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 Eric
**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培训课件不规范,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二、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义务,时任**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理赔调查岗周*和时任**人寿陕西分公司理赔签批岗王*对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义务分别负有承办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安康监管分局对**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合计处罚款6万元,分别对周*和王*给予警告。
安金罚决字〔2024〕26号、安金罚决字〔2024〕26号、安金罚决字〔2024〕26号
【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机构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可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