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产品条款的设计和费率的厘定,关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设计,要遵守保险法等法律、保险监管部门规章及诸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要对是否符合保险原理、是否涉嫌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做实质性判断,同时,财险产品与人身险产品的特性及监管政策又存差异,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
我们也感受到产品审核难度较大,在产品审核工作之余,保持持续的学习、思考和总结,学习新规政策,及时跟进监管动态趋势。这些文章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要点分析 | 粒子速递】、【万字理解:2022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解析】、【万字整理:32类财险公司典型产品问题清单 | 保险产品专题】、【万字整理:75个典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问题 | 保险产品专题】 等等。
2020年3月以来,财险产品属地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规定,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目前,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使用范围超出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并监管;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并监管。
2022年4月27日,就产品抽查中发现的三家属地财险公司的备案产品问题,深圳银保监局公布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详见文章:何为保险业“监管措施”?| 实务研究专题】,其中:
发现的条款问题,包括:产品条款名称命名不符合规定或存在错误;条款要素不完整;个别在售保险产品以责任保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健康保险条款违反规定,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性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健康保险条款违反保证续保规定,未明确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且不保证续保。
发现的的费率厘定与精算假设问题,包括:产品费率可上下浮动,但未明确费率调整的条件;产品费率调整系数设定不合理。
发现的备案材料问题,包括:保险产品精算报告缺少精算责任人签字;附加险未逐条单独备案;五是附加险与主险缺乏相关。
此前,在2021年7月,就产品非现场中发现的四家属地财险公司的备案产品问题,上海银保监局公布四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
发现的条款问题,包括:条款存在文字错误;条款要素不完整;产品属性分类错误;产品命名不规范;引用的标准已废止;产品属性错误;条款责任不清晰、表述不严谨、易引发消费纠纷。
发现的的费率厘定与精算假设问题,包括:费率表调整条件不清晰;费率表格式、费率计算存在错误;费率表要素不完整;精算报告未签字;可行性报告内容不完整。
发现的产品管理问题,包括:未在产品系统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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