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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准入合规六点|粒子汇

合作机构准入合规六点|粒子汇 燕梳合规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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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ric

保险公司合作机构准入合规六点

1.应当做好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等合作主体的业务资质审核与合规管理。

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2.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3.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清退条件,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防范外部风险向本机构传导。

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持续管理。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4.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委托其他合作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应当建立委托合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审慎选择合作机构,进行有效的监测监督。

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做好服务衔接、数据同步和信息共享。

5.信息科技外包活动中,应根据信息科技外包战略,结合风险评估情况,明确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标准,对备选服务提供商进行筛选,审慎引入集中度风险较高或增加机构整体风险的服务提供商。

6.应当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对方的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等。

......

法律法规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反保险欺诈指引》(保监发〔2018〕24号)......等。

燕梳合规
专注保险业法律与合规实务

合规 | 治理 | 资管 |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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