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规定与限制
【一般要求】符合本通知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特别要求-短期意健险】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相关要求。
【特别要求-车险】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特别要求-其他特殊险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严禁行为】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线上线下融合业务】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VS线上线下融合的人身保险业务】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险种范围】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
内控合规|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重要专项制度建设清单 | 燕梳合规
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实务研究专题汇编【第二版】附下载链接|燕梳合规
9号文笔记1: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条件|燕梳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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