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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保险公司董事长承担直接/第一/最终责任事项梳理【第一版】 | 燕梳合规

公司治理|保险公司董事长承担直接/第一/最终责任事项梳理【第一版】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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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梳理人:陈劲松、韩依娜


编辑 | Eric

引言
INTRODUCTION

检索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陈劲松、韩依娜

检索时间:2023年7月5日-6日;检索工具:北大法宝;

检索范围:原保监会/原银保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检索关键词:保险+董事长+第一责任/直接责任/最终责任/首要责任/负责/责任;保险+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直接责任/最终责任/首要责任/负责/责任。

注:本文检索梳理仅供参考学习,如有遗漏或不全,欢迎联系指正,我们也将不定期补充更新。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下文规定中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由董事长承担。

1.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0号)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及其县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部署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保障岗位、人员、薪酬、科技支持等资源配置。

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3号)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长是处理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号)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5号)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保险公司处理股权事务的办事机构。

保险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是保险公司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27号)

一、试运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保险公司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投资、精算、风险管理、产品、财务等部门协调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有关职责

7.《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19号)

第三条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管理工作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同等权力机构承担最终责任。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基础数据真实性以及对准备金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施、维护与监控由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68号)

第七条 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之下应设立信息安全专业工作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事项的研判决策,并应指定公司级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安全专业工作机构,作为信息系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9〕133号)

第六条 各公司是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各公司应设立首席信息官或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其任职条件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8〕20号)

第十条 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灾难恢复工作的责任人

保险机构董事会或最高决策层应参与制定和审核灾难恢复策略,保证灾难恢复策略与经营目标的一致性。

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6号)

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1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

四、落实机制整改

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三是强化担当作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14.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保险案件问责整改及警示教育工作情况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142号)

四、报送要求

(一)保险机构报送要求。

1.报送内容。报送材料包括报告及报表两个部分。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自我纠正措施。自纠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自纠工作成效、后续工作措施、对现行案件风险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2.签发要求。报送中国保监会的报告及报表应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并负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公司总经理对报送中国保监会的报告及报表签发,并负最终责任。

15.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检查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224号)

3.签发要求。报送保监会的自查报告及报表应由公司董事长签发,并负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公司总经理对报送保监会的自查报告及报表签发,并负最终责任。

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稽查〔2014〕207号)

3.强化责任。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各公司是自查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自查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各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此次专项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查整改工作负最终责任,要全程参与自查整改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协调,亲自审核、督促整改,并签字确认。各级机构负责人对自查发现问题(包括前任负责人任职期间问题)的整改工作负管理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力的公司,监管部门将追究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陈劲松丨高级联席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保险公司工作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风控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等。累计为6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联系电话:182111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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