响。

二、短期健康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保险公司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监管规定理解不充分、执行不彻底,存在产品开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如,三峡人寿、和谐健康报送的4款短期健康保险、弘康人寿报送的某医疗意外保险,条款中关于不保证续保的表述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导隐患。

三、工作要求

近年来,针对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发和管理中的问题,我会已向行业多次印发通报,并于今年年初公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大部分公司报备产品合规性有所提高,低级错误显著减少,但仍有部分公司把关不严,报备产品存在“负面清单”中的问题,新旧重疾定义切换工作不细致、不到位,短期健康保险条款中仍存在表述不合规等问题。

下一步,我会将持续加大产品核查力度,常规核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并着力针对报备产品违反“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我会还将通过政策引导等多种形式,压实公司产品开发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公司切实提高产品开发管理能力,不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丰富产品供给。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1年7月30日

202201-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2〕1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问题。一是既往症定义不合理。如,新华人寿、上海人寿、幸福人寿、中银三星报送的4款医疗保险,条款约定合同生效日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的症状属于既往症,缺乏客观判定依据,易引发理赔纠纷。二是现金价值计算问题。如,华汇人寿、信泰人寿、东吴人寿、国联人寿、弘康人寿、天安人寿、太平人寿报送的8款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爱心人寿报送的2款终身寿险,现金价值计算使用的利率不一致。三是增额终身寿险产品问题。如,海保人寿、和泰人寿、横琴人寿、华贵人寿、信美相互人寿、小康人寿报送的11款增额终身寿险增额利率超过3.5%,易与产品定价利率混淆,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一是条款表述不严谨。如,人保寿险的某疾病保险,条款中关于极重度恶性肿瘤的相关表述与行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不符。二是条款表述不合理。如,恒安标准报送的某短期医疗保险,条款中关于续保的表述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导隐患。英大人寿某疾病保险,条款中关于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的规定不合理,易引发理赔纠纷。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一是费率厘定不合理。如,太保寿险、平安人寿、百年人寿、天安人寿、太平人寿报送的7款医疗保险,费率厘定年龄区间跨度过大,存在不公平定价风险。二是费率厘定缺乏定价基础。如,民生人寿报送的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过于单一,缺乏定价基础。

(四)其他问题。产品报送材料不规范,如,陆家嘴国泰、太平洋健康报送的3款健康保险,加费表作为单独材料报送,未包含在费率表中。平安健康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存在备案材料不齐全、上传错误等问题。平安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精算报告中假设投资收益率填写错误。

二、需关注的问题

个别公司产品管理粗放、风险合规意识淡漠,部分历史产品条款中有关于满期金累积生息账户相关表述,所涉及的负债管理和利率厘定等问题存在严重风险隐患,易造成“刚性兑付”预期。

三、工作要求

各公司应当持续加强产品开发报备工作的审核把关,总精算师需落实好产品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及时发现产品设计、定价、精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公司应当严格对照历次通报内容和“负面清单”中的问题进行自查,对于其他公司产品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引以为戒,及时变更、停售类似产品,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报告、认真整改,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下一步,我部将重点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人身保险、非重大疾病类产品使用新重疾定义等方面,对各公司产品开发、销售等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坚决打击违规开发保险产品、产品炒停、误导宣传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2年1月27日

20221118-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人身险部函〔2022〕50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问题。一是保险责任范围不合理。如,国华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含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害保险定义不符。中国人寿某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包含慈善赠药,涉嫌加重投保人责任。渤海人寿某医疗保险,限定在指定医院完成全流程治疗且选用约定医疗材料才可获得赔付,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二是现金价值计算问题。如,华夏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较高,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三是产品设计异化。如,瑞华健康某护理保险,保额增额比例高于定价利率,未明确减保规则,存在销售误导和长险短做风险。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一是条款表述不合规。如,建信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缺少文号。东吴人寿8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缺少发布机构和文号。华夏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幸福人寿2款产品,条款中关于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费用扣除相关表述不合规。上海人寿某终身寿险,条款中保额减保规则不明确。长城人寿某两全保险和3款增额终身寿险,条款中允许增加保额。二是条款表述不合理。如,农银人寿某两全保险,条款中生存保险金申请材料包括生存证明,但未对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和谐健康2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等待期部分使用“疾病终末期阶段”描述;某医疗保险,条款中对“合理且必需”的注释不合理,易引发争议和理赔纠纷。弘康人寿某两全保险,条款中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要求不合理,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长城人寿某两全保险和2款增额终身寿险,条款中允许变更被保险人,存在较大利率风险。泰康人寿某两全保险,条款中运用高等数学符号解释保险金额,不利于消费者阅读理解。三是条款表述不严谨。如,长城人寿某两全保险,条款中满期保险金有类似利息表述,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三)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问题。一是产品定价不合理。如,合众人寿、中国人寿、农银人寿、民生人寿、和谐健康、长城人寿、信美相互人寿、渤海人寿共32款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严重偏离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存在定价不足风险。二是费率厘定不合理。如,平安人寿、北大方正人寿共2款意外伤害保险,交费期包含2年交,存在假期交风险。信美相互人寿某养老年金保险,利润测试首年销售费用与定价假设差距较大。三是费率厘定或精算假设不合规。如,建信人寿、和谐健康、农银人寿共4款产品,存在预定附加费用率超过监管规定上限或个别年龄点收益超过定价利率。泰康人寿9款产品,精算报告中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未明确所选用的生命表。北大方正人寿某终身寿险,精算报告中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采用的生命表与《中国保监会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不一致。

(四)其他问题。一是产品名称不合规。如,建信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名称未包含公司名称。二是产品报送材料不规范,如,珠江人寿某两全保险,是一款变更备案产品,未报送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存在报送材料不全的问题。华夏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公司未盖章。国联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要素表未完整填写保险责任。三是产品存在利益调整和宣传问题。如,招商仁和人寿某养老年金保险,通过调整降低产品前期的身故利益来贴补增加后期生存给付的利益,并在产品宣传时承诺超定价利率的长期高回报。

二、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近期,随着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受到市场关注,个别公司激进经营,行业恶性竞争现象有所抬头。如,弘康人寿、中华联合人寿共2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定价假设的附加费用率较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小康人寿2款增额终身寿险,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我部已要求上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三、工作要求

各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立即开展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工作。排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的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等。针对排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监管规定要求报送产品停售报告,并做好已销售保单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5日前,向我会报送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报告,报告风险排查情况,以及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我部将根据各公司风险排查及处理情况,对排查不全面、管理不到位的保险公司,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近期,部分人身保险公司结合市场形势制定并提前布局2023年业务发展计划。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防止行业出现无序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少数公司的销售误导、实际费用与精算假设严重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人身保险监管部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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