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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合规|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关注风险点 | 燕梳合规

内控合规|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关注风险点 | 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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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Eric

一、基本监管规定

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

第五条第二款 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

(一)……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关注风险点

(一)违规融合展业: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业务/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代理业务

相关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八)项

处罚示例: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

(二)超出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相关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第九十二条

(三)超出代理/经纪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

相关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处罚示例:

辽银保监罚决〔2023〕50号、辽银保监罚决〔2023〕53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66号、辽银保监罚决〔2022〕71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号60号、辽银保监罚决〔2022〕67号

辽银保监罚决〔2022〕63号、辽银保监罚决〔2022〕65号、辽银保监罚决〔2022〕70号

(四)未对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录音录像

相关监管规定: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处罚示例: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3〕54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3〕55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3〕56号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3〕57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3〕58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3〕59号

三、重点风险提示

超出业务经营区域违规展业的,还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韩雪莹丨实习律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六年以上大型央企和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曾在中国移动和昆仑健康保险公司从事法务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风控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等。累计为3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联系邮箱:hanxueying@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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