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外交部、公安部等八部门共同制定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将于2026年2月16日正式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精准防控、全链条治理的新阶段。
《反洗钱法》修订后实施一年有余,目前国内洗钱活动隐蔽化、跨境化、多元化的新特点,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完善和升级,能够有效防止通过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向境外流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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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最显著的创新在于反洗钱管控名单范围扩展,规定全面覆盖三类高风险主体的全域监管框架。原来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主要聚焦恐怖活动相关组织和人员,而这次新的《办法》明确将三类名单纳入特别预防措施适用范围: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名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或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组织和人员名单。这一扩展既能够有效衔接国际反洗钱治理的普遍性要求,又回应国内新型洗钱风险防控的及时需求,实现从特定的部分狭窄领域到全面覆盖的扩展式跨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管控范围延伸至与名单对象相关联的主体,包括其代理人、受指使组织和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组织(单位)。这样的制度设计精准打击不法分子通过“穿上马甲”的方式以逃避监管,毕竟随着科技发展和进步,各种更为隐蔽的洗钱方式不断涌现,不能仅仅盯住表象层面,也应当扩展至与相关组织以及个人关联的隐形主体。例如,对于名单对象实施间接控制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无论是单位,或者是自然人,金融机构需一并开展核查并采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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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责任管理体系之内,在《反洗钱法》修订中已经得到有效落实。此次的《办法》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局限,要求金融机构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既包括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企业融资等传统业务,也涵盖支付结算、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服务。同时,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业务时,需参照金融机构标准履行特别预防措施义务,将房产交易、珠宝流通等易被洗钱利用的领域纳入监管视野,填补了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空白,提高反洗钱监管措施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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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重构了反洗钱的执行流程,例如,新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需对所有客户进行全面核查;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者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从源头防范风险关联。这种“全面核查、动态监测”的模式,改变了以往依赖被动听取报告而发现风险或者隐患的被动局面。
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也是《反洗钱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进一步适应《反洗钱法》的治理需要,以强化反洗钱的事前预防,从源头开展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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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的实操性大幅增强,即“立即停止向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且采取措施前不得事先通知相关对象。这一果断执行的监管制度的设计,有效防止了不法分子提前转移资产、规避管控,确保措施执行实效。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建立"金融机构自查+监管机关协查"的双重监管预防模式。如果金融机构对客户或交易对象是否属于反洗钱名单存在疑问时,可向名单的发布机关申请协助核实,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共享 。同时,新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不仅核查该客户本身,还需对该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穿透式核查,从而全面监控资金流向,做好反洗钱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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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越是严格,越是难以避免可能会伤及普通人;毕竟,严格的防控措施,可能致使没有洗钱故意的客户的交易效率受到影响,这一问题也确实存在。《办法》规定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构建了更为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实现了监管力度与权利保障的精准平衡,明确要求各机构及单位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赋予其权利救济途径,解决了以往善意第三人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
关于善意第三人提出异议的这一问题,《办法》针对不同类型名单设置了差异化救济途径:对管控名单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对金融制裁名单可申请除名,对重大洗钱风险名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采取措施期间,可接收被列名对象在名单发布前基于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款项,既有效落实反洗钱措施,又保障了正常的经济往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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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要求建立并巩固跨部门协同、全主体担责的多元共治责任体系,大幅提升了反洗钱监管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在监管分工上,明确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名单认定、发布、除名等环节的职责,建立了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了从单一追责到协同治理的转变。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未建立内控制度或未履行义务的,将按《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责任;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即不能只强调控权,必须落实责任,从监管层面落实权责相一致的基本规律。
今年2月16日《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将成为我国反洗钱法治体系化、规范化的重要里程碑,其创新之处不仅体现在监管范围的拓展、执行机制的优化,更在于构建了事前预防、权利平衡、责任明晰的立体化、全方位的综合治理体系。
(徐红亮律师,1月17日于亮马河饭店)
徐红亮
刑事业务中心总监
徐红亮律师,法学硕士,刑事业务中心总监、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徐红亮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主要案例:北京“E租宝”非法集资案、绍兴“易乾财富”非法集资案、上海“阜兴系”非法集资案、北京中华企业非法集资案、泰安“1·04”特大袭警案、青岛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某受贿案、青岛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石家庄苏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青岛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朝鲜籍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郑州“九龙金币”走私案(缓刑)、山西昔阳县原政协主席石某某受贿案、驻马店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免予刑事处罚)、山东枣庄某商贸公司总经理张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察机关撤诉)、德州某工贸公司财务总监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判决无罪)、北京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红河自治州某公司单位行贿案(不起诉)、绍兴某投资有限公司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撤销案件)、无锡某公司副总经理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撤销案件)、北京某金融机构涉嫌单位行贿案(不起诉)、西安查某某敲诈勒索案(不起诉)、杭州某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不起诉)、深圳某上市公司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东营某大型企业高管尤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案(判决缓刑)、西安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崔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双鸭山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开设赌场案(判决缓刑)、西安某国有企业走私普通货物案(免予刑事处罚)、北京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北京某销售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不起诉)、北京某集团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不起诉)等。
此外,徐红亮律师在上市公司企业合规建设方面,有诸多的实践经验,协助企业化解刑事法律风险。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徐红亮律师坚持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不断追求和探索。
陈劲松
高级权益合伙人
陈劲松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金融业务中心管理总监、金融保险合规与争议解决部门主任,曾在平安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从事稽核监察和法律合规工作。入选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2026 大中华区金融服务监管领域 Band 1 律师榜单。
业务领域:深耕金融保险行业,陈劲松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保险机构工作和服务经验,熟悉金融保险行业的运行规则、业务流程、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团队专注金融保险行业领域,包括保险金融监管与合规、公司治理、投融资、保险与再保险争议解决、海事海商、金融民刑交叉业务、涉外/跨境仲裁等。累计为80余家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中介机构等金融保险机构和大型央企国企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前沿理论研究实践。

