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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合规|行政处罚之互联网保险业务违规转委托 | 燕梳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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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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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Eric

一、行政处罚案例:

违法违规事实: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违规转委托)

行政处罚结果:浙江银保监局对**保险经纪公司警告并罚款,对焦*警告并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二、相关法规规定:

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费者进行披露。受托保险中介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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