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薪酬结构通常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和中长期激励。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八十五条也有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银行保险机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
简单来讲,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的安排,意在充分运用薪酬工具,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匹配,防范保险公司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设计安排。
那么,保险公司独立董事、职工监事是否适用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