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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要点学习笔记|燕梳合规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要点学习笔记|燕梳合规 燕梳合规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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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劲松律师团队

编辑 | Eric

引言

2025年1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金规〔2025〕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掌握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价,确定监管评级结果,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评级办法》的制定背景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要求,要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
二、《评级办法》的适用范围
《评级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
对于当年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开展试评级;对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直接评为S级,不再参与当年监管评级流程。
《评级办法》印发后,《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中有关监管评级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评级,应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5号)。

三、监管评级的评级要素

(一)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
评级要素
权重占比
公司治理
权重不低于15%
偿付能力
权重不低于15%
负债质量
权重不低于10%
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
权重不低于10%
信息科技
权重不低于10%
风险管理
权重不低于10%
经营状况
权重不低于5%
消费者权益保护
权重不低于5%
其他
——
各项评级要素均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组成,评级要素的权重之和为100%。

(二)差异化的权重设置规则

考虑到不同类型公司在经营管理和风险特征上存在不同,允许设置差异化的评级要素,具体如下:
1.评级要素的调整—按照机构类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适当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
2.评级要素的调整—按业务和风险特征
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可以设置差异化评级要素,权重不高于15%。

四、监管评级的评级结果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和S级。其中,2级细分为A、B、C三个档次,3级和4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大,监管强度越强。
(一)评级结果-以监管评级综合得分为基础
对于保险公司得分,按照百分制和权重法方式得到其综合得分。在监管评级过程中,监管部门根据评分标准,对各评级要素的评级指标进行评价,得到单项要素的评分,再按照不同评级要素所占权重,加权后得到公司的综合得分
评级结果等级
细分档次
监管评级综合得分
1级
——
90分(含)至100分
2级
2A
85分(含)至90分
2B
80分(含)至85分
2C
75分(含)至80分
3级
3A
70分(含)至75分
3B
60分(含)至70分
4级
4A
50分(含)至60分
4B
45分(含)至50分
5级
——
45分以下
S级
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流程。

(二)评级结果的调整-关注调整情形

结合评级实践和监管实际,《评级办法》设置“一票否决”机制,即公司单项风险过大将下调评级结果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综合得分基础上,对评级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一)出现下列风险因素之一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4级及以下: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偿付能力不足;存在严重数据造假、掩盖风险的行为;存在重大违规关联交易;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任意单项评级要素得分在45分以下的
(二)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评级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
(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视风险程度采取下调措施。

(三)评级结果的运用

1.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评级结果等级
保险公司风险程度
1级
表示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小,风险抵御能力强,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较轻且能够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予以解决。
2级
表示保险公司总体风险可控,风险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经营中纠正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需要监管予以关注
3级
表示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勉强能够抵御经营环境的大幅变化,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监管持续关注
4级
表示保险公司存在较多问题和较为严重的风险,风险抵御能力差,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劣变
5级
表示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可能危害金融稳定或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化解其风险。

2.监管评级结果是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按照高风险高强度原则,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评级结果等级
保险公司风险程度
1级
不需要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
2级
一般不需要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针对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可视情况开展监管谈话和风险提示,督促公司改进。
3级
除上述措施外,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开展现场检查,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控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公司控制高风险投资和业务规模,督促公司持续压降风险敞口。
4级
除上述措施外,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5级
应当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S级
应当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
1.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监管机构还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2.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2级的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监管评级的评级程序

(一)评价期间
监管评级的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评级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考虑到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开发信息系统,保险公司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在监管评级运行初期将适当延后完成时间,稳妥推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
工作内容
年度评级方案制定
【金融监管总局】每年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保险公司经营与风险、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评级方案,明确当年评级重点以及评级指标、评分标准和具体时间安排。
信息收集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等风险状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和数据、现场调查信息,公司治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管理等监管信息,保险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委托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信息、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以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保险公司确认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视评级需要,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初评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综合分析保险公司相关信息,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
复评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初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再评价,形成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应书面记录并阐明理由。
审核
【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公平公正、尺度统一、同类公司可比的原则,在与派出机构充分沟通基础上,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调整,确定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最终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应书面记录并阐明理由。。
结果反馈与分析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通报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保险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和问题、整改要求等,并及时进行整改。
动态调整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评价跟踪与改进
【金融监管总局】应及时跟踪评价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改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的流程跟踪和管理,推动评级工作全流程线上化,增强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作者简介

陈劲松

权益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监管与合规、投融资、跨境金融保险业务、争议解决等。累计为7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手机:18211177013
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韩雪莹

资深律师

韩雪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供职于某大型央企、昆仑健康保险公司总部,从事法律合规工作。


韩雪莹律师具有近十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熟悉金融行业监管制度与监管体系,在金融机构内控合规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关联交易、涉刑案件、争议解决等方面均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累计为4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手机:18396858022

邮箱:hanxueying@deheheng.com

刘   菊

律师助理

刘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硕士研究生,先后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和中央财经大学,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监管与合规、跨境投融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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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松律师团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团队成员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监管与合规、投融资、涉外业务、诉讼仲裁等。累计为7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联系邮箱:chenjinsong@deheheng.com

联系电话:1821117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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