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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防控|普法案例:运费险“自买自卖”虚假刷单并退货退款,判刑十年|燕梳合规

案件防控|普法案例:运费险“自买自卖”虚假刷单并退货退款,判刑十年|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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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Eric

引言
INTRODUCTION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据《白皮书》显示,2022年本市金融犯罪案件和涉案人数均小幅下降,非法经营金融业务高发、犯罪手法不断“进阶”,非法集资募集手段既“全”又“专”,私募基金领域发案罪名更趋多元,证券犯罪形成体系化的逃避监管和侦查模式,亲友小额和职业化通道类洗钱犯罪“齐头并进”。

保险业新型犯罪手法多现,出现了信用卡盗刷险、行李延误险、贸易信用险等多种新领域的保险诈骗案件

普法宣传案例:林某某保险诈骗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17个商铺,并投保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运费险”), 可理赔因退换货产生的运费;后林某某注册大量买方账号,采取“自买自卖”虚假刷单并退货退款的方式,编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
二、检察官说法
2022年1月,长宁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网购平台的不断发展,为迎合高效便捷的电子商务模式,在互联网场景下的保险产品一般具有理赔便捷化、智能化的特征,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由系统进行自动理赔。该理赔模式在保证理赔高效率的同时也会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系统漏洞骗取保险金,从而滋生了新型保险诈骗的行为模式,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权益,扰乱金融秩序。
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积极履职,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经审查后认为林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但其行为实质为编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运费险,应构成处罚较重的保险诈骗罪,后以该罪名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并在办案中对被告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被告人最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三、检察官提示
第一,网购平台对于未附有实际物流信息的订单应加大监管力度,预防虚假订单的产生,并对存在大量异常订单的账号落实监管措施。
第二,保险公司要完善对新型小额保险险种自动理赔业务的风险管控制度,在追求理赔效率的同时,应加大实质审查力度,对于同一账号产生的大量多笔的理赔订单设立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此外,检察机关也将依托检察职能,协同推进社会治理,推动相关保险公司堵漏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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