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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绩效工资相关的八类违规表现|燕梳合规

保险机构绩效工资相关的八类违规表现|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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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梳合规
     合规|风险|治理|管理|高管

编辑 | Eric

    一、虚列绩效工资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处罚示例一: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12号、13号

2019年3月、5月,**财险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通过编制虚假的奖励、绩效明细表,分别向互动业务部多名专员发放奖励260000元、发放绩效129169元,合计389169元。以上金额实际由互动专员通过现金、转账的形式转付给业务员。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保险业务许可证,情况说明,银转账记录,奖励和绩效明细表及生成情况,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张**作为时任该公司互动业务部经理,徐**作为时任该支公司总经理,应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财险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新疆银保监局决定对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对徐**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处罚示例二:临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财险临沂中支以劳动合同制直销人员工资绩效的名义虚列费用,共涉及4笔、金额40364.52元。

上述事实,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记帐凭证、增值税发票,行政处罚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财险平邑支公司经理胡**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沂银保监分局决定责令**财险临沂中支改正,并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胡**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绩效工资列支科目不实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处罚示例:菏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7号

经查,**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将董某、刘某、刘某、吴某、于某、张某等六人2019年10月份绩效工资133777.45元列支在手续费及佣金科目下。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通知书、行政处罚立案登记审批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劳动合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时任**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对**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违法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该司涉案六名客户经理签订代理合同、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办理执业登记,不存在编制虚假资料行为。二是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保险公司与客户经理签订双合同无禁止性规定。三是其他保险公司以往做法未对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且经咨询第三方答复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综上,认为该司无主观过错,请求不予处罚。

关于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菏泽银保监分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条件,菏泽银保监分局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人寿菏泽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王**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虚列其他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绩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处罚示例:烟银保监罚决字〔2021〕61号

经查,**保险烟台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将报销的业务宣传费实际用于支付销售人员绩效奖励,涉及金额5.57万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财务凭证、附件及相关台账,公司审批流程各环节人员分工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时任**保险烟台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邢**对上述问题承担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保险烟台中支罚款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邢**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

    四、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用于支付绩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处罚示例: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23号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财险南京中支将直销业务出单在陈某等25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名下,共涉及保单1359张,套取手续费100.03万元,用于结算业务人员绩效。上述陈某等25人实际并非该公司真实保险代理人员。

成*作为**财险南京中支总经理助理,自2019年起负责该公司全渠道、全险种的销售管理工作,分管业务管理部,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代理人手续费统计表、代理人协议、雇主责任险业务清单、相关投保资料和保险单以及系统截屏、雇主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任职及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江苏银保监局对**财险南京中支处22万元罚款,对成*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五、绩效工资归属和分配不属实/虚挂他人绩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处罚示例一:阿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37号【虚挂他人绩效工资】

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人寿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将银保渠道绩效工资挂在4名代理人名下,待**人寿新疆分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后,**人寿阿克苏中心支公司银保渠道4名代理人将其中部分绩效工资支付给公司员工及其他代理人,涉及15笔,金额合计242644元。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工资明细表、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劳动合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

旷*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银保部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阿克苏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寿阿克苏中心支公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旷*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示例二: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10号【虚挂他人绩效工资】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财险浙江分公司将归属于营业一部经理(时任)刘**的绩效工资29386.4元发放至商险渠道部业务管理岗员工(时任)王某和银保部运营岗员工(时任)冯某某的工资账户,其中发放给王某的绩效工资为13126元,发放给冯某某的绩效工资为16260.4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刘**、王某、冯某某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财险浙江分公司内部分工文件、工资薪金发放明细表、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时任**财险浙江分公司营业一部经理,审核了营业一部工资绩效发放清单且签字,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财险浙江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财险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对刘**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罚示例三: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70号【绩效奖励归属和分配不属实】

**财险湖北分公司2018年12月、2019年6月业务清单上列明的部分业务所属的业务员,与业务的实际所属人不一致,涉及保单98笔,对应业务绩效34504.35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财务凭证、情况说明、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时任**财险湖北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沈*组织策划并实施了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沈*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免除处罚:一是其作为业务部负责人有权利对业务的归属进行分配,没有编制虚假资料;二是将劳务费做分散非个人行为,是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进行处理。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当事人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二是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无法律依据,其申辩理由不成立,同时其申辩意见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对当事人沈*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沈*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业务档案记录不完整不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处罚示例:东银保监罚决字〔2022〕33号

上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2021年至2022年3月的业务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保险金额、保险代理佣金金额、保险代理佣金收取情况、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

上述事实,由上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业务档案,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朱**作为上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综合内勤岗,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东营银保监分局决定给予上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东营第一分公司罚款0.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给予朱**警告,并处0.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绩效奖励发放违反备案条款费率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处罚示例:烟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17号

2019年2月至5月,**农险烟台中支超出批准费率,对部分业务按照每笔保费2%至5%不等的比例发放奖励绩效,涉及保费1032.33万元,保单3812件。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及财务资料、条款和费率请示和批复文件、询问笔录、安华农险烟台中支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徐**时任**农险烟台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农险烟台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烟台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农险烟台中支罚款50万元。

    八、绩效薪酬管理不合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等 

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薪酬监管制度的演变与政策梳理 | 公司治理专题;保险机构薪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汇编(附下载链接)|燕梳合规;保险业绩效考核体系历年相关监管要求汇总 | 粒子汇


陈劲松丨高级联席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备选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陈劲松律师团队深耕保险行业,专注金融保险业法律与合规实务,包括保险业金融监管与合规、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内控合规体系建设、保险机构收并购、保险资金运用、个人信息保护、金融保险争议解决,累计为60余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服务,公开发表保险法律合规实务专业文章300余篇,有着丰富的行业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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