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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要求
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费者进行披露。受托保险中介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接受消费者委托,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险相关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服务项目,履行受托职责,提升受托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六十四条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二、处罚示例
**保险经纪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违规转委托)、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违规融合展业)、未按规定信息披露。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浙江监管局对**保险经纪公司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焦*警告,并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文书号: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重要专项制度建设清单;
团体保险业务十大风险点与合规要求;
董事会(董事长)承担责任(负责)事项的监管制度清单
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关注风险点和参考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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