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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挂中介业务的五类表现|燕梳合规

虚挂中介业务的五类表现|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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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企业合规、内控及操作风险管理中,行业监管处罚案例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监管处罚清单是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LDC)的重要数据来源,是合规风险提示和合规、稽核检查的关注事项,纳入内控控制活动

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ric

引言
INTRODUCTION

保险企业合规、内控及操作风险管理中,行业监管处罚案例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监管处罚清单是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LDC)的重要数据来源,是合规风险提示和合规、稽核检查的关注事项,纳入内控控制活动防控风险。在处罚案例研究中,我们认为分类(类型化)研究是一项比较好的工作方法,换句话说进行风险分类,因此,我们在日常律师工作之余重视案例研究。

业务/费用真实性是历年来监管违规关注点,此类违规行为定性较重、手段较为隐蔽、触发频次高、罚款金额大,实务中违规事实表现多样。从违法行为定性上来看,结合不同的违法事实,业务/费用不实问题,可能会被定性为编制虚假报告报表,也可能被定性为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可能被定性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外利益

本期,我们以业务/费用不实问题相关联的“虚挂中介业务”为视角,从保险中介机构角度,此类违规行为多被定性为”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结合我们此前的梳理,从保险公司角度,此类违规行为被定性为”编制虚假报告报表“较为常见即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详见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九种常见类型|燕梳合规




一、虚挂中介业务的五类表现(中介机构篇)

(一)直销业务虚挂中介

(二)无中介资质机构/个人业务虚挂中介

(三)突破区域经营限制虚挂中介

(四)“挂单”/“飞单”虚挂中介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二、虚假中介业务(保险公司篇)

一、虚挂中介业务的五类表现(中介机构篇)

    一、直销业务虚挂中介 

【示例一】2020年,济南**保险代理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业务合作中,将保险公司直接开展的保险业务虚挂为公司代理业务,涉及代理业务佣金21.19万元,实际回流保险公司金额20.5万元。时任济南**保险代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古**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保监局决定对济南**保险代理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古**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7号)

【示例二】虚开中介发票帮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行为。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间,北京**保险代理公司无锡分公司受**财险锡山支公司请托,在未参与相关业务销售的情况下,为**财险锡山支公司虚开保险中介代理费发票30.19万元,涉及保单610笔,涉及保费金额143.76万元。在收到**财险锡山支公司支付的手续费后,北京**保险代理公司无锡分公司扣除开票成本,通过转账形式向**财险锡山支公司业务人员返还余额共计27.74万元。尤**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负管理责任。监管分局决定对北京**保险代理公司无锡分公司处以人民币7万元罚款;对尤**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锡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10号)

【示例三】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保险代理公司济宁营业部莱商银行账户向8名保险公司员工转账约22.52万元。经确认,8名保险公司员工为了冲业绩留住客户先对投保人进行了返利,**保险代理公司济宁营业部又将相关费用返还给了保险公司员工。时任**保险代理公司济宁区域经理宋*负直接责任。保监局对**保险代理公司济宁营业部罚款12万元;对宋*警告并罚款4万元。(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28号)

    二、无中介资质机构/个人业务虚挂中介 

【示例一】2019年5月至12月,**保险代理公司协助**财险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将其无保险代理资质4S店和综修厂车险业务,虚挂为**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业务进行结算,涉及保费1357.29万元、保单件数6187件。**保险代理公司收取上述业务手续费243.06万元,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资金219.18万元返还至**财险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保险代理公司下辖沈西分公司协助**财险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虚挂中介业务涉及保费325.57万元、手续费50.7万元。2019年9月至12月,**保险代理公司下辖宽甸分公司协助**财险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虚挂中介业务涉及保费30.77万元、手续费5.57万元。王**时任**代理总经理,并组织联络沈西分公司和宽甸分公司与**财险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取得联系,并协助其开展虚挂中介业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保监局对王**撤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辽银保监罚决〔2021〕24号)

【示例二】**保险经纪与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由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投保车险需求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保险经纪。**保险经纪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费后,以“技术服务费”名义转账支付给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保险经纪上述业务往来涉及保单690件,保费105.23万元,经纪费收入20.20万元,向**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9.86万元。期间某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质。监管局决定对**保险经纪处10万元罚款。(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88号)

【示例三】2015年5月,上海**保险代理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某财富管理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由上海**保险代理公司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实际该公司未参与该笔业务的销售过程。上海**保险代理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一定比例后,将其他部分支付给上述财富管理公司。李*作为**代理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保监局决定责令上海**保险代理公司改正,处罚款9万元;给予李*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沪保监罚〔2017〕38号、40号)

【示例四】自2015年1月起,江苏**保险代理公司与相**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保险代理合同。相**开展业务的模式主要是为保险业务介绍人选择佣金标准相对较高的代理机构及其保险公司,协助出具保单并收取佣金。保险业务介绍人将客户保费经由相**交给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业务联系人。佣金经由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业务联系人支付给相**,相**扣除自身服务费(意外险服务费约为保费收入的5%左右,车险服务费约为商业车险保费收入的0.5%-1%)后,将剩余佣金支付给保险业务介绍人。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29日,该公司与相**和“**保险服务”合作的业务实际均来源于上述保险业务介绍人。其中,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5日,代理业务涉及保费合计2174.27万元,产生佣金合计462.49万元;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2月29日,代理业务涉及保费合计390.82万元,产生佣金合计109.03万元。汤**自2014年9月至今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保监局决定责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汤**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保监局另案决定对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苏保监罚〔2016〕62号、63号、64号)

【示例五】上海**保险经纪公司江苏分公司受被保险人委托,为其提供风险查勘、设计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等保险经纪服务。2019年2月,上海**保险经纪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及风险查勘服务方案,约定由该安全科技公司提供对被保险人的现场安全风险查勘服务。上海**保险经纪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为上述委托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过程中,将其受托为被保险人开展的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等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完全交由某安全科技公司开展。2019年1月至10月,该安全科技公司共为相关企业开展风险查勘与评估16笔,上海**保险经纪公司江苏分公司共支付给该安全科技公司查勘服务费257万元。经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在上述业务发生期间,上述安全科技公司的股东为上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为上海**保险经纪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负责人肖*,上海**保险经纪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该安全科技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截至2019年10月,该安全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安全技术研发,不具备开展风险查勘或风险评估等保险经纪业务活动资质。肖*作为上海**保险经纪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监管局决定对上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22万元罚款;对肖*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4号)

【示例六】2016年8月-2017年上半年, **保险销售公司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以个人代理人的名义加入**保险销售公司河北分公司和**保险销售公司陕西分公司。**销售通过现金支票的方式,提取佣金893460.17元存入员工方某、王某的银行账户后,转账支付给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某(未在**保险销售公司办理执业登记)个人银行账户。梁*,**保险销售公司总经理,主持**保险销售公司全面工作,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保监局决定对**保险销售公司罚款人民币14万元;对梁*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浙保监罚〔2018〕8号)

    三、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虚挂中介 

【示例】2017年,**经纪与经营区域是浙江省的浙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接受其代理的省外保险业务,保费共计157,929.59元,并向**代理支付款项42,223.31元。时任**经纪总经理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监管局决定对**经纪罚款人民币14万元;对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6号)

    四、“挂单”/“飞单”虚挂中介 

【示例一】2014年,江苏**保险代理公司接受非本公司人员陈**、张**、李**、郑*等人在该公司出单,累计涉及保费1671.18万元,涉及手续费322.18万元,陈**等四人实际获取利益262.03万元。刘*自2012年9月至今任江苏**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应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责。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苏保监罚〔2015〕63号、66号)

【示例二】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江苏**保险代理公司代理销售的多笔保险业务,业务台账记载销售人员与实际佣金支付人员不一致,涉及佣金共计48万余元。时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对上述行为负责。保监局决定责令江苏**保险代理公司改正,处15万元罚款;给予赵**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苏保监罚〔2018〕94号、95号)

【示例三】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等3人为某人寿杭州钱江支公司的保险从业人员,并由该公司办理了执业登记。2017年8-9月,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在未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并且未告知该公司的情况下,与**保险销售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随后, **保险销售公司在未给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办理执业登记的情况下,为其开设了外勤工号,委托其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发放佣金。2017年8-12月,**保险销售公司向屠某某、毛某某、蔡某某分别支付佣金61729.39元、1791.5元、7190.66元,共计支付佣金70711.55元。保监局决定对**保险销售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浙保监罚〔2018〕28号)

    五、其他违法行为 

【示例一】2016年期间,陕西**保险代理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有关4S店支付服务费、赠送办公用品、赠送汽车用品共计403.82万元。舒*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违法事实负有直接责任。保监局决定给予陕西**保险代理公司罚款30万的行政处罚;给予陕西**保险代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舒*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陕保监罚2018[6]号)

【示例二】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区**委员会要求在**区开展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4家保险公司按保险费25%的标准支付所谓的“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于保险公司向**区**委员会支付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工程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便利用取得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以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收取保险公司资金共计134344.58元,扣除税金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区**委员会。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8万元。(渝保监罚〔2012〕33号)

二、虚挂中介业务(保险公司处罚篇)

【示例一】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财险湖北分公司下辖武汉中心支公司将原归属于公司网销的974笔国网职工家庭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直接业务归属为个人代理业务,并支付手续费29.83万元。2019年,**财险湖北分公司下辖武汉中心支公司将30笔应归属为直销业务的车辆保险业务归属为中介机构代理业务,并支付手续费1.6万元。时任汉阳支公司营销员邱**对虚构个人代理业务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分公司销售总监兼股东业务部总经理吴**对虚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示例二】**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存在将兼业代理渠道业务虚挂在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时任**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业务及销售管理部负责人徐*、时任**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个人代理渠道负责人宋**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9号)

【示例三】**财险农垦营销服务部将兼业代理渠道交强险业务虚挂在网销渠道,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法行为。负责人时**对此承担直接责任。(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6号)

【示例四】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财险荆州中支销售人员苏**通过将个人直销业务挂靠在其他个人代理人名下,套取手续费资金共计20,071.99元。时任**财险荆州中支销售人员苏**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湖北监管局〔2018〕17号)

更多处罚案例,详见: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九种常见类型|燕梳合规


陈劲松丨高级联席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备选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陈劲松律师团队深耕保险行业,专注金融保险业法律与合规实务,包括监管合规与公司治理、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保险机构收并购、保险资金运用、个人信息保护、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累计为50余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服务,公开发表保险法律合规实务专业文章300余篇,有着丰富的行业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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