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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四年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相关的处罚案例梳理

近四年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相关的处罚案例梳理 燕梳合规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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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过对银保监会成立以来的行政处罚的检索,检索关键词为自媒体、微信朋友圈,共得出32份与自媒体相关的行政处罚。

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mma

陈劲松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金融监管与合规部门主任,专注保险业法律与合规事务,包括监管合规、风控与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保险机构设立与并购、保险业数据合规、反欺诈、反洗钱、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等。

何佳昕,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中国石油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专业。

引言
INTRODUCTION

2018年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2020年5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2号),明确严格实行对机构与销售人员双罚、对管理人员上下双追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规定,监管对辖区内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时,应当同时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一、整体梳理

经过对银保监会成立以来的行政处罚的检索,检索关键词为自媒体、微信朋友圈,共得出32份与自媒体相关的行政处罚。其中2022年1份,2021年5份,2020年12份,2019 年13份,2018年1份。

此类案例的处罚事由多为欺骗保险消费者、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等。违规事实主要为保险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其他自媒体平台)发布的宣传内容具有误导性、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夸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未按产品真实费率演示产品价格、隐瞒产品条款重要情况等。此外,“限售、限时、限量”“剩余几份”等方式诱导销售,也属于违规范畴。

行政处罚对象包括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中对公司进行处罚的共14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的共2份,对个人代理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共25份【注:存在一例公司处罚对应多例个人处罚的情况】,针对公司的处罚类别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针对个人的处罚类别为警告和罚款。根据上述41号文、42号文和11号令规定,保险机构与销售人员原则上应当双罚,具体个案要结合误导宣传的违规事实来看,是自媒体宣传行为存在误导还是宣传材料本身的误导(转发)。

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规定也有所涉及。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

【案号】川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

【事由】利用微信朋友圈虚假宣传保险产品,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事实】某寿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魏某利用微信朋友圈虚假宣传保险产品,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是直接责任人。

【处罚结果】个人代理人警告并罚款5千元。

案例二

【案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

【事由】个人保险代理人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信息

【违规事实】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某寿险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成某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夸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未按产品真实费率演示的产品价格、隐瞒产品条款重要情况等保险产品虚假信息

某寿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在自媒体保险宣传管理方面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监控不到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处罚结果】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三

【案号】连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事由】未按规定换领保险许可证、代理人信息登记不准确、编制虚假的会议报销资料、编制虚假的培训报销资料、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销售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发生销售人员涉刑案件、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不到位

【处罚结果】对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45万元(多个事项合并处罚总金额)

案例四

【案号】日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事由】个人代理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违规事实】个人代理人赵某1、赵某2、陈某通过新型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

【处罚结果】对个人代理人予以警告

案例五

【案号】泽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事由】通过自媒体违规宣传,欺骗保险消费者

【处罚结果】责令公司改正,罚款5万元;给予支公司经理(主管人员)警告、罚款1万元;给予代理人(直接责任人)警告、罚款1万元。

案例六

【案号】三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事由】该机构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违规行为

【处罚结果】对公司警告,罚款27万元;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罚款4万元。

案例七

【案号】黄冈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事由】欺骗投保人

【违规事实】某寿险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所辖英山支公司工作人员周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XXXX紧急通知书:最后一天,‘既保病又享分红的重疾险’取消!‘轻症自带豁免’取消!提醒您:尽早配置,不留遗憾!”2020年3月25日,周爱萍向投保人杨某某销售1单“A款”和“B款”保险产品,期交保费3192元,交费年限15年,投保单号200082001XXXX。经查,周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仅售最后一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周某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处罚结果】对公司罚款10万元;个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八

【案号】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30号

【事由】保险代理人违规发布误导性宣传

【违规事实】某寿险公司莱阳市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刘某于2018年3月11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内容中有对某产品的误导性宣传内容。根据《莱阳公司关于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风险大排查工作报告》《莱阳公司关于开展从业人员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风险排查的报告》,某寿险公司莱阳市支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和7月对保险代理人的微信宣传行为进行了排查。截至案件相关内容调查时,上述2018年发布的误导性内容在朋友圈依然存在。

【处罚结果】对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九

【案号】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38号

【事由】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

【违规事实】某寿险公司长春市二道支公司四名保险从业人员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

【处罚结果】对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十

【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7号(处罚个人)

【事由】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十一【关联案例十二】

【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0号

【事由】财务数据不真实、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

【处罚结果】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多个事项合并处罚总金额)

案例十二

【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1号(处罚个人)

【事由】对某寿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误导宣传一案承担责任

【处罚结果】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3878&itemId=4114&generaltype=9

案例十三【关联案例十四-十八】

【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3号

【事由】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责令公司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十四

【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4号(处罚个人)

【事由】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十五

【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5号(处罚个人)

【事由】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十六

【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6号(处罚个人)

【事由】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警告,并罚款2000元

案例十七

【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7号(处罚个人)

【事由】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十八

【案号】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88号(处罚个人)

【事由】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十九

【案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事由】理财经理通过朋友圈虚假宣传

【违规事实】某邮政集团公司阳泉市金街支局理财经理李某于2018年1月3日、4月18日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使用高于条款中明示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保险产品收益进行测算并宣传,对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和日销售额进行虚假宣传等。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并罚款6万元。

案例二十

【案号】川银保监罚字(2019)5号

【事由】欺骗投保人

【违规事实】某寿险公司资阳中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吕某、鲁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含误导内容的自媒体文章

【处罚结果】对公司警告并罚款一万元;对两位销售从业人员分别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案例二十一

【案号】晋银保监罚字〔2019〕5号

【事由】通过微信交流群发布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信息

【违规事实】某寿险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客户经理段某通过两个微信交流群向银行工作人员、朋友、客户等人发布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信息。时任某寿险公司山西分公司银保客户经理段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结果】对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个人(直接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二十二

【案号】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2号(处罚个人)

【事由】欺骗投保人

【违规事实】当事人某寿险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方某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某产品返还高、拿钱快、快活好养老,司庆献礼,仅售十天,今天不抢,更待何时”。经查,当事人方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某产品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二十三

【案号】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3号(处罚个人)

【事由】欺骗投保人

【违规事实】当事人某寿险公司长阳支公司业务员田某于2019年2月11日在朋友圈发布“一位母亲听了《百万宝贝》之后,果断给孩子投保了,她算了一笔账:每年10000,10年一共存100000,平平安安30年后拿到150000,除去本金,还有利息50000。换句话说,每年存10000,利息1666元。额外还送100万保额的大病保险,60万的轻症保险,160种疾病,赔付4次,给孩子满满的爱!为爱点赞,毕竟保100万,比挣100万容易”的信息。上述信息中,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十四

【案号】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4号(处罚个人)

【事由】欺骗投保人

【违规事实】当事人某寿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业务发展经理方某在2017年8月20日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20家公司重疾险保费比较··· ···某公司2款重疾产品是目前市面上最具性价比的产品,除自带30万身价,轻症6万,兼备重症,轻症保费双豁免,6次赔付功能。真是不比不知道,比比谁更优,一目皆了然”。上述信息存在将本公司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处罚结果】警告,并罚款2000元。

案例二十五

【案号】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5号(处罚个人)

【事由】欺骗投保人

【违规事实】当事人某寿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业务发展经理周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鑫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重磅上市。”经查,鑫丰瑞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非银行的理财产品,当事人周某发布的上述信息存在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处罚结果】警告,并罚款2000元。

案例二十六

【案号】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6号(处罚个人)

【事由】欺骗投保人

【违规事实】当事人某寿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理财经理李某分别在2018年1月10日、2018年3月30日微信朋友圈中发布2条信息:1.“定期小广告-重疾险。业内性价比最高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样的保额更低的保费,更广的重疾覆盖面,我们的赔付不是一次就终止而是赔6次,分别是3次重疾和3次轻症,重疾轻症双豁免!我们还有‘如意’增值服务!一个家庭最先投保的一定是重疾,而且家庭支柱一定要最先投保,而不是先帮孩子投保,自己有了保障,才能为孩子撑起一个强有力的保护伞!越早买越好,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加,风险会逐步变高。” 2.“介于身边太多盆友购买了某安的‘平安福’和‘少儿平安福’,我觉得非常有必要来黑一波,如果想节省一半的钱买更全面的保障请私信我”。上述信息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处罚结果】警告,并罚款3000元

案例二十七

【案号】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

【事由】一、欺骗投保人;二、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违规事实】一、欺骗投保人。某寿险公司济宁中支副总经理董某1于2018年4月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保险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时任某寿险公司济宁中支副总经理董某1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某寿险公司济宁中支个人代理人董某2分别于2017年10月和2018年4月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保险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

【处罚结果】行为1:对公司罚款5万元,对个人罚款1万元;行为2:对个人予以警告

案例二十八【关联案例二十九、三十】

【案号】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事由】保险销售从业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的宣传广告

【违规事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某、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的宣传广告

【处罚结果】对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处罚依据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现已失效)

案例二十九

【案号】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

【事由】于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

【处罚结果】对于某(直接责任人)警告给并罚款2000元(处罚依据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现已失效)

案例三十

【案号】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

【事由】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

【处罚结果】对陈某(直接责任人)警告给并罚款2000元(处罚依据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现已失效)

案例三十一

【案号】晋银保监罚字〔2019〕6号

【事由】制作并使用虚假宣传内容的课件、利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夸大保险产品功能的信息

【违规事实】某公司西分公司银保部制作并使用了含有夸大产品收益、利用停售进行虚假宣传内容的课件,使用对象为参加沙龙讲座的特定人群;时任山西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游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夸大保险产品功能的信息。

【处罚结果】决定公司改正并罚款6万元;对主管人员警告并罚款1万元,直接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三十二

【案号】鲁银保监筹〔2018〕37号

【事由】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违规事实】某养老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闫某、张某、刘某、吴某、汪某在本人“微信朋友圈”转发载有不实内容的宣传信息。

 时任该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闫某、张某、刘某、吴某、汪某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结果】对个人保险代理人闫某、张某、刘某、吴某、汪某警告。


附:所涉法律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七十条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一百零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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