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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员,由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办理执业登记后,从事保险销售行为的下列人员:
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
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
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细分为销售前行为、销售中行为和销售后行为。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属于保险销售前行为,也是保险销售行为的一部分。
《办法》明确,除保险销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办法》要求,未经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个人同意,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该个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开展保险业务所必需的除外。
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日趋得到重视,近几年保险业与保险销售人员侵犯客户个人信息的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显著增加,保险销售人员需特别重视。
向第三方分享客户个人信息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划分向第三方提供、委托处理和共同处理三种不同情形,操作规则不同,《办法》规定的“开展保险业务所必需”情形同样需要专业判断,提示保险销售人员注意。
《办法》重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以及监管机构批准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保险销售人员不得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业务中,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受制于两层限制:第一层是所属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第二层是不得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
业务中,保险销售人员应在代理协议/劳动合同以及执业登记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同时应当具备相应产品的销售能力资质。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
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是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的主要标准,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匹配相应的可售保险产品类型。
同时,保险机构需要在了解投保人的情况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该投保人可以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并委派合格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投保人的情况差别化引导保险销售人员加强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合规展业。
同时,《办法》明确了“需求错配”时的终止投保建议要求,《办法》规定,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办法》重申,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业务中,保险销售人员不得自行编发或者转载未经其审核授权发布的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风险示例:保险销售人员编发不实信息误导客户,其后客户以销售误导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保险公司退保后遂向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追回佣金和退保差额损失。
《办法》要求,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者调整价格。
业务中,保险公司决定对某一产品进行停售或调价的,应当在停售或调价前在官方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和营业场所公告(即停售或调价的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公告日期)。在保险公司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借机宣传。
《办法》重申,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业务中,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强制搭售,损害消费者权益。
《办法》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以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执业证件;以非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本人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全称、本人执业证件编号。
《办法》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具体内容的询问。
风险示例:保险公司通过投保单询问表方式进行询问,客户以保险销售人员代为勾选为由,不认可保险公司已进行询问,保险公司败诉后向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追责挽回损失。
投保文书材料应当由投保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确认。
投保文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
风险示例:保险销售人员代客户签字,客户不认可投保文书材料中的告知内容或投保声明部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以未如实告知或免责条款抗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追责。
《办法》重申,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且不得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办法》重申,投保人投保后,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将所销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风险示例:保险销售人员隐瞒被保险人已告知的疾病情况,导致保险公司错误承保,被保险人出险后,被保险人以已如实告知为由,保险公司无法解除合同并拒赔,保险公司赔偿后遂向保险销售人员追回佣金和理赔款损失。
《办法》要求,保险销售人员离职的,通过该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信息、保险合同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
保险销售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适用上述条款规定。
《办法》要求,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与保险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劳务等用工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求保险销售人员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就不从事前述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业务中,保险销售人员违反书面承诺的,面临民事追责、行业自律约束。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